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哪些具體風險

2022-09-15 13:24:03 字數 758 閱讀 9911

(5)、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勞動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6)、不簽勞動合同不利於單位保護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範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採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

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7)、不簽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作者:張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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