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管理辦法

2022-07-23 08:15:03 字數 3078 閱讀 1883

第一章公文處理實施辦法

第一節行文規則

第一條分公司科室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確因工作需要,經分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行文。

第二條除上級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下級機關不得以公司名義和公司負責人名義直接向上級領導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如屬上級領導交辦事項,應在正文開頭部分予以說明。

第三條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乙個主送單位,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他下級機關。

第四條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公文文種不得用請示報告一類混合文種。對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的公文,收文機關可按報告處理,不予答覆。

第五條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第六條為減少重複性行文,凡上級公文已有明確規定,本級無需再作具體要求的,可以不行文,而將原文翻印下發。凡能面對面協商解決的問題以及可口頭、**請示、報告的問題,可以不行文。

第二節發文辦理

第七條發文辦理指本單位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簽發、複核、登記、繕印、用印、分發等程式。

第八條用印。機關印章及機關負責人用於公文的名章,由辦公室專人掌管,並負責用印監印。用印前,要檢查簽發人與使用的印章許可權是否相符;發文機關標識與印章名稱是否一致。

用印要求上不壓正文,下騎年蓋月。

第三節收文辦理

第九條收文辦理指收到公文的全部辦理過程。主要程式有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催辦等。

第十條簽收。公文一律由辦公室簽收,按程式辦理,一般檔案應在一日內分辦完畢,急件應隨時辦理。機關負責人一般不受理未經辦公室簽收的公文。

收發員簽收檔案時,要逐號逐件核對,急件要註明簽收的具體時間。

第十一條登記。公文簽收後,由辦公室逐件拆封核查,分類登記。登記中要將辦件、閱件和演示文稿等分開,避免該辦的檔案漏辦。

第十二條審核。受到下級機關上報需要辦理的公文,辦公室應當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是否應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設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商、會簽;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規範。

第十三條承辦。有關業務處室或部門接到交辦的公文和領導批示轉辦單後,應當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推諉。緊急公文應當按時限要求辦理,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予以說明。

對不屬於辦公室職權範圍或不適宜辦公室辦理的,應及時退回交辦部門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發文辦理結束後,應將兩份公文正本連同領導簽批的底稿、公文形式過程中的附件整理;收文辦結後應當及時整理。

第四節日常事務辦理

第十五條對外開具分公司介紹信,必須經辦公室主任簽字許可後,由辦公室簽章證明,重大事情的介紹信需到總公司辦公室開具。

第十六條對外的各種公函(含各種合同或協議),需各對口部門起草,由部門負責人和分管經理審查簽字,經經理審閱後,送辦公室主任擬名、編號並交文印員統一列印。

第十七條對上級機關的各種報表需用印時,須有主管經理在報表原件上簽章,在辦公室登記後蓋章,蓋章後原件留辦公室。

第十八條對外合同(協議)需用印時,必須經主管經理審查、經經理在合同(協議)上簽章後,方可到辦公室蓋章,蓋章後原件留辦公室。

第十九條出差或其它事由需開具證明時,需由各部門領導、分管經理簽字後方可在辦公室登記蓋章。

第二十條空白介紹信及內容無結尾的介紹信、證明信一律不得用印,用印手續不全的待用印人補全後方可用印。

第二十一條所有公文、往來公函落款均不書寫單位名稱,只在書寫的時間(年、月、日)上加蓋公章。

第二章會議種類及會議紀要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分公司生產例會

1、每週一上午9時準時召開,原則上由經理主持,出席會議人員必須按時到會,遇有特殊情況另行通知。

2、出席人員為站長以上人員或相關人員。

3、會議內容及議定事項為分公司的工程建設、生產、經營、

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會議組織安排及會議紀要由辦公室負責,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由各部門科室長負責。

第二十三條業務專題會

1、根據需要召開,會議由經理委託分管經理批准和主持。

2、出席人員為分公司有關領導、部門領導及相關人員。

3、會議內容及議定事項為具體的業務工作,會議組織安排及會議紀要由相關科室負責,會議議定事項的督促檢查由分管經理負責。

第二十四條支委會

1、根據規定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支部書記主持。

2、出席人員為支部委員。

3、會議內容主要研究黨務工作,會議的組織。

第二十五條中層幹部會議

1、根據需要召開,會議由經理或書記主持。

2、出席人員為各部門負責人。

3、會議內容主要為各種重大事項的動員,重大工作的部署等,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會議紀要由辦公室負責。

第二十六條各種會議紀要,需經辦公室、部門草擬或審核後交會議主持人審定,並於會後次日印發給出席人員。

第三章各種檔案材料傳遞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請示、報告的傳遞

1、請示與報告要分開,兩種問題不得混用。提出問題、請求批准的事項用「請示」,報告情況、報告工作,需要領導知道、了解的事項用「報告」。

2、向上級機關、領導請示與報告須用請示報告卡片,請示與報告均需分公司經理審查簽字並加蓋單位印鑑,向總公司有關處室報送。

第二十八條上級發文的傳遞:收到上級公文要及時分類、編號進行登記,然後送有關領導閱示。

第二十九條檔案整理歸檔:需清退的檔案,必須在批頁上註明辦理情況,屬只閱不批的檔案,必須有閱文人簽字,逐月對所有檔案進行分類整理、歸檔。

第三十條外來函件的傳遞:外單位對分公司的來函,屬公司決策範圍的,由辦公室送經理、書記批註意見,屬專業性或各部門承辦的,由辦公室轉有關領導和部門處理,處理結果要以書面形式反饋辦公室,需正式行文的按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文印管理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凡需列印、影印的資料均需部門負責人、辦公室主任簽字後,交文印員進行列印、影印,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列印、影印裝置。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自擬檔案、公函須經分公司領導審查後,由部門領導審核,送辦公室統一編號、安排列印。

第三十三條打字員接到需列印的材料時,應檢查其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行文是否規範,符合規定的方予列印。

第三十四條打出的資料初稿由打字員通知擬稿人進行校對,無誤後正式出稿。

第三十五條打字員要嚴守機密,不得把列印、影印的資料交無關人員翻閱,不得向他人宣講列印、影印內容,不得在打字室會客。

第三十六條列印、影印裝置使用完畢後,必須關斷電源,以防漏電或燒壞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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