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伯特議事規則十三條

2022-08-14 15:42:03 字數 632 閱讀 5061

第一條:會議主持人,專門負責宣布開會制度,分配發言權,提請表決,維持秩序,執行程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間不得發表意見,也不能總結別人的發言。

第二條: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是乙個明確的動議:「動議,動議,就是行動的建議!」,動議必須是具體的、明確的、可操作的行動建議。

第三條:發言前要舉手,誰先舉手誰先優先發言,但要得到主持人的允許後才可以發言。發言要起立,別人發言時,不能打斷。

第四條:盡可能對著主持人說話,避免不同意見者之間面對面發言。

第五條:每人每次發言時間不超過兩分鐘。對同一動議發言每人不得超過兩次,或者大家現場規定。

第六條:討論問題不能跑題,主持人可以打斷跑題發言。

第七條:主持人打斷違規發言的人,被打斷的人應當中止發言。

第八條:主持人應盡可能的讓意見相反的雙方得到輪流發言的機會,以保持平衡。

第九條:發言人應首先表明贊成還是反對,然後說明理由。

第十條:不得進行人身攻擊,只能就事論事。

第十一條:只有主持人才可以提請表決。只能等到發言次數都已用盡,或者沒有人想再發言,才能提請表決。如果主持人有表決權,應該最後表決,防止爆粗腿。

第十二條:主持人應先請贊成方舉手,再請反對方舉手。但不要請棄權方舉手。

第十三條:當贊成方多於反對方,動議通過。平局等於沒通過。

羅伯特議事規則

主席必須請反方表決 必須進行正 反兩方分別的表決,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決後,發現已經達到表決額度的要求,就認為沒有必要再請反對方表決。反對人身攻擊 必須制止脫離議題本身的人身攻擊。禁止辱罵或譏諷的語言。辯論必須圍繞當前待決議題 如果發言人的言論顯得與議題無關,而且其他與會成員已表現出了對此的反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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