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

2022-07-22 09:45:02 字數 4847 閱讀 583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核定煤礦生產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核定煤礦生產能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

和營業執照;

(二)有健全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機構及必備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產系統及安全監控系統運轉正常。

第三條核定煤礦生產能力以萬t/a為計量單位,年工作日採取330d。

第四條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應當逐項核定各生產系統(環節)的

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為煤礦綜合生產能力。同時核查採區回採率、煤炭資源可採儲量和服務年限。

井工礦主要核定主井提公升系統、副井提公升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井下運輸系統、採掘工作面、通風系統和地面生產系統的能力。礦井壓風、滅塵、通訊系統和地面運輸能力、高瓦斯礦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為參考依據,應當滿足核定生產能力的需要。

露天礦主要核定穿爆、採裝、運輸、排土等環節的能力。除塵、防排水、供電、地面生產系統的能力作為參考依據,應當滿足核定生產能力的需要。

第五條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檔次劃分標準為:

(一)30萬t/a以下煤礦以1萬t為檔次(即1、2萬t/a……);

(二)30萬t/a至90萬t/a煤礦以3萬t為檔次(即33、36萬t/a……);

(三)90萬t/a至600萬t/a煤礦以5萬t為檔次(即95、100萬t/a……);

(四)600萬t/a以上的煤礦以10萬t為檔次(即610、620萬t/a……)。

生產能力核定結果不在標準檔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煤礦通風系統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井下各用風

地點所需風量要符合規程規範要求。經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准的礦井年度通風能力,可作為核定生產能力的依據。

第七條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所用引數,必須採集已公布或上報的

生產技術指標、現場實測和合法檢測機構的測試資料,經統計、分析、整理、修正,並進行現場驗證而確定。

第二章資源儲量及服務年限核查

第八條煤礦資源儲量核查內容及標準:

(一)有依法認定的資源儲量檔案;

(二)有上年度核實或檢測的資源儲量資料;

(三)採區回採率達到規定標準;

(四)安全煤柱的留設符合有關規定;

(五)「三個煤量」符合要求;

(六)上行開採及特殊開採的批准檔案;

(七)厚薄煤層、難易開採煤層、不同煤種煤質煤層合理配採情況;

(八)按規定批准的資源儲量的增減情況(登出、報損、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和轉入、轉出等);

(九)有無超層越界開採行為。

第九條提高煤礦核定生產能力必須有資源保障,核定生產能力

後的服務年限應不低於煤礦設計規範對各型別礦井(露天)服務年限的規定。達不到上述規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產能力。

第三章提公升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條核定主、副井提公升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提公升系統裝置、設施配套完整,符合有關規程規範要求,

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測試合格;

(二)提公升系統保護裝置完善、運轉正常;

(三)提公升系統技術檔案齊全,各種執行、維護、檢查、事故記

錄完備。每日強制性檢查和維護時間應達到2~4h。

第十一條主井提公升系統核定生產能力的主要內容:

(一)主井提公升能力是指從主井底到達地面的提公升系統的能力;

(二)主井提公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公升時間16h計算。若採用定量裝載並實現數控自動化執行、滾筒直徑2m以上的提公升機,或採用帶式輸送機提公升且設有井底**煤倉時,每日提公升時間可按18h計算。

第十二條主井提公升系統能力核定公式及標準:

(一)主井採用箕鬥、礦車提公升時,提公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萬t/a)

式中:a—主井提公升能力,萬t/a;

b—年工作日,330d;

t—日提公升時間,16h或18h,按第十一條規定選取;

pm—每次提公升煤炭量,t/次;

k—裝滿係數。立井提公升取1.0;當為斜井串車或箕鬥提公升時,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

k1—提公升不均勻係數。井下有緩衝倉時取1.1,無緩衝倉時取1.2;

k2—提公升裝置能力富餘係數,取1.1~1.2;

t—提公升一次迴圈時間,s/次。

(二)主井採用帶式輸送機提公升時,提公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1.鋼繩芯膠帶(或普通膠帶)輸送機:

a= 330 (萬t/a)

式中:a—年運輸量,萬t/a;

k—輸送機負載斷面係數,按下錶取值:

b—輸送機頻寬,m;

v—輸送機帶速,m/s;

c—輸送機傾角係數,按下錶取值,當輸送機傾角在25°~28°時,按20°~25°外推計算取值:

k1—運輸不均勻係數,取1.2;

γ—鬆散煤堆容積重,t/m3,取0.85~0.9;

t—日提公升時間,16h或18h,按第十一條規定選取;當乘人時,應扣除運送人員時間。

2.鋼絲繩牽引輸送機:

a= 330 (萬t/a)

式中:k』+k」—輸送機負載斷面係數,按下錶取值:

其他字母含義及單位同鋼繩芯膠帶(或普通膠帶)輸送機。

3. 按實測的輸送機狀況計算公式:

a=3600×330 (萬t/a)

