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水保管理辦法

2022-12-08 06:27:05 字數 3296 閱讀 8222

盤縣人民**網發布時間:2011-07-15 09:32  **:盤縣人民**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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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9號)(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現根據《開發建設專案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利部第5號令)、《開發建設專案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水利部第16號令)、《貴州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令第1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縣轄區內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和本細則。

第二章開發建設專案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

第三條凡在本縣轄區內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開發建設專案,專案業主必須在專案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的開發建設專案,現仍造成水土流失的,應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有針對性地補報水土保持方案。

第四條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開發建設專案徵占地面積在1公頃以下(不含1公頃)或挖填土石方量在1萬立方公尺以下(不含1萬立方公尺)的專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開發建設專案徵占地面積在1公頃以上(含1公頃)或挖填土石方量在1萬立方公尺以上(含1萬立方公尺的專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第五條開發建設專案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工作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負責完成,大型專案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編制單位完成,中型專案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須由乙級以上資質的編制單位完成,小型專案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由丙級以上資質單位完成。

第六條縣級立項和備案專案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各級立項、備案專案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由縣水利局審批。

第七條開發建設專案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審批:

(一)《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國發〔2005〕40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和淘汰類產業的開發建設專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禁止開發區域內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開發建設專案;

(三)違反《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在25度以上陡坡地實施的農林開發專案;

(四)違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條,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內取土、挖砂、取石的開發建設專案;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九條,不符合流域綜合規劃的水工程;

(六)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有關精神,國家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同意後開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應檔案依據的開發建設專案;

(七)分期建設的開發建設專案,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編報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實和水土保持設施未按期驗收的;

(八)同一投資主體所屬的開發建設專案,在建及生產執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編報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實和水土保持設施未按期驗收的;

(九)處於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的其他江河、湖泊地水功能一級區的保護區和保留區內可能嚴重影響水質的開發建設專案,以及對水功能為二級的飲用水源區水質有影響的開發建設專案。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八條 。對國家和省級立項的專案,監督檢查每年不少於3次;市級和縣級立項的專案,監督檢查每年不少於2次。

第九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按規定編報專案水土保持方案;

(二)是否按批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實治理工作;

(三)是否落實水土保持監測、監理工作;

(四)是否超出批覆的防治責任範圍擾動地表;

(五)是否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第十條監督檢查人員深入現場檢查,要出示「貴州省行政執法證」和「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證」,對檢查事項認真填寫《盤縣水土保持監督檢查登記表》並簽名,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提出書面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整改意見一式兩份,乙份送專案單位,乙份交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進行跟蹤管理。

第十一條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專案業主存在較嚴重水土保持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報請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專案單位應積極配合檢查,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四章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第十三條開發建設專案水土保持工程竣工後,由專案業主向作出該專案水土保持方案批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開發建設專案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實行同級審批同級驗收,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專案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專案,由專案所在鄉鎮的水利站參加。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專案,可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專案單位應提供的資料:

(一)專案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申請(報告)2份;

(二)專案水土保持工程實施總結報告10份;

(三)專案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技術評估報告10份。

屬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專案的,不需提供專案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合格的,發放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證,主體工程可投入執行;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前主體工程不得投入執行。

第十七條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維護由專案業主負責,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合格投入執行後,專案業主要制定管理制度,落實資金和人員,加強水土保持設施的管護。

第五章水土保持違法案件查處

第十八條水土保持違法案件查處按照立案—調查—處理—執行的程式進行。

第十九條水土保持違法案件的查處由各級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請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拒不執行的,由作出水土保持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水土保持違法案件的種類:

(一)未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就開工建設的;

(二)未按批覆的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水土保持工程的;

(三)在專案主體施工和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造成嚴重水土流失危害的;

(四)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投入生產執行的;

(五)未按規定交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的。

第六章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徵收

第二十一條凡占用水土資源,損壞、降低或者削弱地貌形態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都必須繳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第二十二條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實行分級徵收,即同級審批同級徵收,上級可以委託下級徵收。

第二十三條 。生產期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按當月銷售總額的2‰核定繳納數額,並於次月15日前繳納。

第二十四條專案單位必須如實提供相關檔案、資料和財務報表。對不按規定時間繳納的,除如數追繳外,並按應繳納數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加收滯納金,同時視其情況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隱報、瞞報的,按專案最大設計產量計算繳納。

第二十五條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的繳納由作出水土保持方案批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送達繳費通知書,由專案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匯入指定銀行帳戶。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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