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立法的現狀與完善

2022-07-23 18:27:07 字數 991 閱讀 4058

作者:李澍

**:《法制博覽》2023年第03期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司法實踐的不斷應用,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爭議也頗多。本文從勞動合同的相關概念和立法條件出發,研究它不完善的方面,找出其缺陷,希望為運用此合同法的勞動者提供保障。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立法現狀與完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我國一種法定的勞動合同制度,是建立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以及國家對其干預的基礎上的。對於勞動者而言,該勞動合同形式的成立有著更多的保障性和自主性,是乙個在外界看來能最大限度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法律條款。但是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立法規定不系統,在現實中難免會產生誤區。

那麼詳細探析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立法與確定,完善該法的條款,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提供參考依據。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基本理論及理解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1]。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在合同條款內沒有明確提出勞動者參加勞動的時間期限和終止時間。根據此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只要不違反該合同法規定的條款,雙方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

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訂立分為協商訂立、特殊條件下的強制訂立和視同訂立三種形式。

協商訂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相關的合同條款如果協商一致,就可以簽訂勞動合同。依據此合同法的規定條款,勞動者與單位就可以根據各自發展以利益需求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這在一定程度上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需求提供了相應的保障。

勞動者如果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長勞動合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這就是特殊條件下訂立的強制合同。根據此合同條款,極大的提高了保障勞動者勞動權益。只要勞動者在某一單位連續工作達到十年或十年以上,當出現工資糾紛或養老糾紛時,單位就無權單方面辭退勞動者,這就極大的提高了勞動者的權利和權益保障。

使勞動者掌握了簽訂的主動權,勞動者提出明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除勞動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目錄 隱藏 如何解除和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於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 鐵飯碗 終身制 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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