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管理規定

2021-03-04 07:20:47 字數 5702 閱讀 7214

東莞市銘普實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本規範了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度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規定所稱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夠決定其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的當選,或者通過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的公司)。

第三條術語解釋

(一) 墜落高度基準面

指可能墜落範圍內最低處的水平面。

(二) 高處作業

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三) 吊繩

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繩,固定到乙個錨固點上或兩個錨固點之間,可以在其上面掛安全繩或安全帶。

(四) 個人墜落保護系統

用於阻止從工作高度墜落的一種系統,包括有錨固點、聯結器、全身式安全帶,還可能包括帶有自鎖鉤的安全繩、緩衝器、吊繩或它們的組合。

(五) 錨固點

用於其上固定吊繩、引入線或安全繩的固定點。

(六) 安全繩

安全帶上保護人體不墜落的繫繩,用於將安全帶和錨固點或吊繩相連線。

(七) 錨固點聯結器

把墜落保護設施固定到錨固點上的乙個部件或裝置。

(八) 緩衝器

當人體墜落時,能減少人體受力,吸收墜落過程中產生部分能量的裝置,例如抓繩器、可撕縫合安全繩等。

(九) 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繫住人的軀幹,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備,包括用於掛在錨固點或吊繩上的兩根安全繩。

(一十) 臨邊

屋頂、地板、甲板或柵格板的邊緣。

第一節部門職責

第四條人力資源行政課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

第五條企業根據本規定制定、管理和維護本單位的高處作業管理制度,企業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執行,並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六條企業基層單位執行本單位高處作業管理制度,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行政課

(一) 負責監督作業單位風險削減措施落實情況;

(二) 制止和糾正違章行為,有權終止作業;

(三) 確保作業現場環境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第八條作業單位

(一) 負責組織高處作業風險識別評價,制定風險削減措施;

(二) 負責落實風險削減措施;

(三) 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第二節人員職責

第九條員工接受高處作業培訓,執行高處作業管理制度,參加高處作業審核,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一十條作業申請人(作業現場負責人)

(一)負責提出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二)制定、落實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組織實施高處作業,並對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三)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四)負責及時糾正作業現場違章行為。

第一十一條作業批准人

(一)審查風險削減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二)確認風險削減措施落實情況;

(三)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業環境交底;

(二)批准和取消作業。

第一十二條作業人員

(一)持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二)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並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作業;

(三)監護人不在場不作業,風險削減措施未落實不作業;

(四)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身體不適,應告知作業負責人,並迅速撤離現場。

(五)有權拒絕強令冒險作業。

第一十三條監護人

(一)確認高處作業相關許可手續齊全。

(二)確認作業現場風險削減措施落實情況。

(三)確認特種作業人員資質符合要求。

(四)糾正和制止作業過程中的違章行為。

(五)當現場出現異常情況立即終止作業,並根據情況組織人員撤離。

(六)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誌,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十四條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一) 一般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含2公尺)以上30公尺以下(不含30公尺)的作業。

(二) 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1. 在作業基準面30公尺(含30公尺)以上。

2. 雨、雪天氣。

3. 夜間。

4. 接近或接觸帶電體。

5. 在有限空間內的高處作業。

6. 突發災害的高處作業。

7. 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第一十五條基本要求

(一) 高處作業人員應接受培訓。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手腳殘疾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的人員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二) 高處作業應使用合格的腳手架、吊籃、梯子、安全帶等。作業前應檢查所有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

(三) 高處作業人員嚴禁騎坐、倚靠在未安裝牢固的裝置、管道、模板或其他構件上。禁止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或行走,禁止在平台、孔洞邊緣、通道、安全網及材料支撐下方內休息。

(四) 墜落防護措施的優先選擇順序如下:

1. 設定固定的樓梯、護欄、屏障和限制系統;

2. 使用工作平台,如腳手架或帶公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3. 使用區域限制安全帶;

4. 使用墜落保護裝備。

(五) 高處作業人員應穿輕便衣著,禁止穿硬底、鐵掌和易滑的鞋;作業人員應沿馬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立桿、欄杆攀登。

(六) 在屋頂、腳手架、受限空間、攀登梯子及公升降平台等處作業,宜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自動收縮式救生索一次只能一人使用,嚴禁與緩衝安全繩一起使用或與其連線。

(七) 吊繩應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安裝和使用。

(八) 安全帶應繫在施工作業處的上方牢固構件上,不得繫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安全帶應高掛低用,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九) 安全網的安裝和測試結果應符合規範要求,每週至少檢查一次,確認安全牢固後方可投入使用。掉入安全網的材料、構件和工具應及時予以清除。

(一十) 高處作業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一十一) 嚴禁在六級及以上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條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溫、-20℃及以下寒冷環境下從事高空作業,在30℃--40℃的高溫環境下的高空作業應實施輪換作業。

(一十二) 作業基準面30公尺以上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體檢,合格後方可從事作業。特殊情況下,半年內的體檢結果可作為有效依據。

