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工傷康復管理試行辦法

2022-07-22 02:54:05 字數 1742 閱讀 9551

通人社工〔2011〕6號

關於印發《南通市工傷**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南通市工傷**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通市工傷**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推進南通市工傷**事業發展,規範工傷**管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工傷**包括醫療**和職業**。工傷**旨在恢復**物件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勞動能力。

第三條工傷**納入工傷保險管理。在南通市範圍內,依法參加本市工傷保險並保留工傷保險關係的工傷(含職業病,下同)職工,工傷**費用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專案和標準,由工傷保險**列支。

第四條南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市勞動能力鑑定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鑑定機構)負責工傷**的組織、**物件的確認和**效果的評估,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負責工傷醫療**的管理、**費用核撥和結算工作。

第五條**物件是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或造成身體功能障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傷情相對穩定,需要早期介入****的;

(二)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經鑑定機構確認具有**價值的;

(三)被認定為工傷,具有醫療與護理依賴、心理障礙、智力和言語功能障礙,或傷殘後合併較嚴重的褥瘡、泌尿系統反覆感染等情形的;

(四)在醫療**的基礎上需要進行職業**的。

第六條經鑑定機構確認符合條件的**物件,應到指定的工傷**機構實施****。

第七條工傷**的方式和期限:

(一)醫療**採取門診和住院兩種方式。一般輕型患者採取門診方式,**期限1-2個月,中、重型患者採取住院方式,**期限不超過6個月。凡**期限已滿,或因安裝**輔助器具仍需繼續****的,應當由工傷**機構出具診斷意見和延期**建議書,經鑑定機構核准後可適當延長**期限;

(二)職業**期:職業**期為30-40天,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90天。

第八條工傷**期間待遇:

(一)工傷**期間,**物件的工資福利待遇、傷殘津貼由原發放單位繼續發放;

(二)住院期間的伙食費,按規定標準由工傷保險**予以補助;

(三)工傷**期內,經**機構確認,並經鑑定機構鑑定需要生活護理的,護理費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九條工傷職工經**後病情相對穩定,經鑑定機構確認,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義眼、假牙、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或**輔助器具需要維修和更換的,由用人單位申請,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指定機構配置,所需費用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第十條在工傷**期間,工傷職工發生的下列費用,工傷保險**不予支付:

(一)**物件**非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超出工傷**期限的全部費用;

(三)**物件故意加重殘情,或無理拒絕工傷**機構檢查**導致殘情加重而增加的醫療費用;

(四)**期間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致傷(病)發生的費用。

第十一條工傷**機構應自覺遵守工傷保險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醫療**規範和合法的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堅持「先**、**,後評殘」的原則。

第十三條工傷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但所在單位拒不轉送**機構進行**檢查**的,工傷職工可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第十四條工傷醫療期內,經鑑定機構專家確認需早期介入**的物件,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早期****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不予支付,並暫緩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執行。原通勞社工〔2008〕14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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