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師範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2021-08-30 16:46:58 字數 4536 閱讀 6989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按照學校有關管理辦法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在註冊期內或暫緩註冊期內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五條各專業的學制以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的規定為準。根據學校開展雙學士學位情況,學生在校學習可以延長修業年限(不含休學)。

第六條本科學生在校期間的最長修業年限不得超過學制規定年限二年;專科學生在校期間的最長修業年限不得超過學制規定年限一年,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應當辦理註冊手續,享受在校學生的有關待遇。

第七條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

第八條學生應當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組織紀律,按時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學校對上課、實驗、實習、軍訓、勞動、政治教育等實行考勤制度。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者,應當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凡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離校以及超過假期者,一律以曠課論處。曠課達一周者,給予批評教育和警示;曠課連續達兩周者,給予退學處理。

第九條凡上課無故遲到、早退累計三次者,作曠課1學時計。按教學計畫規定安排的生產勞動、軍訓,無故不參加者,每天按曠課4學時計。對學校規定的政治教育活動和其它集體活動,無故不參加者,每次按曠課2學時計。

學生考勤按照學校有關考勤規定執行。各教學院(系)每月向學生公布考勤結果,同時將考勤情況送交教務處備查。考勤結果是學生平時成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學生因事、因病履行請假手續的辦理:

1、病假:在校期間,因病要持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假(住院者可委託他人代辦)。寒暑假期間,因病不能按時返校者,返校後持鄉鎮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書到院系教學秘書處辦理補假手續。

2、事假: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的,持證明請假。因公請假者,應持批准單位的證明在院系登記,並報教務處備案。

3、請假時,由學生本人填寫請假單,經班主任、輔導員辦理請假手續。事假在3日內需報院分管領導批准;4-7日由院長批准,7-15日經院長批准後報教務處審定,15日以上報主管校領導批准。假期滿後,按時返校,並到所在教學單位教學秘書處銷假。

未辦理銷假或未辦理續假手續者作曠課論處。

第十一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某門課程採用何種考核方式根據教學計畫確定。考核形式分為筆試(開卷、閉卷)、口試、調查報告或**等,某門課程採用何種考核形式由教研室依據教學大綱或考試大綱研究確定,主管教學院長審定,並報教務處備案後實施。

期中、期末考試由各教學單位負責安排,教務處進行協調和管理,統一組織巡視。每學期最後兩周時間為期末複習考試時間,考查課程、實驗課程、體育課的考核應在期末複習考試前完成。

第十三條課程考核成績的評定,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計分。成績採用百分制的以60分及以上為合格,採用五級制的以及格及以上為合格。學生課程考核成績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綜合期中考試和平時考核成績(包括作業、課堂考勤、實驗、實習、課堂討論、平時測驗等)進行評定,實驗課程成績以平時成績為主。

各類成績的比例由各教學單位根據課程型別和課程性質制定具體標準。

按照學分制的規定,學生按照教學計畫規定修完某門課程,成績合格,即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十四條跨學期課程,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考核合格,才能獲得該門課程的學期學分,各學期的學分不能替代。凡按教學計畫規定的各專業實踐性教學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時,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十五條學生某門課程累計缺課超過1/3以上,或未交作業達到作業量1/3者,該門課程的平時考核成績為不合格,不能參加該門課程的期末考核。

第十六條教育實習或專業實習成績根據《黃岡師範學院實習工作管理辦法》綜合評定。凡合格者,分別給予專科生6學分,本科生8學分。

第十七條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考核結果與鑑定意見歸入學生檔案。

第十八條對《形勢與政策》、《創業與就業指導》、《軍事訓練》等課程的考核,主要通過考勤、鑑定、寫評語等辦法評定,凡合格者,分別取得相應學分。

第十九條本科生應當完成畢業**(設計),畢業**(設計)成績根據學校制訂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定,成績合格者,取得相應學分。

第二十條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合格者取得相應學分。確因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證明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由個人申請,到學生所在教學院填寫《大學體育課程變更修習方式申請表》,經教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備案,改變體育課程修習方式,由學校安排保健活動,認真參加鍛鍊後,可給予相應的成績。

