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井計量管理辦法 2019修訂

2022-07-17 05:15:04 字數 1009 閱讀 3640

第九條各採油廠(指揮部)每年對油井的含水、密度、沉澱物等取樣化驗一次。新井建成採油三個月後,取樣化驗確定該井**密度、沉澱物等,以後每年測定一次。

密度測定嚴格按照gb/t 1884-2000《**和液體石油產品密度實驗室測定法(密度計法)》的要求操作。

第五章計量計算和統計規定

第十條井場儲油罐現場檢尺時要求在同一位置進行測量,將量油尺垂直放下,罐內液量高度誤差夏、秋季±2cm,冬、春季±3cm,根據前、後尺高度差和罐容計算出該井產液量,再根據**密度、含水率計算出日產純油量和水量;立式金屬罐計量嚴格按照gb/t 9110-1988《**立式金屬罐計量油量計量方法》的要求操作;流量計等自動計量器具嚴格按照gb/t 9109.5-2009《石油和液體石油產品油量計算動態計量》的要求操作。

第十一條採油工必須每日量罐,幫浦(運)油前後必須量罐,輪流計量的井組根據井數每口油井每月至少測產計量2次,對產液量特別低的油井堅持「不生產、不產液、不計量,生產上液必須計量」的原則。

第十二條 「**計量系統誤差」 、「入銷率」 、「產入比」等統計指標必須控制在規定範圍內:

採油廠(指揮部) 「**計量系統誤差」((井口產量-核實產量)/井口產量),「**計量系統誤差」≤7%。

聯合站「入銷率」(銷售量與入庫量的比值),98%≤「入銷率」≤100%。

採油隊「產入比」(入庫量與井口產量的比值),93%≤「產入比」≤100%。

第六章填報要求

第十三條採油工每天及時、真實地填寫油井生產**表和油井巡查記錄,並按規定將資料逐級上報。

第十四條各採油單位向公司匯報的計量資料必須溯源可循,與原始資料資料一致,嚴禁偽造資料、出具錯誤資料、破壞**計量準確度等行為。

第十五條**計量報表,接轉站、聯合站生產**表,**呼叫票等必須完整、有效,定期歸檔儲存,頁面保持整潔、完好,無汙損。

第七章一票否決

第十六條檢查方式:油井計量檢查採取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半年檢查一次兩種方式,對油井計量工作滯後,整改不力,不執行相關計量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制度及上級單位決策部署的單位,由生產執行部對其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

油井計量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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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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