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伯特議事規則

2022-08-17 04:12:02 字數 1386 閱讀 9004

主席必須請反方表決:必須進行正、反兩方分別的表決,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決後,發現已經達到表決額度的要求,就認為沒有必要再請反對方表決。

反對人身攻擊:必須制止脫離議題本身的人身攻擊。禁止辱罵或譏諷的語言。

辯論必須圍繞當前待決議題:如果發言人的言論顯得與議題無關,而且其他與會成員已表現出了對此的反感(如噓聲),發言人的發言應該得到制止。

拆分議題:如果乙個待決議題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議題,而且與會成員傾向於就其中小的問題分別討論,可以提議將議題拆分。例如,將乙個選舉兩個騎士的議題拆分成兩個議題分別表決。

改變乙個既成決議比通過乙個新決議需要更大的努力。這是為了避免由於類似出席人數的變化這樣的因素所可能導致的組織決策的不穩定。

在一屆會議期間,一旦會議對某一議題做出了決定,同乙個議題,或者本質上的同乙個議題,不能再次討論,除非發生了特殊情況。

如果對某個議題做了暫時性的處理(disposed of),並沒有形成最終決定,那麼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過就會干擾到會議再對原議題討論時的立場的提議,無論新提議對原提議有正面還是負面的影響。

根本原則

平衡:保護各種人和人群的權利,包括意見占多數的人,也包括意見佔少數的人,甚至是每乙個人,即使那些沒有出席會議的人,從而最終做到保護所有這些人組成的整體的權利。正是幾百年來,人們對這種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換來了議事規則今天的發展。

對領袖權力的制約:集體的全體成員按照自己的意願選出領袖,並將一部分權力交給領袖,但是同時,集體必須保留一部分權力,使自己仍舊能夠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務,避免領袖的權力過大,避免領袖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在集體的頭上。

多數原則:多數人的意志將成為總體的意志。

辯論原則:所有決定必須是在經過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辯論協商之後才能做出。每個人都有權利通過辯論說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這個意志變成總體的意志。

集體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護集體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和平衡集體成員的權利,然後,依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事。

六部曲 動議:動議即是「行動的建議」,先想怎麼做,再決定做不做。

附議只要有乙個人附議則該議題就進入議程,從而達到保護少數人聲音的目的。

陳述議題先解決當下最緊要的議題,避免「然後」之類的事情。

辯論四大鐵律:a. 文明表達:

禁止人身攻擊,質疑動機,扣帽子,貼標籤。b. 一時一件:

不跑題。c. 限時限次:

不超時,禁止一言堂,比如設定每人只能發言n次,每次m分鐘。d. 發言完整:

不得打斷別人的正常發言。面向主持人規則:參與者之間不能直接辯論,只能對主持人發言。

表決為保持與會者發言的自由性,領導最好最後表態。在做表決時,如果議題是針對人,建議投票時使用無記名方式;如果是針對事,建議舉手表決。過半數的定義:

贊成數 / (贊成數 + 反對數)> 0.5 (不考慮棄權數和缺席數,假如計入分母則表達了反對)

宣布結果

羅伯特議事規則十三條

第一條 會議主持人,專門負責宣布開會制度,分配發言權,提請表決,維持秩序,執行程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間不得發表意見,也不能總結別人的發言。第二條 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是乙個明確的動議 動議,動議,就是行動的建議!動議必須是具體的 明確的 可操作的行動建議。第三條 發言前要舉手,誰先舉手誰先優先發言,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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