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特種裝置使用管理辦法

2021-03-04 02:48:17 字數 4484 閱讀 4533

冀質監局函[2007]23號

關於印發《河北省特種裝置使用管理辦法》的

通知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華北石油管理局:

為了加強特種裝置使用環節的管理,按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省局制訂的《河北省特種裝置使用登記管理辦法》(jg007—2007)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辦法沒有包括的裝置的使用登記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在職能劃轉前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的裝置,因管理部門的主體發生變化,各地應當在2023年10月1日前重新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三、已經辦理了使用登記手續的裝置,但不符合《河北省特種裝置使用登記管理辦法》要求的,是否要重新辦理登記手續由當地自行確定。

四、在用裝置重新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若裝置不存在嚴重缺陷,只要符合當時的安全管理要求,應當予以辦理使用登記;不能登記的可按照冀質監局函[2006]151號《關於在用特種裝置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因各地情況不盡相同,在保證年審工作質量的前提下,工作進度由各市自行確定。

六、特種裝置年度審驗專用章由各單位自行製作啟用;年審標誌的發放方法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jg007―200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滿足特種裝置安全動態監管的需要,增強在用特種裝置使用管理的有效性,統一特種裝置使用管理模式和使用登記手續,依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以下特種裝置的使用管理。

1、鍋爐;

2、壓力容器(不含罐車、氣瓶等移動式壓力容器);

3、電梯;

4、起重機械;

5、廠內機動車輛;

6、大型遊樂設施;

7、客運索道。

第三條我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裝置的使用應遵守本辦法。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四條使用單位應具備特種裝置安全執行所需求的資源條件,明確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裝置數量較多的單位應當安裝《河北省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系統》,並按照安全監察管理網路的要求及時上報資料。

第五條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日常安全檢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訓計畫等。

第六條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和裝置的操作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第七條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其中,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場內機動車輛、遊樂設施、客運索道在領取《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特種裝置的使用登記證在特種裝置年度審驗合格期內有效。

第八條裝置應當嚴格按照使用登記時核定的工作引數使用,嚴禁超限執行。

第九條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裝置的特點制定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裝置的重要操作應制定專門的操作規程和操作工藝。

第十條在用特種裝置應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制定特種裝置定期檢驗計畫,並應提前乙個月報檢驗單位。檢驗中發現的問題使用單位應及時制訂計畫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由原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或者是確認,並出具文本性材料同檢驗報告一併存檔。

第十一條檢驗單位在對裝置進行技術檢驗時,應當對裝置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沒有按照使用登記核定的工作引數執行的裝置或者是沒有按照要求操作的,應當立刻制止並報當地安全監察機構。

未進行註冊登記的特種裝置,不得進行裝置定期檢驗。

第十二條特種裝置發生事故後就按照《特種裝置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事故分析、處理。

第三章使用登記

第十三條特種裝置使用登記手續由所在地市級或者是縣級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投入正常使用前需要進行除錯的裝置,可在投用後30日內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特種裝置的使用登記手續由產權單位或者是使用單位辦理。

第十四條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應對以下方面進行重點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一、產品的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改造)單位(鑑定)取得相應的資格;

二、產品的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改造)質量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三、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規定的隨機檔案;

四、監督檢驗報告(已實行監督檢驗制度的裝置);

五、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效能監督檢驗報告(進口裝置)。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裝置可按照冀質監局函[2006]151號《關於在用特種裝置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處理。

鍋爐房內的分汽(水)缸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手續,不單獨領取使用登記證。

鍋爐壓力容器裝置在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可以包括裝置所屬的壓力管道。

第十五條新裝、移裝及過戶的特種裝置,均應辦理或者是重新辦理使用登記手續。裝置改變用途或者是主要技術引數的,應當重新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報廢和異地安裝及過戶的特種裝置,應當到原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的安全監察機構辦理登出手續。

