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曉莊學院學生統籌醫療管理暫行辦法

2022-07-01 19:09:03 字數 1001 閱讀 1952

南曉院[2004]144號

簽發人:王澤農

為規範我院學生統籌醫療的管理,根據南京市醫療改革的指導思想,結合我院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學生在院衛生所**就診,每次**費伍角、急診一元。

二、凡在院衛生所就診,一律憑處方和收款收據取藥。藥費按採購價向學生收取50%,學院補貼50%。

三、需要轉院者每次必須經院衛生所批准後轉指定醫院就診,—般情況回院衛生所取藥;在醫院**、取藥者,**費、藥費學院報銷50%。

四、凡未經院衛生所同意而自行投醫、購藥及轉院者,費用一律自理。

五、學生外出實習,可就近在鎮、鄉以上醫療單位就診,一次醫藥費不得超過40元,憑病歷和醫藥費收據給予報銷50%。

六、經轉診確實需要住院**者,經院衛生所同意,須班主任擔保,可在財務處借支醫療費不超過1000元。參加住院醫療保險者,住院醫療費由學工處負責辦理索賠,索賠後的剩餘部分學院承擔50%,全年每人累計報銷不超過2000元;未在我院參加住院醫療保險者,學院不承擔住院醫療費。

七、新生入學體檢發現異常,經教務處同意,保留學籍而回家休養者,不享受統籌醫療。

八、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休養。病休期間有關疾病的門診醫療費實報20%。病休期間住院**者,若已參加住院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由學工處負責辦理索賠,索賠後剩餘部分學院承擔30%;全年每人累計報銷不超過2000元。

連續病休第二年停止醫療報銷,醫藥費自理。

九、各種矯型、整型、美容手術及生理缺陷手術費自理,如割狐臭、雀斑、單眼皮改雙眼皮、配眼鏡、鑲牙等。

十、因打架鬥毆、酗酒、交通肇事、自殺以及醫療事故等造成傷殘所開支的醫療費用—律不予報銷。

十一、凡屬自費藥品(含疫苗)不論單方、複方一律自理。

十二、需要病假休息的,由醫院或院衛生所提出意見,不得先休息後補假條。

十三、本辦法解釋、修改權在院統籌醫療管理領導小組。

十四、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律以本辦法為準。

南京曉莊學院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錄入:何蕾校對:崔煥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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