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融資 擔保管理辦法

2022-07-17 21:48:06 字數 954 閱讀 8833

一、本辦法管理範圍:公司取得的金融機構貸款及其他長期與短期借款;公司對外借款;公司各種資產抵押、擔保事項。

二、管理責任人

(一)董事會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額度內批准公司對外融資事項、資產抵押和其他擔保事項。

(二)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部長負責公司的金融機構貸款及其他借款管理工作,負責對外擔保、抵押管理工作。

(三)集團公司對外融資、擔保的主管部門設在集團公司財務部。

三、管理內容

(一)對外融資

1、集團公司的對外融資須經董事會在授權額度內批准,由集團公司統一對外辦理,統融統還。

2、集團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對外借款或將本公司款項借與其他單位;各分支機構、控股子公司之間不得相互借用資金;任何個人不得將公司資金擅自借貸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3、委託貸款,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並按期計提利息,記入損益;委託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二)抵押、擔保

1、審批許可權:董事會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的資產抵押和其他擔保事項。

2、集團公司原則上不向控股子公司或其他單位提供借貸款擔保。特殊情況須要求相關企業提供反擔保。

3、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擔保和抵押。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擅自代公司簽定擔保、抵押合同,越權簽定擔保合同的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4、控股子公司未經集團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抵押和對外提供擔保。

5、對外提供擔保後,集團公司應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盡量避免擔保損失。

6、因對外提供擔保、抵押而產生的或有負債,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與其他負債專案區別作為預計負債核算,單獨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該項預計負債形成的原因及金額作相應披露;對不符合確認條件但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較大影響的或有負債,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該項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等作相應披露。

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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