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規劃建築方案競選管理暫行辦法

2021-03-04 08:04:34 字數 4989 閱讀 7953

南通市規劃管理局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規劃方案競選的規範化管理,提高城市規劃編制質量,保護城市規劃方案競選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建築)方案競選包括詳細規劃設計和建築設計方案競選,是指在方案編制階段對城市規劃(建築)方案進行競選或者競賽。

根據城市規劃(建築)方案的編制深度,城市規劃(建築)方案可以分為概念性規劃方案和實施性規劃方案兩個階段。概念性規劃方案,主要是提出規劃方案的構思,通過簡要的**表達,具體深度要求見附件一。實施性規劃方案是根據現行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法律、法規、規範對城市規劃編制成果的要求編制的規劃方案,具體深度要求見附件二。

建築設計方案主要指單體建築設計方案,編制深度見附件三。

第三條本辦法對城市規劃(建築)方案競選所作的規定,除特別說明的外,主要適用用於城市詳細規劃(包括單獨編制的詳細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和單體建築設計方案。

第四條組織編制下列城市詳細規劃和單體建築設計方案,應實行實施性規劃方案競選:

(一)3公頃以上居住小區或居住區規劃;

(二)1公頃以上城市重點地段和街區規劃;

(三)15公頃以上各類大學、大中專院校校區規劃;

(四)大中型公共建築群及其周邊地段規劃;

(五)街景規劃;

(六)城市主次幹道兩側的、高度24公尺以上(含24公尺)的、單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設計方案和濠河風景區、狼山風景區範圍內的重要建築設計方案。

(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實行實施性規劃方案競選的其他城市詳細規劃和建築設計方案。在實施性規劃方案之前可先進行概念性規劃方案競選。

第五條有保密或特殊專業性、技術性要求的城市規劃方案編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實行規劃方案競選。

第六條城市規劃(建築)方案競選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合法、平等競爭的原則。

第七條南通市規劃管理局和各縣(市)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建築)方案競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制定城市規劃(建築)方案競選的具體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指導、監督、檢查、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建築)方案競選活動;處理競選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三)核准競選申請書、競選檔案以及評選委員會;

(四)建立和完善城市規劃(建築)方案競選評選專家庫。

第八條規劃(建築)方案競選可以採用公開競選或者邀請競選。公開競選,是指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或其它方式發布競選公告。邀請競選,是指直接向城市規劃編制和建築設計單位發出競選邀請書。

公開競選應至少有5個以上(含5個)參菜單位。邀請競選應至少有3個以上(含3個)參菜單位。

第九條實行規劃(建築)方案競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城市規劃條件或規劃設計要點以及必要的規劃依據;

(二)具有編制規劃(建築)方案必須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城市規劃(建築)方案競選實行業主負責制。業主具備下列條件的,可自行組織方案競選:

(一)有與規劃(建築)專案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具備組織編寫競選檔案的能力;

(二)有組織評選的能力;

(三)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可並備案。

業主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規劃中介機構進行。

第十一條參加實施性規劃方案競選,應當具有與規劃專案相適應的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參加概念性規劃方案競選,可不受資質限定。

第十二條境外和省內外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參加我市城市規劃方案競選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程式組織方案競選活動,或委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規劃中介機構代為組織;

(二)有權選擇競選方式和確定參加競選的單位。

第十四條實行規劃方案競選的規劃專案,競選組織者應當在發布競選公告或者發出競選邀請書15日前,持競選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到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受業主委託組織競選的規劃中介機構,應與業主共同持競選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到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五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有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逾期未提出異議的,競選組織者可以實施競選活動。但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責令組織者暫時停止競選活動。

(一)業主不具備自行組織競選條件或規劃中介機構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

(二)競選前期條件不成熟的;

(三)競選公告或者競選邀請書有重大瑕疵;

(四)競選檔案不完整的。

第十六條競選公告或競選邀請書應當載明競選組織者名稱和位址、規劃專案的基本要求、參加競選者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競選檔案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實施性規劃方案競選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案綜合說明書。包括專案名稱、位址、占地面積、建築面積、設計任務要求等;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

(三)規劃編制必須的基礎資料;

(四)參選檔案編制要求、份數、標誌等;

(五)競選檔案答疑、踏勘現場的時間和地點;

(六)參選檔案送達的截止時間以及預審、評選時間及地點;

(七)中選者的權益和未中選者的補償辦法;