(一十三) 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有明顯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各種工具應有防掉繩,並放入工具袋(套)內。

(一十四) 高處作業平台臨邊處應設定防止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墜落的可靠措施。

(一十五) 30公尺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絡應設有相應的通訊裝置,並由專人負責通訊聯絡。

(一十六) 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非載人電梯、罐籠嚴禁乘人。

第一十六條高處作業應按照作業許可的要求,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並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一) 高處作業許可證辦理

1. 作業負責人(班組長、施工員、生產技術人員等)負責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2. 批准人(車間主管;施工經理、部門總監、總經理)收到作業許可申請後,應組織申請人和作業涉及相關人員,到現場實地檢查,確認各項風險削減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合格後,相關人員在相應欄內簽字確認,批准人最後簽署高處作業許可證。

3. 在其他單位屬地進行高處作業,高處作業許可證須經屬地單位負責人(車間主任、副主任)批准,但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由作業單位負責。

4. 作業人員、監護人員變更時,應經批准人和申請人審批。

5. 作業完成經作業現場負責人和監護人在現場驗收合格,申請人與批准人簽字關閉作業許可證。

6.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8小時,需延期者間斷作業不超過3天,連續作業不超過24小時,間斷作業每天開始作業前作業單位和屬地單位要重新確認風險削減措施已落實後方可重新作業。

7. 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應立即終止作業,監護人取消高處作業許可證,並告知批准人許可證被取消的原因,需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1) 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2) 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3) 高處作業與作業方案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4) 發現有可能造**身傷害的違章行為;

5) 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6) 事故狀態下。

(二)高處作業許可證儲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廢的許可證),一式三聯:

1. 第一聯:作業單位儲存;

2. 第二聯:作業單位監護人攜帶;

3. 第三聯:作業人員攜帶。

第二節其他管理要求

第一十七條臨邊作業的周邊,必須設定防護欄杆,必要時架設安全平網;垂直運輸接料平台,除兩側設防護欄杆外,平台口還應設定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杆。

第一十八條洞口作業必須設定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杆、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夜間應設紅燈示警。

第一十九條登高作業使用直梯、延伸梯、人字梯等梯子的材料、尺寸、強度等應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規定。梯子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確保其完好。使用時應放置穩定,有專人扶持,梯子與作業基準面的夾角以60~70度為宜。

乙個梯子上只允許一人站立,嚴禁帶人移動梯子。作業人員不得站在梯子頂端,用靠梯時,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於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於二步。

第二十條在傳動機器附近使用梯子時,應在梯子與機器的傳動部位設定可靠的隔離設施。

第二十一條不得上下垂直進行高處作業,如需分層進行作業,中間應有可靠隔離設施。

第二十二條在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將走道和作業處的冰、雪打掃乾淨,並應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二十三條從事特殊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要制定作業方案,並經屬地單位廠級主管領導會簽,由作業單位主管領導簽發。緊急情況下為搶救人員,可由作業單位主管領導口頭批准作業,作業後立即報安全部門備案,需繼續作業時應補辦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進入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後,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在作業專案的設計和計畫階段,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高處墜落的可能性,制定設計方案,選擇安全可靠的工程技術措施和作業方式,避免高處作業。

第二十六條在設計階段應考慮減少或消除攀爬臨時梯子的風險,確定提供永久性樓梯和護欄。在安裝永久性護欄系統時,應盡可能在地面進行。

第二十七條在與承包商簽訂合同時,凡涉及高處作業,尤其是屋頂作業、大型裝置的施工、架設鋼結構等作業,應制定墜落保護計畫。

第二十八條專案設計人員應能夠識別墜落危害,熟悉墜落預防技術、墜落保護裝置的結構和操作規程。安全專業人員應在專案規劃的早期階段,推薦合適的墜落保護措施與裝置。

第二十九條墜落預防

(一) 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墜落危害,應通過改善工作場所的作業環境來預防墜落,如安裝樓梯、護欄、屏障、行程限制系統、逃生裝置等。

(二) 應避免臨邊作業,盡可能在地面預製好裝設纜繩、護欄等設施的固定點,避免在高處進行作業。如必須進行臨邊作業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三) 應預先評估,在合適位置預製錨固點、吊繩及安全帶的固定點。

(四) 盡可能採用腳手架、操作平台和公升降機等作為安全作業平台。高空電纜橋架作業(安裝和放線) 應設定作業平台。

第四章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相關規定

(一)、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施工。

(二)、《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到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後人員等,不准進行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驗查《高處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高處作業管理規定

檔案會簽表 目錄1 編制目的 1 2 適用範圍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編制依據 1 5 管理職責 1 6 管理內容 3 7 附則 8 為規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公司高處作業的管理。3.1 高處作業 wor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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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 為加強高處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 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公司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2 管理職責 2.1 hse管理部是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2.2 作業單位負責高處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2.3 分廠 車間負責所轄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