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醫藥大學翰林學院學生團體管理條例

2021-07-28 22:15:50 字數 1155 閱讀 3627

(一) 委託代管單位意見;

(二) 團體章程;

(三) 負責人姓名、專業、班級、職務、聯絡方法及主要組**員;

(四) 指導老師或顧問姓名;

(五) 六個以上發起人的學生證影印件。

第十一條學生團體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

(三)學生團體類別;

(四)團體成員資格及其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及許可權;

(六)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七)負責人的條件、許可權和產生、罷免的程式;

(八)章程的修改程式;

(九)團體終止的程式;

(十)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學生團體負責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對團體的組**員和團體的活動負責。每一位會員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院內學生團體一律不得刻製印章,可以自備藝術圖章和其他標誌,但須報院團委批准。學生團體可以創辦內部刊物,但必須符合《南京中醫藥大學翰林學院學生出版物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任何團體未經許可,不得借用院團委和院學生會的名義活動,任何團體成員不得私自以團體名義出面活動。

第十四條學生團體開展除內部活動以外的開放性活動,必須報院團委批准。學生團體跨校進行交流活動,必須經院團委審核並報江蘇省學生聯合會秘書處批准,並按照《江蘇省高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及學生社團跨校活動的暫行管理辦法》進行。

第十五條學生團體改變名稱、更換負責人等與原登記情況不符的變動和登出,應及時到院團委辦理手續。各學生團體每學年應向團委提交工作總結及有關活動的材料,自覺接受院團委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學生團體活動的經費原則上以自籌為主。學生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團體的財產,亦不得在團體成員中分配。學生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院團委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向全體團體成員公開。

第十七條學生團體如活動違法或管理混亂,院團委協同學生工作處、後勤保衛處等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活動、依法取締等處罰;對當事人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校內學生社團應每學期按時參加註冊,社團會員每學期也須註冊。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以前頒布的有關條例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本條例規定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本條例解釋權在院團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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