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

2023-01-17 18:12:04 字數 4440 閱讀 9384

摘要:《勞動合同法》第l4條是該法頒布實施前後引起社會爭議最大的條款,該條規規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在適用條件和適用範圍等方面比《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更寬泛,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的用人成本,導致眾多對該條法律規定有所牴觸。文章通過闡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立法意義,比較《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不同之處,並解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以期修正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失偏頗的理解。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勞動法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立法意義

《勞動合同法》自頒布實施以來,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的討論,備受關注和爭議。《勞動合同法》是為了改變我國目前勞動合同普遍短期化的缺陷,鼓勵當事人訂立長期合同,加大了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正因為該類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有效期限,勞動關係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和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情況下,勞動關係才可以解除或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

該法之所以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要是針對目前社會上比較嚴重的勞動合同短期化以及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現象,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係中的強勢地位只與職工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用完職工年輕時的「**年齡」給予辭退,同時也是為了對老職工給予適當照顧,進一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力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體現了該法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給予傾斜性保護的價值取向,有利於增強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性和工作責任感,從而努力鑽研業務技術,為創造更多的經濟收益,有利於建立長期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形成勞資共贏的局面。

誠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施可能確實會令產生一定的成本與管理上的壓力,但這是扭轉不平衡的「資強勞弱」局面應當付出的代價,也是在不平衡局面下幫助勞資關係中的弱勢群體的有效辦法,更是法律實現社會公平的價值體現。若沒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令現有勞資關係中本已非常不對稱的「資強勞弱」現象進一步強化,結果強者更強,弱者更弱,令勞動者的收益權甚至是生存權受到嚴重損害,拉大了兩極分化的局面,這不符合社會公正、社會共贏的利益訴求,更為社會穩定埋下了不安定的隱患。因此,在勞資關係的權衡上,法律的作用應當是調校社會中已存在的「資強勞弱」失衡現象,優先考慮保護勞資關係中的弱者,實現弱者優先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公正。

2《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立法比較

雖然《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均有規定,但是由於這兩部法律的立法初衷不同,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也發生了很大變化。

《勞動法》制定時,為了全面推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制度,在其第二十條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符合3個方面的條件:①客觀條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②主觀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③程式條件: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該法將這3個方面的條件並列,說明它們應當同時具備,才能產生勞資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果。

《勞動合同法》傾向於保護處於勞資關係中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法第十四條非常清晰地表達了這一價值取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另外,為了防止用人單位以各種藉口拖延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該條款還強調,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顯然,《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勞動法》相比,在適用範圍、適用條件等多方面都有所不同,體現了立法的進步。

①適用範圍更加擴大。首先,《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增加了協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情形,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雙方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除了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超過

10年之外,還增加了另外兩種法定情形,擴大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

②適用條件更加寬鬆。《勞動合同法》更強調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客觀條件是否成立,規定只要3種法定情形中的任一種成立,勞資雙方即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略去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的主觀條件;而且,《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程式條件,可以避免用人單位借勞動者不熟悉法律法規來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

③增加了將事實勞動關係「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雖然事實勞動關係欠缺訂立合同的法定形式,但勞動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型別,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只要有其他證據證明合同的存在,就不能以沒有書面協議而主張合同無效。

很顯然,這樣的規定加重了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相對弱勢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令《勞動合同法》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和實用性。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

雖然《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這一法律的公布於眾,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招來了代表不同社會階層的人們的不同反響。很多勞動者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額手稱慶,他們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保護自身利益的「護身符」;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用人單位將其視為用人制度的「緊箍咒」,是法律為勞動者提供的類似於計畫經濟時代的「鐵飯碗」,認為該種勞動合同會令勞動者失去工作積極性,令用人單位無法對勞動者進行有效管理。於是,有的用人單位想方設法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有的則向社會大聲疾呼,建議修改《勞動合同法》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款。

,再進行競聘後與公司簽訂1~3年的勞動合同;再如作為全國政協委員的東莞玖龍紙業公司董事長張茵在20xx年3月到北京參加兩會時,向大會遞交了乙份提案,建議繼續完善《勞動合同法》,取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項條款,建議修改為簽訂為期35年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些事情均發生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前後,引起社會強烈反響和爭議。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型別,其具有區別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徵: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正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這個特點成為了眾多排斥它的關鍵原因。

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就意味著與勞動者建立永久勞動關係。

其實不然。簽定勞動合同本身是勞資雙方的一種約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存在所謂的終身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這一點區別之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其他勞動合同相比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其他型別勞動合同一樣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

①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只要勞資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充分協商,可以變更合同。如變更合同期限,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變更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此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就合同中的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具體條款充分協商後予以變更。

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首先,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雙方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次,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只要滿足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或符合法定可以裁員的情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享有單方面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例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分別規定了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些情形均適用於無固定期限合同。

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反之,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

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若要終止法定情形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若終止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卻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非用人單位的「緊箍咒」,用人單位不會因為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從此喪失用人自主權,用人單位仍然可以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勞動者採取嚴厲措施,甚至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也不會因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等同於端上了「鐵飯碗」或進入了「保險箱」,可以高枕無憂的得過且過了。對於勞動者而言,要想享有勞動合同的長期穩定,首要的還是認真遵守規章制度,踏踏實實工作,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用自己的實際行動換取與建立的長久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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