(八)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八條概念性規劃方案競選檔案應包括前款第(一)(三)(四)(五)(六)(七)項所規定的內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城市規劃條件或必要的規劃依據。

第十九條發出競選檔案後,競選組織者應組織所有參選者踏勘現場並舉辦公開答疑會,對競選檔案進行統一答疑。除答疑會外,競選組織者對競選參加者所提出的問題,一律不得作個別回答。

第二十條競選檔案一經發出,競選組織者不得隨意變更。確需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提交參選檔案截止日期1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競選參加者。

為使競選參加者能夠充分考慮變更內容,競選組織可適當延長提交參選檔案的截止時間,延長後的截止時間需在書面通知中明確。

第二十一條競選組織者要求競選參加者提交參選檔案的時限一般不少於30個工作日,進行概念性規劃方案競選的,不少於20個工作日。應當保證外地和本地競選參加者編制參選檔案的時間相同。

第二十二條競選參加者應向競選組織者提供以下材料:

(一)規劃編制單位的有效資質證書;

(二)規劃編制負責人的資歷證明。

參加概念性規劃方案競選的人員,應提供個人資歷的有關證明。

第二十三條競選參加者應按競選檔案和《概念性(實施性)規劃方案競選參選檔案編制深度要求》(見附件)的要求編制參選檔案。

第二十四條競選參加者在規定的時間將參選檔案密封送達指定地點。

第二十五條競選組織者應組織預審工作,由參與競選組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會同有關專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就以下內容對參選檔案進行預審並作出預審報告:

(一)是否符合城市規劃有關要求;

(二)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競選檔案的有關要求;

(四)文字、圖紙及模型之間是否有矛盾;

(五)技術經濟指標和專案投資估算的核對。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的,參選檔案作廢:

(一)參選檔案未經密封或未按規定標誌密封的;

(二)參選申請表未加蓋參菜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人印簽的;

(三)規劃編制負責人受聘單位與參選者不符的;

(四)參選檔案深度不符合規定深度要求的;

(五)參加實施性規劃方案競選,不具備相應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

(六)其它不符合競選條件要求的。

第二十七條競選組織者對有效參選檔案進行登記、編碼並密封申請表。

第二十八條概念性規劃方案競選可不組織預審。

第二十九條規劃(建築)方案競選的評選由評選委員會負責。

評選委員會由業主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建築)方案競選評選專家庫。評選專家應具備城市規劃或相近專業高階技術職稱,或者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技術管理工作。

評選委員會的專家由專家庫中隨機產生。

第三十一條評委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評選前未與任何競選參加者就競選方案進行過討論;

(二)直至參選檔案提交的截止日期前,對任何競選參加者所做的工作情況不知情。

預審人員一般不再參加評選委員會。競選參加者和與參選參加者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參加評選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評選委員會根據預審報告,對參選檔案進行比選、評價;向競選組織者提出書面評選報告,報告應包括評選的名次、方案評價和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議。

評選委員會應向競選組織者推薦1-2個中選侯選方案。概念性規劃方案競選的中選侯選方案數可適當增加。

第三十三條業主根據評選委員會的書面評選報告和推薦的中選侯選方案,確定中選方案。

業主也可以委託評選委員會直接確定中選方案。

業主認為評選委員會所有的推薦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滿足競選檔案規定要求的,應當重新組織競選。

第三十四條競選組織者應當在中選方案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中選者發出中選通知,並將評選結果和對各方案的評價書面通知所有競選參加者。

第三十五條概念性規劃方案競選的中選者,具有相應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可優先參加後續規劃編制。

實施性規劃方案的後續規劃編制需簽訂規劃編制合同的,業主應當在中選通知書發出起30日內與中選者簽訂合同。確需另擇單位承擔規劃編制的,應在競選檔案中說明。

第三十六條業主為修改完善中選方案吸取未中選方案構思和內容的,應徵得提交該方案的競選參加者同意。

業主買斷參選方案版權,應在競選檔案中事先說明。

第三十七條業主應當在確定中選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規劃方案競選的書面總結報告。

第三十八條按本辦法規定應實行規劃方案競選的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未按規定進行規劃方案競選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有關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十九條競選組織者未遵守本暫行辦法規定進行規劃方案競選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條競選參加者相互串通投選,或者以向業主或規劃中介機構、評選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選的,競選無效;情節嚴重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參加規劃方案競選的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條評選委員會成員收受競選參加者財物或其他好處,或者向他人透露評選有關情況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擔任評選委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規劃(建築)方案競選的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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