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訂立中的主要問題範本

2022-09-18 19:30:04 字數 3137 閱讀 5245

一、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企業的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1)事實勞動關係爭議的三種表現形式:

a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已經與企業產生了勞動行為;

b 雙方簽訂了乙份無效的勞動合同;

c 勞動合同已經終止,雙方沒有續訂新的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企業工作。

(2)法律規定: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違反後果: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2、新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改簽?

不需要。

依據: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二、試用期制度企業應注意的問題:

1、試用期期限有何限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公司可否與員工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

不能。第十九條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試用期勞動者的待遇如何約定?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哪些情形不能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試用期勞動者解除解除勞動合同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6.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責任。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無固定期合同企業應注意的問題:

1、哪些情形下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2.不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後果?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滿1年」從何時計算?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第八十二條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鐵飯碗」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並不是計畫經濟體制下的終身制"鐵飯碗"。如果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比如因職工過失,企業同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是解除條件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要嚴格。

四、勞動合同中的幾個關鍵條款

1、勞動合同裡如何對工資進行約定

(1)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津貼,補貼,社保費,過節費等不屬於工資範疇

(3)基本工資多少,如何計算工資,何時領取工資都須寫明

2、勞動合同裡如何約定工作崗位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籤乙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 如何約定合同的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1)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於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可約定兩種形式的違約責任,一是由於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約定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採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另外,這裡講的違約,或者稱違反勞動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違約程度比較嚴重,達到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程度,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等。

4、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了一些必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

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勞動合同訂立時候的法律風險

3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 登記表 報名表 等招用記錄 4 考勤記錄 5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三 新僱傭的勞動者有單位,簽署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協議?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 中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

勞動合同訂立變更的誤區與技巧 京滬

勞動合同訂立 變更 的常見誤區及應對技巧 講師 陸敬波主任律師 2004年11月10日 北京聯絡人 宋軍 85896706 248課程主要內容 一 從合同的形式看勞動合同訂立誤區 一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聘用合同?僱傭合同?二 工作邀請函 offer letter 三 合同的書面形式 二 從合同的內...

如何訂立勞動合同範本

1 訂立前的知情權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 勞動條件 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 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2 勞動合同的文字與文字 勞動合同文字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