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主要條款解讀 2

2022-09-11 14:36:13 字數 4351 閱讀 3538

國內工程應用fidic施工合同指引

第1.1.1.7條資料表

解讀:「資料表」的英文原詞是「schedule」。資料表這個定義是99版fidic新增的定義。

由「schedule」的字面意思,容易想到這是把「進度計畫」的重要性提高了。這與大多數專案開發者更關心專案何時投入使用的事實相符合。按fidic合同,schedule所涵蓋的內容要廣。

條款裡有詳細定義,這裡不展開了。

第1.1.1.8條投標書

解讀:投標書的外延範圍是招投標過程定義的,這裡不展開來講。只是說一下,作為檔案形式的投標書也是乙個簽字的地方,而且一般都是招標方提供的自定義格式,裡面會有許多的要求投標方直接承諾的事項。

這份「格式投標書」與後面所有投標檔案的關聯關係及其承諾的事項一定要吃得透,才能去投標。fidic合同條件下最好是少存僥倖心理。如果有能力在fidic合同條件下完成索賠,那一定有能力吃得透招標檔案要求;如果沒能力吃透招標檔案要求,千萬不要想著靠「索賠」來實現合同利潤。

否則一「索」乙個跟頭。

第1.1.1.9條投標書附錄

解讀:乙份合同,特別是格式合同,在招投標階段大家真正想要去溝通的事項並不多,而且範圍相對都比較明確,比如開竣工時間、付款條件、材差調整方式、保函條件等等。為了把這些必須溝通的事項從巨大的合同體量中「凸現」出來,就搞了這樣乙個「投標書附錄」。

它是對投標過程中除投標價款之外、次重要的、合同內必須進行招投標承諾的專案的乙個提煉性總括。

投標書附錄雇主在招標時可以把自己的要求先寫進去,這構成招標要求的乙個部分。投標方必須接受雇主的這些要求,如果有什麼疑問,可以走招標答疑澄清程式,但一旦雇主確定了這些要求,那就要按實質性響應進行。如果不能接受,就只有放棄投標。

「投標書附錄」要求頁頁簽字。fidic合同在這些細節上的要求,體現了其嚴密性。

第1.1.1.10條工程量清單及計日工作單

解讀:fidic工程量清單的性質與其定義的外延這裡就不講了,到第二部分《fidic施工合同工作原理》會專門講。計日工作單這裡簡單談談。

計日工作單簡單了理解就是對付「清單外」變更的。由於沒有相應的綜合單價可參考,就只能依靠這個「計日工作單」中的各項單價考慮合理消耗量以單項工程量的形式來核算變更價款。計日工作單中的人工機械價都是綜合單價,這與我們國家人工機械資訊價只是直接費不同。

所以單價乘工程量就是結算工程價,這樣乙個「清單外變更」就簡化成簡單的工程量審核。由於專案的複雜性,「清單外變更」的處理當然不可能就這麼簡單,但有了「計日工作單」及相應的合同規定,處理這類事件至少有了方向。

計日工作單有乙個缺點,就是主材消耗量無法反映在「工作單」中,比如臨時增加乙個裝置基礎,砼工程是3m3,現實際使用了3.2 m3,這算是用得多了還是用得少了?清單與計日工作單中都難以定義。

國內情況下處理這樣的「清單外變更」事項,我倒是建議直接引入定額,可以把主材消耗量同時規範下來。「清單上沒有的綜合單價按上海93定額確定其分項工程單價,取費標準按二類建築……,讓利……」。畢竟「清單外」變更不會大,定額引入也只引入到單價,主材損耗率在定額中包乾,最多按實際調整一下。

這樣子定一下變更,沒什麼問題。

fidic合同框架下引入國內定額的變更處理原則,也許是我首創,不過我覺得在國內目前造價協會對「計日工作單」支援不夠,計日工作單又在主材耗量上很難定義得好這個現實情況下,引入定額處理「清單外變更」可能是一種比較不錯的解決辦法。定額再怎麼不符合現場實際,也是經過科學測定的,其中各種消耗量的測定還是有著很大的科學性,正好拿來利用。雖然會由於措施與定額的不同而與實際會有相當的出入,但這種偏差在處理「清單外」的變更這樣的事的時候,就不是什麼大問題了。

fidic合同下我沒有操作過這種變更處理,因為要外資的領導接受定額是有難度的。但國內單價合同我一直用這個辦法。它至少給「沒有單價」的單價合同變更指出了乙個處理問題的路子。

不象以前,沒有了可參照的單價,大家就只能談起來看了。

第1.1.2. 各方和人員

第1.1.2.1條當事方

解讀:這是乙個法律定義。按法律要求,合同當事人只包括達成合同協議的簽字方。這樣合同當事人就只有兩方。國內有時候也搞三方四方合同,那當事人就是簽字的各方。

第1.1.2.2條雇主

解讀:法律意義上,法人與自然人是有著本質區別的。所以不要稱某房產公司老闆為「雇主」,那要出笑話了。他是雇主人員。

關於雇主概念的另乙個錯誤理解是「我是雇主我怕誰?」。fidic合同關於雇主人員在工程專案上的權利義務規定的很嚴密,並不是雇主人員想怎樣就怎樣。

雇主很大部分的工作實際是依靠工程師進行的。即使工程師是雇主派出人員,那也不意味著雇主高層管理人員就可以隨意越過工程師直接指揮承包商。比如,房產公司老總直接越過自己派出的「工程總監」發了乙個文到承包商專案部,要求他們整改某某正在施工的工程專案。

