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傷康復管理試行辦法

2022-08-26 11:21:04 字數 3360 閱讀 9949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冀勞社辦[2008]196號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工傷**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河北省工傷**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省確定的工傷**試點統籌地區,要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規範本地工傷**工作,進一步加大工傷**工作力度,切實做好工傷**協議管理、《工傷**診療規範(試行)》實施等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根據試點工作進展情況,不斷總結經驗,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逐步完善工傷**管理制度。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省工傷**事業的發展,規範工傷**管理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工傷保險應當遵循「先****,後鑑定補償」和「醫療與**並重」的原則。

第三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或視同工傷,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物件(以下簡稱**物件),適用本辦法。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其符合規定的**費用從統籌地區工傷保險**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工傷**包括醫療**(含**檢查和**輔助器具配置)和職業**。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工傷**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監督規劃的實施,確認工傷**試點機構,並對工傷**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與**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具體組織實施工傷**,以及工傷**費用款計畫制訂、核撥、結算及其他業務。

試點期間,統籌地區工傷**專家諮詢委員會負責確認**物件、工傷**期以及工傷**需早期介入的**物件確認工作。

第六條、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和配合對**物件的工傷**。

第二章**物件與確認

第七條、**物件是指因工傷(含職業病,下同)致殘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礙,具有**價值,需要進行****的工傷職工。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工傷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工傷**物件範圍:

(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傷病情相對穩定,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診療規範(試行)》規定的**住院標準,需早期介入****的;

(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已滿,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診療規範(試行)》規定的**住院標準的;

(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已滿經鑑定達到傷殘等級,但出現嚴重合併症(如嚴重褥瘡久治不癒、嚴重泌尿系反覆感染、時有呼吸困難等)的。

第九條、**物件的申請、確認程式:

(一)申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統籌地區工傷**專家諮詢委員會提出工傷**申請,並提交工傷醫療和相關檢查資料;

(二)確認:在收到申請和相關材料後15日內,統籌地區工傷**專家諮詢委員會依據《工傷**診療規範(試行)》和工傷職工的診斷證明及相關檢查資料,完成**物件確認並將確認結論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職工和申請人。

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終止工傷保險關係的工傷職工,不再進行**物件確認。

第三章工傷**待遇

第十條、工傷**期限

(一)工傷**期限根據工傷部位與損傷型別、功能障礙程度和**潛力大小確定,一般輕、中度患者住院**時間不超過3個月;重度或者特別嚴重患者不超過6個月。住院期間病情發生變化影響**程序,或者已達出院時限,但仍有較大****價值,需繼續****或安裝輔助器具者,須由**協議機構出具診斷意見和延長**建議書,並經統籌地區工傷**專家諮詢委員會確認後可適當延長住院時間。

(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即開始工傷**的,新確認的工傷**期不影響原停工留薪期,同時不累加計算。

第十一條、工傷**期間待遇

工傷**期間,**物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我省相關規定享受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已經評定傷殘等級的,原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四章、工傷**機構與管理

第十二條、工傷**機構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資格,由社保經辦機構與之簽訂相關協議。被確認為工傷**醫療機構的,需符合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7號)中對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的有關要求,具備進行工傷**的基本設施、場所、人才、技術等條件,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協議機構准入標準,在本地區處於領先水平。根據我省實際,全省設立乙個工傷**中心,有條件的市可設立乙個工傷**機構,需經省勞動保障廳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制定工傷**計畫;經辦機構應與工傷**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工傷**協議機構應定期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物件的**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工傷**實行分級轉診制度。**物件應當在工傷**協議機構進行醫療**。各統籌地區**物件可先在當地工傷醫療**協議機構進行臨床急性期****,進入恢復期需要進行後續醫療**或職業**的,經統籌地區工傷**專家諮詢委員會確認後,轉往省工傷**中心進行**。

當地工傷醫療**協議機構應配合**物件的轉診轉院。

第十五條、**機構對所有**物件應建立**檔案,詳細記錄****過程。**檔案包括:**計畫、****處方、**實施人、**實施時間、**次數、經**物件本人簽字的**執行單、**前評測、**中評測和**後評測。

**物件的**檔案記錄不全、不詳或不實的,其工傷**費用工傷保險**不予支付。

第十六條、省工傷**中心應當與各統籌地區工傷**協議機構建立起合理、協作、有序的工傷**服務網路體系,保障全省**物件得到及時、優質的工傷**服務。

第五章、工傷**費用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本統籌地區工傷職工、**床位使用及工傷保險**結餘等情況,提出工傷**費用預決算報告,應當報經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各級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工傷**費用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工傷**費用可用於下列支出:

(一)醫療**費,包括**檢查、功能評定和****費用等;

(二)職業**費;

(三)**物件的工傷**費用,按照《河北省工傷**服務專案及支付標準(2008)》執行。需由工傷保險**支付的,從工傷**費項下列支。

第十九條、在工傷**期間,**物件因下列情況之一發生的費用,不得由工傷**費支付:

(一)生活用品費用;

(二)非因工傷病及其合併症、併發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費用;

(三)非工傷**期的費用;

(四)**物件故意加重殘情或拒絕合理的工傷**機構檢查**而增加的醫療費用;(五)不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

第二十條、在協議**機構發生的**費用於每月10日前向工傷職工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撥。經辦機構在收到申請後15日內完成審核並向**機構撥付合理**費用的90%,其餘10%費用年終考核後,視考核情況撥付。

第六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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