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 特種裝置管理辦法

2021-09-30 03:22:12 字數 1377 閱讀 815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上級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車輛購置、賣出、報廢、租賃、保險程式

1、車輛購置程式:

各單位在購置車輛時,首先填寫資產購置申請表,經有關領導、相關部室審批後,由生產安全部車管人員,與基層單位有關人員,共同購置,並辦理落戶手續,檔案存於生產安全部。

2、車輛賣出程式:

各單位在車輛需要賣出時,首先填寫資產處置申請表,經有關領導、相關部室審批後,由購車者到生產安全部,交納3000元安全保證金。同時簽訂安全協議,並限期一周時間內,辦理完車輛過戶。待各項過戶手續完畢後,全額返還安全保證金。

3、車輛報廢程式:

a、各單位在確認車輛無修理價值,需要報廢或停運時,首先寫出書面申請報告,經有關領導及相關部室審批、核實,確實已到國家規定的報廢年限,必須交車、交相關手續,報市交警支隊審核後,開報廢單,並辦理銷戶手續。

b、目前部分單位已接近報廢年限,或手續不全的車輛,仍在使用的,需要報廢或賣出,必須經有關領導、相關部室審核確認後,解體後按廢品**,絕不允許整體車**。

4、車輛的租賃程式:

各單位在生產確需租賃車輛時,首先提交書面申請,並到生產安全部填寫《外租車輛申請審批表》,待有關領導、相關部室批准後,簽訂租車合同,方可使用。

5、車輛的保險程式: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規定「行駛的機動車輛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依據這一法規,總公司將對各基層企業金宇籍的零散車輛集中投保,便於理賠和事故控制。

二、特種裝置購置、賣出、報廢程式

1、特種裝置是指:受壓容器、鍋爐、採暖爐、龍門吊、8t以上汽車吊;消防設施、各類容器呼吸閥、安全附件等。

2、特種裝置的購置、賣出、報廢除按車輛購置、賣出、報廢程式辦理外,在購置過程中一定選擇有安全資質的廠家,並且局有質量環保部認可的入網證。否則局質量環保部不予辦理使用證。

三、未按上述程式辦理的責任追究

1、機動車輛購置、賣出、報廢未按程式辦理,由此引發的各類事故(車輛賣出未過戶、引發連帶責任),經濟損失(行車執照過戶了,但養路費未過戶、企業仍繼續繳納,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新購置車輛未到遼河油田指定的遼河所,辦理養路費落戶(該所為油田企業特設享受60%費用),而到地方徵稽所落戶,造成不應有的損失,車輛所屬企業單位經營者,承辦人員負全責。釀成重大惡性事故,承擔連帶責任和法律責任。

2、未按程式租賃車輛,或簽訂租賃合同,各單位財務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不得結算租金,如果擅自結算租金一經查實,將追究經營者、財務人員責任。

3、未按總公司要求,車輛統一保險,而擅自投保,擴大投保附加險項或重複投保,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將追究經營者及承辦人的責任。

4、特種裝置購置、賣出、報廢未按程式辦理,上級主管部門不予辦理使用證;或由此引發的各類質量、安全事故、經濟損失由所屬單位經營者及承辦人員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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