這個不但是暴露了雇主工程管理水平低下的狀況給外人看,還違反了合同。房產公司老總盡可關起門來把自己的工程總監罵到臭要死,越級發文,就成了低階玩笑了。

雇主在國內也有一些特稱,應該在合同中也定義一下:招標及合同檔案內的甲方,「業主」、「發包方」、「建設單位」等名稱都是習慣稱法,如果覺得有必要不妨在合同中補充定義清楚。

第1.1.2.3條承包商

解讀:國內還有「總承包商」、「施工單位」「主包」、「總包」、「總承包」等名稱,覺得有必要也可以寫進合同定義。

第1.1.2.4條工程師

解讀:工程師由雇主委託。兩種可能都成立:雇主直接委派自己的工程師;雇主委託專業諮詢公司擔任工程師。99版fidic合同下,這兩種委託形式已經沒了本質區別。

第1.1.2.5條雇主人員

第1.1.2.6條承包商人員

第1.1.2.7條分包商

第1.1.2.8條 dab

第1.1.2.9條菲迪克

除了上面fidic定義的各方與人員外,國內情況下也會有一些特定的各方與人員,如有必要也可以在合同中定義。比如:

第1.1.2.10條設計院

第1.1.2.11條監理

第1.1.2.12條顧問工程師/工程師

第1.1.2.13條造價諮詢或者投資監理等

第1.1.2.14條專業承包商(國內要求防水幕牆等必須是專業公司)

第1.1.2.15條指定承包商

第1.1.2.16條指定**商。

等等。第1.1.3. 日期、試驗、期限和竣工

第1.1.3.1條基準日期

解讀:基準日期是99版fidic引入的新概念。

國內合同,一般是以開工日期為基準的,也即以乙個提交批准後的「總進度計畫」的第一天作為所有後續日期的基準。但這個規定有問題。提交批准的「總進度計畫」一般都是承包商已經進場優化原投標檔案後形成的。

如果在進場與批准進度計畫之間的時間差裡有了關於工期的爭議,或者對於這樣乙個「進度計畫」本身就沒能真正達成一致,那這個時候的工期爭議就極難確定與解決。此外,雇主的專案開發計畫是包含從立項開始到工程交付使用所有階段的進度計畫,由承包商實施的從招投標開始到工程竣工這段的進度計畫,雇主也必然要納入自己的大進度計畫之中。由於上述原因,fidic把這個基準日期定的很前,定為投標截止前28天。

這樣就可以使所有的後續日期都可以與這個基準匹配起來。

第1.1.2.3條承包商

解讀:國內還有「總承包商」、「施工單位」「主包」、「總包」、「總承包」等名稱,覺得有必要也可以寫進合同定義。

第1.1.2.4條工程師

解讀:工程師由雇主委託。兩種可能都成立:雇主直接委派自己的工程師;雇主委託專業諮詢公司擔任工程師。99版fidic合同下,這兩種委託形式已經沒了本質區別。

第1.1.2.5條雇主人員

第1.1.2.6條承包商人員

第1.1.2.7條分包商

第1.1.2.8條 dab

第1.1.2.9條菲迪克

除了上面fidic定義的各方與人員外,國內情況下也會有一些特定的各方與人員,如有必要也可以在合同中定義。比如:

第1.1.2.10條設計院

第1.1.2.11條監理

第1.1.2.12條顧問工程師/工程師

第1.1.2.13條造價諮詢或者投資監理等

第1.1.2.14條專業承包商(國內要求防水幕牆等必須是專業公司)

第1.1.2.15條指定承包商

第1.1.2.16條指定**商。

等等。第1.1.3. 日期、試驗、期限和竣工

第1.1.3.1條基準日期

解讀:基準日期是99版fidic引入的新概念。

國內合同,一般是以開工日期為基準的,也即以乙個提交批准後的「總進度計畫」的第一天作為所有後續日期的基準。但這個規定有問題。提交批准的「總進度計畫」一般都是承包商已經進場優化原投標檔案後形成的。

如果在進場與批准進度計畫之間的時間差裡有了關於工期的爭議,或者對於這樣乙個「進度計畫」本身就沒能真正達成一致,那這個時候的工期爭議就極難確定與解決。此外,雇主的專案開發計畫是包含從立項開始到工程交付使用所有階段的進度計畫,由承包商實施的從招投標開始到工程竣工這段的進度計畫,雇主也必然要納入自己的大進度計畫之中。由於上述原因,fidic把這個基準日期定的很前,定為投標截止前28天。

這樣就可以使所有的後續日期都可以與這個基準匹配起來。

FIDIC合同主要條款解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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