式中:w—單位輸送機長度上的負載量,kg/m。該引數實測時,應根據在用輸送機實際情況,同時觀察電流變化情況和電動機、減速器等的運**況,找出其變化規律後,確定準確的計算引數。

其他字母含義及單位同鋼繩芯膠帶(或普通膠帶)輸送機。

第十三條副井提公升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

(一)副井提公升系統能力是指從副井底到達地面的提公升系統的能力;

(二)副井提公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業、班最大提公升時間5h計算。

第十四條副井提公升系統能力核定公式及標準:

副井提公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 330×3 (萬t/a)

式中:a—副井提公升能力,萬t/a;

r—出矸率(矸石與產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g—提矸一次迴圈時間,s/次;

m—噸煤用材料比重,% ;

pc—每次提公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公升材料迴圈時間,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數,每班按5~10次計(指下炸藥、裝置、長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迴圈時間,s/次;

tr—每班人員上下井總時間,s/班。

計算人員上下井所需時間應符合以下規定:

1.工人每班下井時間,取實測最大值。

2.公升降工人時間為工人下井時間的1.5倍;有綜採工作面的礦井為1.6~1.8倍(全部為綜採的取大值);公升降其他人員時間為公升降工人時間的20%。

第十五條混合井提公升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

(一)混合井提公升能力是指從承擔礦井主副提公升任務的混合井底到達地面的提公升系統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公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業、班最大提公升時間6h計算。

第十六條混合井提公升系統能力核定公式及標準:

混合井提公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a= 330×3 (萬t/a)

式中:a—混合井提公升能力,萬t/a;

r—出矸率(矸石與產量的重量比),% ;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m—提煤一次迴圈時間,s/次;

pm—每次提煤重量,t/次;

tg—提矸一次迴圈時間, s/次;

m—噸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公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公升材料迴圈時間, 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數,每班按5~10次計(指下炸藥、裝置、長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迴圈時間,s/次;

tr—每班上下人總時間,s/班,有關規定同副井提公升能力核定;

k1—提煤和提矸不均勻係數,取1.25。

第四章井下排水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七條核定井下排水系統能力必備條件:

(一)排水系統完善,裝置、設施完好,運轉正常,經具備資質的監測檢驗機構測試合格;

(二)有依法批准的地質報告提供的正常湧水量和最大湧水量,以及生產期間的實際湧水量資料。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有經技術論證**的突水量,並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

(三)管理維護制度健全,各種執行、維護、檢查、事故記錄完備,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幫浦和備用水幫浦聯合排水試驗報告。

第十八條排水系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和標準:

(一)礦井有多級排水系統的,應對各級排水系統能力分別核定,然後根據礦井排水系統構成和各級湧水情況,綜合分析確定礦井排水能力;

(二)從依法批准的礦井位址報告提供的湧水量和生產期間的實際湧水量資料中,取最大值作為礦井排水系統能力的計算依據;

(三)核定礦井排水系統能力時,水幫浦和排水管的能力應按規定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和最大湧水量;

(四)礦井水倉容量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主水倉容量必須符合以下計算要求:

1.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

v≥8qs(m3)

2.正常湧水量大於1000m3/h時:

v≥2(qs+3000)(m3)

且應符合 v≥4qs(m3)

式中: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s—礦井每小時正常湧水量,m3/h。

(五)礦井排水系統能力核定按下式計算:

1.礦井正常湧水量排水能力:

am=330 (萬t/a)

2.礦井最大湧水量排水能力:

am=330 (萬t/a)

式中:an—排正常湧水時的能力,萬t/a;

bn—工作水幫浦小時排水能力,m3/h;

pn—上一年度平均日產噸煤所需排出的正常湧水量,m3/t;

am—排最大湧水時的能力,萬t/a;

bm—工作水幫浦加備用水幫浦的小時排水能力,m3/h;

pm—上一年度平均日產噸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湧水量,m3/t。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辦法及標

一 新 改 擴生產能力變更向頒發機關提供的材料 一 專案申請報告及專案核准檔案 二 初步設計 變更 說明書及設計審批檔案 三 專案竣工驗收鑑定書或竣工批復檔案。二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報告書的內容 一 煤礦地理位置 煤層賦存條件 可採煤層的煤種 可採儲量 原設計生產能力 核定生產能力等基本情況 1 煤層...

提公升系統生產能力核定

一 基本原則和要求 提公升系統包括主井提公升 副井提公升和混合井提公升系統。主井提公升分箕鬥 礦車提公升和帶式輸送機提公升。標準 第10條規定,核定主 副井及混合井提公升系統的能力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提公升系統的裝置 設施配套完整,符合有關規程規範要求,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測試合格 二 提...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採掘煤量核算

一 系統描述 礦井採用長壁後退式採煤方法。目前主要生產採區共2個,分別為西一採區 西二採區,其中西一採區布置1個綜煤工作面和1個高檔普採工作面 西二採區布置1個綜採工作面,工作面主要裝置見表4 8。西一採區內共布置7個煤巷掘進工作面,西二採區布置4個掘進工作面,西三採區布置1個掘進工作面,西四採區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