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2022-08-18 22:21:03 字數 1611 閱讀 7631

共青團管理區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條車輛管理

1.單位公務車的證照及審核等事務統由辦公室負責管理。由辦公室負責人指派專人調派,車管專人負責維修、檢驗等。

2.本單位人員因公用車須於事前向車管專人申請調派,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車管專人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不得派車。

3.車輛使用前應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使用後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

辦公室每月抽查一次。發現記載不實、不全或未記載者應呈報領導提出批評。

第二條車輛使用

1.公務車不得借予非本單位人員使用。

2.使用人於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煞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最後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的後果負責。

3.駕駛人須嚴守交通規則。

4.駕駛人不得擅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受罰。經單位特許或返回時已逾晚上9時者例外。

5.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合法位置。

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賠償損失、並予以處罰。

6.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私用」,並經領導核准後轉財務部會計審核。

7.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並應將車輛清洗乾淨。

8.私用時若發生事故,而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於扣除理賠額後全部由使用人負擔。

第三條車輛保養

1.車輛維護修理等,應註明行駛里程,核准後方得送修。

2.車輛應由指定修護廠維修,否則修護費一律不准報銷。可自行修復者,可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3.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500元時,應與車管專人聯絡請求批示。

4.如由於駕駛人使用不當而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單位與駕駛人負擔。

第四條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因公務經特批的情況除外)。

3.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與單位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單位經協商後共同負擔。

關於車輛使用的規定

公司的車輛專供於公司的業務,一切為公司服務是司機的天職,為真正起到這一作用,特做如下規定:

公司的高檔轎車只供公司中高層以上領導公出使用。

普通轎車供公司採購、業務、現場服務等使用。

其他工作人員因公務需用車時,必須由公司統一安排,司機方可出車。

個人私事一律不准動用公車。

司機不得擅自用車,不得用公車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

擅自用車一經發現輕者扣當月工資的50%,重者當場解聘。

汽車司機要作好汽車的養護工作,按使用說明保養汽車。

在本市一律用油卡加油(包括近郊區縣),如未經批准者用現金加油,產生的費用自付。

如因工作失誤使車輛損壞,由司機本人負責修理,所有費用由本人承擔。

本規章制度的解釋權歸企業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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