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管理規定

2022-07-30 04:39:02 字數 1552 閱讀 5361

檔案會簽表

目錄1 編制目的 1

2 適用範圍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編制依據 1

5 管理職責 1

6 管理內容 3

7 附則 8

為規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高處作業的管理。

3.1 高處作業 work at height:

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3.2 墜落基準面 falling datum plane

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3 墜落高度(作業高度) h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

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也稱作業高度)。

5.1 安全健康環保部

負責高處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5.2 機械動力部

負責30公尺以上的高處作業(特級高處作業)方案的審核。

5.3 各生產中心、機電儀中心

5.4 作業人員

5.5 監護人

5.6 機電儀中心作業負責人

5.7 生產中心作業負責人

5.8 公司分管領導

6.1 高處作業的分級

6.2 高處作業的分類

(1) 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的高處作業。

(2) 在高溫(高溫標準按gb4200-2008高溫作業分級)或低溫(平均氣溫低於5℃的室外環境)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 在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4) 在降雨或雷電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5) 自然光線不足,能見度差、大霧等露天高處作業。

(6)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7) 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時的高處作業。

(8) 在接近或接觸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在建工程(含腳手架)的周邊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的規定,最小安全操作距離見表1。

表1 在建工程(含腳手架)的周邊與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最小安全操作距離

注:上、下腳手架的斜道不宜設在有外電線路的一側。

(9) 在接近或接觸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高處作業當達不到表表7.2.1-1中的規定時,必須採取絕緣隔離防護措施,並應懸掛醒目的警告標誌。

架設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機電儀中心,採用線路暫時停電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並應有電氣工程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人員監護。防護設施與外電線路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表7.2.

1-2所列數值。

表7.2.1-2 防護設施與外電線路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

(10) 當上述中規定的防護措施無法實現時,必須與生產指揮中心、機械動力部協商,採取停電、遷移外電線路或改變工程位置等措施,未採取上述措施的嚴禁施工。

6.3 一般高處作業

除特級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6.4 高處作業程式

6.5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及安全措施

高處作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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