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藥物註冊管理補充規定 徵求意見稿

2022-07-20 14:27:05 字數 1960 閱讀 7941

附件1:

第一條為規範天然藥物的註冊管理,遵循天然藥物研究規律,鼓勵創新,保障天然藥物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根據《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天然藥物是指在現代醫藥理論指導下使用的天然藥用物質及其製劑。其**包括植物、動物和礦物,不包括**於基因修飾的動植物和其他生物以及經化學等修飾的物質。

第三條天然藥物的研製應當符合現代醫藥理論,注重實驗研究證據,體現臨床應用價值,保證天然藥物的安全有效和質量穩定均一,保障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並應關注對環境保護等因素的影響。涉及瀕危野生動植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條天然藥物應保證上市藥品批與批之間質量的穩定均一可控,明確全過程質量控制的方法和條件,盡量闡明所含化學成分。

第五條天然藥物處方組成鼓勵採用提取物。提取物應建立質量標準,包括所用原料的質量標準,明確從原料至提取物的生產工藝及關鍵引數。

天然藥物所用原料(植物、動物、礦物)應建立質量標準,明確原料基原、產地、採收條件、產地加工和質控方法及儲存條件,說明資源狀況。使用中國藥典收載的中藥材為原料的,可以直接採用藥典標準。

天然藥物的生產工藝應明確原料前處理方法,明確提取、分離、純化等工藝步驟的方法、條件和關鍵引數,說明輔料的質控方法和使用情況,提供保證質量穩定性的研究資料。生產工藝的確定應符合其所含化學成分性質的要求,並能從有效性或安全性方面說明工藝路線的合理性。

第六條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從單一植物、動物、礦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所含有效成分或活性成分的含量限度和控制應有充分合理的依據,並能保證其質量的穩定和均一。

第七條天然藥物複方製劑應採用主要藥效學試驗證明處方組成的藥效學作用和組方的合理性,必要時應說明處方組成之間的相互作用。

第八條天然藥物新藥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應遵循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glp),並在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證的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進行。

第九條天然藥物應進行體內過程研究,以有效成分或活性成分進行體內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洩研究,了解其基本藥代動力學特點。

第一十條天然藥物應提供充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資料,並進行作用機理研究。有人用歷史的原料、提取物和製劑,其人用歷史及既往文獻研究可作為臨床前安全性評價的參考依據。

第一十一條天然藥物臨床有效性應當採用現代醫學方法和標準進行評價,適應症應採用現代醫學術語規範描述。一般應遵循隨機、盲法的設計原則。在符合倫理學要求的前提下,鼓勵採用安慰劑對照。

第一十二條天然藥物臨床試驗應遵循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gcp),並在通過國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的機構進行。

第一十三條天然藥物新藥上市前應進行ⅰ、ⅱ、ⅲ期臨床試驗,上市後應進行ⅳ期臨床試驗。若有充分的資料證明其安全劑量範圍,經批准可不提供ⅰ期耐受性試驗資料。

第一十四條新藥的註冊申請,申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申請階段性(ⅰ期、ⅱ期、ⅲ期)臨床試驗,並可分階段提供支援相應臨床試驗的非臨床安全性試驗資料和藥學資料。

階段性臨床試驗完成後,可以按補充申請的方式申請下一階段的臨床試驗。

第一十五條臨床試驗期間,根據研究情況可以調整製劑工藝和規格等,若調整後對有效性、安全性可能有影響,應以補充申請的形式申報,並提供相關研究資料。

第一十六條天然藥物新藥的註冊申請,若與已上市藥品原料相同、適應症基本一致,但主要化學成分組成和含量存有差異,應進行非臨床及臨床試驗對照研究,以說明其優勢和特點。

第一十七條對已上市藥品改變給藥途徑的天然藥物註冊申請,若適應症不變,應進行與原給藥途徑的比較研究,說明改變給藥途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若適應症不同,應按照新藥技術要求進行研究。

第一十八條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天然藥物註冊申請,應說明新劑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及優勢。新製劑的適應症應與原製劑相同,並需通過臨床試驗加以證實。

第一十九條仿製天然藥物的註冊申請,應與被仿製藥品的製劑處方、原料基原、生產工藝及工藝引數保持基本一致,質量可控性不得低於被仿製品。必要時,應開展生物等效性和臨床試驗對照研究。

第二十條變更藥品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的補充申請和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的補充申請,應根據對藥品安全有效性的影響提供必要的研究資料。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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