第十六條辦理鍋爐、壓力容器登記手續時,應當認真按照工藝系統的需要核定裝置的許用壓力和出口溫度。

蒸汽鍋爐的許用壓力應當按照用熱系統或者是裝置的最高工作壓力進行核定

有機熱載體爐的出口溫度應當按照用熱系統或者是裝置的最高工作壓力下的飽和溫度進行核定。

當壓力容器的壓力源壓力超過壓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時,應當裝設減壓裝置,防止壓力容器的實際工作壓力超過最高工作壓力。

當壓力容器的熱源溫度有可能致使壓力容器超過最高工作壓力時,應當採取降溫措施防止壓力容器的實際工作壓力超過最高工作壓力。

第十七條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登記機關應當將裝置的有關資訊錄入《河北省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系統》。裝置數量較多的單位應當安裝《河北省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系統》,利用上報資料辦理使用登記的,可不需要填報其他申請手續(不包括所要審查的資料)。

裝置的註冊**和使用登記證編號,由辦理註冊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編寫。移裝及過戶的裝置,原裝置的註冊**不變。

符合使用登記要求的裝置,頒發《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可使用《河北省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系統》直接列印(見附件1-6)。

裝置的隨機檔案及資料,在辦理了使用登記手續後由使用單位統一妥善保管。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已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裝置實行安全狀況年度審查制度。年度審查工作由當地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在裝置使用現場每年進行一次。現場監督檢查年審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裝置是否存在超限(超壓力、超溫度、超能力等)執行現象;

(二)是否存在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現象;

(三)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及安全設施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工作狀態是否正常;

(四)裝置的重要引數,如許用壓力、工作溫度、許用速度、最大起重量,索道張力,水位、液位等是否明確,相關工作引數核定的是否準確,相關顯示儀表是否用紅顏色標識出上、下限或者是限制區;壓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時工作壓力不穩定的,應當用綠顏色標識出使用壓力限,用紅顏色標識出最高工作壓力限。

(五)裝置的安全聯鎖保護裝置是否進行了定期檢查和試驗;

(六)裝置在使用中頻繁操作的部件或者是部位是否有安全操作規程和操作工藝,使用操作是否正確。

(七)使用單位裝置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到位情況,包括裝置檔案管理情況和資訊化管理情況;

(八)裝置安全管理情況和裝置缺陷處理情況;

(九)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和安全操作水平;

(十)裝置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巡迴檢查情況;

(十一)督促使用單位制訂操作人員培訓考核計畫和裝置技術檢驗計畫,確定重點檢查內容和檢查專案;

(十二)督促使用單位對技術檢驗中發現的問題制訂整改計畫,對不是嚴重危及裝置安全的一般性問題或者是缺陷,容許使用單位按照整改計畫確定的時間進行整改。

(十三)對嚴重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年審工作應當由兩名特種裝置安全監察人員在裝置的使用現場進行。年審記錄使用統一的《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年審表》(附件7),每單位乙份;《特種裝置安全狀況年審表》(附件8),每台裝置乙份。

第二十條現場年審工作可以委託到下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經年審合格的特種裝置應當在裝置或者是裝置覆蓋區明顯位置懸掛年度審驗合格標誌(附件9)。

第二十一條裝置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裝置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客運索道的登記使用證由省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廠車)

河北省特種裝置使用

登記證該裝置已經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註冊登記,在年度審驗有效期內,准予使用。

發證編號: 註冊**: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x年xx月xx日

附件2(電梯)

河北省特種裝置使用

登記證該裝置已經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註冊登記,在年度審驗有效期內,准予使用。

發證編號: 註冊**: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x年xx月xx日

附件3(鍋爐)

河北省特種裝置使用

登記證該裝置已經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註冊登記,在年度審驗有效期內,准予使用。

發證編號: 註冊**: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x年xx月xx日

附件4(起重機械)

登記證該裝置已經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註冊登記,在年度審驗有效期內,准予使用。

河北省特種裝置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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