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4 07:20:47 字數 4453 閱讀 1653

3.1 目的

為規範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

3.2 適用範圍

3.2.1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各部門、分廠。

3.2.2 下列危險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後方可作業:

3.2.2.

1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公司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的電焊、氣焊、切割、火爐、電爐、鎚擊(產生火花)物件,生產裝置和罐區臨時用電,包括使用電鑽、砂輪、風鎬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以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3.2.2.

2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受限空間是指工廠的各種裝置內部(爐、塔釜、罐、倉、池(泡菜)、槽車、管道、煙道等)和城市(包括工廠)的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閥門間、汙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船艙、地下隱蔽工程、密閉容器、長期不用的設施或通風不暢的場所等)等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裝置、設施和場所。

3.2.2.3 高處作業:凡在離墜落基準面兩公尺(含兩公尺)以上的高處裝置上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93)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3.2.2.4 大型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大於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即大型吊裝作業。

3.2.2.5 預熱器清堵作業。

3.2.2.6 篦冷機打大塊、清雪人作業。

3.2.2.7 水泥生產筒型庫清庫作業。

3.2.2.8 交叉作業

3.2.2.9 高溫作業

3.2.2.10 動土作業:公司內進行的內部地面開挖、掘進、鑽孔、打樁、爆破等。

3.2.2.11 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3.2.2.12 臨時用電作業。

3.2.2.13 其他危險作業

3.3 職責及許可要求

3.3.1 責任部門

3.3.1.1 安全環保辦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的安全監督工作及危險作業工作票的批准工作。

3.3.1.2 生技處負責各項許可作業的審核工作及作業完成後的消票確認工作。負責協助安全管理部門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

3.3.1.3 生技處負責危險作業前及工作期間氣體分析工作,以及臨時用電的審核工作。

3.3.1.4 各危險作業實施部門負責在危險作業許可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工作。

3.3.1.5 危險作業區域所在部門負責協助安全主管部門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

3.3.2 人員

3.3.2.1 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負責人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准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3.3.2.2 危險作業涉及特種作業的,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作業。

3.3.3 許可範圍

各危險作業實施部門必須在危險作業許可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作業。如作業超過許可範圍,應重新辦理危險作業許可。

3.3.4 審批程式

3.3.4.1 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危險作業實施部門填寫相應的《危險作業申請單》,報生技處審核確認。

3.3.4.2 臨時用電作業除生技處審核外,還必須報安全環保辦確認備案。

3.3.4.3 涉及氣體分析內容的,由生技處進行相關氣體分析,並將分析結果填入危險作業申請表。

3.3.4.4 作業過程對其他部門產生影響的,應由受影響相關方簽字。

3.3.4.5 安全環保辦對危險作業實施部門填寫的「危險作業申請單」及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查,並簽發許可。

3.3.4.6 特殊動火還需由公司主管領導、安全環保辦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公司消防隊、相關部門的安全管理人員會簽審批,落實安全防火措施。

3.3.4.7 安全作業許可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具體的防範措施和作業區域;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3.3.4.8 《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兩份,乙份由安全管理部門存留(存根),乙份由實施部門存留。

3.3.4.9 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時,需重新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3.3.5 許可簽發人員

危險作業許可由安全環保辦值班人員負責簽發。

3.3.6 消票程式

危險作業結束後或作業環境發生變化,需要終止作業時,由危險作業實施部門填寫《危險作業消票申請表》,報生產生技處審核確認後,送安全管理部門存檔。臨時用電作業還應由電氣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3.4 危險作業的實施

3.4.1 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由執行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3.4.2 作業前,專案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4.3 危險作業使用的裝置、設施必須符合****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3.4.4 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3.4.5 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部門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3.4.6 危險作業部門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3.4.7 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3.4.8 完成後應及時按防範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3.4.9 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3.5 管理要求

3.5.1 動火作業

3.5.1.1 動火作業分**管理

3.5.1.

1.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指在處於執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包括公司汽油庫、柴油庫及執行中的輸油裝置,執行中的煤磨及煤粉輸送及儲存裝置,執行中總降及高壓配電室、執行中的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等。

3.5.1.1.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內的動火作業。包括檢修狀態下的煤磨、輸送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總降及原煤堆場等。

3.5.1.

1.3 二級動火作業:指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停車檢修,經清洗置換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火災、**危險性的大小,經安全管理部門批准,動火作業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5.1.2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3.5.1.2.1 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3.5.1.2.1.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廠區動火作業許可證》,並制定相應安全防護措施。

3.5.1.2.1.2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貯存裝置,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清洗置換,經分析檢驗合格後方可進行。

3.5.1.2.1.3 易燃、易爆區域內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作業。

3.5.1.2.1.4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繫好安全帶,並採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災**事故。

3.5.1.

2.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地面進行動火作業時,動火點附近有可燃物,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3.5.1.2.1.6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3.5.1.2.1.7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5.1.2.1.8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准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裝置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3.5.1.2.1.9 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公尺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公尺以上,並不准在烈日下暴曬。

3.5.1.2.1.10 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塔器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引起周圍可燃物火災。

3.5.1.2.1.11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3.5.1.2.1.12 動火作業前,須由當班班長簽字方可作業。

3.5.1.2.1.13 動火作業完畢後,應清理現場、熄滅餘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3.5.1.2.2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符合「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所有條款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3.5.1.2.2.1 在生產執行不穩定,或裝置、管道腐蝕嚴重的情況下,嚴禁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3.5.1.

2.2.2 特殊危險動火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安全環保辦負責人、部門處長、公司消防隊、相關部門的安全管理人員會簽審批,落實安全防火措施。

動火作業時以上部門相關人員必須到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3.5.1.2.2.3 動火作業前,生產部門要通知生產部及相關部門,使之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

3.5.1.2.2.4 動火現場的通風應保持良好,以保證洩露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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