第二十一條學有餘力的學生,經本人申請、院系推薦、學校審核同意,可辦理相關手續,按學校安排輔修其他專業(第二專業)的全部或部分課程,輔修另一專業的學生可在學制規定的年限外適當延長學習時間(延長時間不超過二年)。輔修專業的成績經考核合格並達到相關要求,可申請授予雙學士學位。具體參照《黃岡師範學院本科生修讀雙學士學位管理辦法(試行)》(校教【2008】15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學生應按規定參加課程的考核。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的,應事先請假,按要求到學生所在教學院填寫《緩考申請表》辦理緩考手續,並報教務處批准,准予緩考。凡經批准緩考的學生,可憑證明參加下學期期初課程補(緩)考。

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者(不包括考試作弊和缺考的學生),參加下學期期初課程補(緩)考。補考合格者成績以實際考試成績記入成績單並標明補考。

第二十三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凡考試違紀、舞弊或無故缺考者,其課程考核成績和學分均以無效記載。在學籍管理時,按0分計入。

對考試違紀和舞弊者按有關規定處理。因考試違紀受到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給予一次補考機會。

第二十四條經期初補考後,一學期仍有二門課程不及格或一學年累計有三門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降級。凡留、降級學生均應交納超期培養費,編入下一年級指定班級學習。

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不及格課程達到留、降級規定時,可允許跟班試讀。試讀由本人申請,所在教學院簽署意見,送教務處批准,學生交納試讀費(年學費),可准許跟班試讀。試讀期間如果全部課程考試及格,可在畢業前給予機會將原遺留的不及格課程補考一次。

第二十五條校級選修課程、輔修課程不及格不計入留、降級門數或學分。在最後一學期(畢業學期)不及格的課程,只在該學期期末畢業前安排一次補考。但畢業專業技能實操或畢業實習不及格者,在校期間不再安排補考(補作)。

第二十六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留、降級以一次為限。凡再次需作留、降級處理時,按退學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於補考後仍有不及格課程的畢業生,畢業後,經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集體研究同意後,教務處可安排一次畢業後集中補考,如全部及格,發給畢業證書;如仍有不及格課程,不得再補考,發給永久結業證書。對於由於各種原因不能參加畢業後集中補考的學生,則只能在每年暑假前兩周內,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相關院主管教學的領導同意、教務處審批,報學校領導批准後,由教務處安排單獨補考,補考如全部及格,發給畢業證書;如仍有不及格課程,不得再補考,發給永久結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必修課不及格的課程必須參加補考;任意選修課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選其它課程。

重修課程應在該課程開課前一周提出申請,並辦理有關手續,取得重修資格,沒有取得重修資格的,不能參加重修或重修考試,也不能取得重修課程成績。

第二十九條學生課程考核全部合格並修滿規定的相應學分便可正常畢業。各專業的課程學分構成、安排及要求由各專業教學計畫確定。

第三十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學生,一般應在我校相應專業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或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不同招生型別的專業互轉(特殊情況例外);

3、應予退學的;

4、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二條在學校教學資源允許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允許轉專業:

1、確有專長,轉專業更有利於發揮其專長;

2、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4、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等,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十三條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程式辦理:

1、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轉專業,先由本人在第一學期結束後、第二學期開始前向所在教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院同意後報教務處,由教務處會同轉入院對轉專業學生進行審查和考核,決定轉專業學生名單,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學生不得跨招生大類轉專業。

2、學生轉學,經轉入學校和轉出學校雙方同意,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學生的電子註冊資訊變更由學生本人督促轉出學校辦理,否則,畢業時將無法進行學歷電子註冊。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三十四條學生轉學、轉專業後,應當修滿轉入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學分方可畢業。轉學、轉專業以前已取得學分的必修課程,如果不低於轉入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有關課程要求,學分和成績有效,否則應重修;凡不符合轉入專業教學計畫要求的課程及學分,是否可以記為選修學分,由教務處審批。

第三十五條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或轉學原則上只能批轉一次。

第三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證明,需要**、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據考勤,非主觀原因,一學期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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