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使用單位管理條例

2022-03-10 20:40:33 字數 1310 閱讀 1803

1.基本要求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裝置。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檔案。

2.使用登記

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

3.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六條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裝置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特種裝置維護保養和定期檢驗

1.特種裝置維護保養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裝置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白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2.特種裝置定期檢驗檢測

第二十八條,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效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特種裝置故障和事故隱患的處理

1.事故故障消除

第二十九條,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裝置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2.報廢登出

第三十條,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3.事故應急救援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裝置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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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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