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車零部件的概念
所述「零件」是指組成轎車的不可分拆的單個製件。它是汽車製造過程中的最基本單元。
所述「部件」是指由各種零件所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裝置,是汽車中的乙個獨立組成部分。
二、汽車零部件的歸類原則
「零部件」歸類應依次使用以下三種歸類方法:
1、按所屬材質歸;
2、按稅則列名歸;
3、歸入稅目8708項下。
三、常見汽車零部件的稅則號列
(一) 按材質歸類的常見商品和稅號:
(二)其他常見按稅則列名歸類的汽車零部件:
1、第40章:
(1)硫化橡膠(硬化橡膠除外)制的異型材,不論是否切成一定長度(稅號40.08);
(2)硫化橡膠制的傳動帶(稅號40.10);
(3)橡膠輪胎、可互換胎面、輪胎襯帶及內胎(稅號40.11至40.13)。
2、第42章:皮革、再生皮革、鋼紙等製的工具袋(稅號42.02)
3、第56章:
(1)紡織材料製網(稅號56.08);
(2)紡織材料制纜繩(稅號56.09)。
4、第49章:各種材料製印有文字、圖案的印刷品(稅號49.11)。
5、第57章:車用地毯。
6、第59章:
(1)紡織材料制的傳動帶(稅號59.10);
(2)紡織材料制濾油器等(稅號59.11)。
7、第70章:
(1)鋼化玻璃或層壓玻璃制的未鑲框的安全玻璃,不論是否成形(稅號70.07);
(2)已製成後視鏡,不論是否鑲框,未經光學加工(稅號70.09);
(3)車頭燈的未鑲框玻璃(稅號70.14),以及一般歸入第七十章的貨品。
8、第82章:車用扳手、扳鉗及其他工具
9、第83章:
(1)車鎖(稅號8301.20);
(2)車用附件及架座。例如,製成的串珠飾帶;腳踏板;扶手杆、條及把手;遮簾用的配件(杆、托架、緊韌體、彈簧機構等);車內行李架;開窗機件;專用菸灰缸;後車廂板扣件。(稅號83.
02);
(3)汽車號碼牌(稅號83.10)。
10、第84章:
(1)發動機(包括配有齒輪箱的發動機)及其零件(稅號8407、8708和8709);
(2)幫浦、壓縮機及風扇(品目84.13或84.14);
(3)空氣調節器(品目84.15);
(4)濾油器、濾清器等(品目84.21);
(5)風窗清洗機等噴射裝置(品目84.24);
(6)龍頭、旋塞、閥門及類似裝置(例如,散熱器的放水龍頭、內胎氣門等)(品目84.81);
(7)滾珠軸承或滾子軸承(品目84.82);
(8)發動機內部傳動零件(曲軸、凸輪軸、飛輪等)、速度計、轉數計等用的軟軸(品目84.83)。
11、第85章:
(1)電動機、發電機(品目85.01);
(2)變壓器(品目85.04);
(3)電磁鐵、電磁離合器、電磁閘等(品目85.05);
(4)蓄電池(品目85.07);
(5)火花點燃或壓燃式內燃機用的電點火或電起動裝置(火花塞、電動起動機等)(品目85.11);
(6)車用電氣照明及訊號裝置、電動風擋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霧器(品目85.12);
(7)車用電熱裝置(品目85.16);
(8)車載無線**機(品目85.17);
(9)車用音箱及聲頻擴大器等(品目85.18);
(10)車用無線電導航裝置(品目85.26);
(11)車載收錄(放)音組合機(品目85.27);
(12)車用防盜報警裝置等(品目85.31);
(13)電容器(品目85.32);
(14)電阻(品目85.33);
(15)印刷電路(品目85.34);
(16)車用熔斷器、開關及其他連線器件(品目85.36);
(17)車用電氣控制裝置和組合開關(品目85.37);
(18)白熾燈泡及放電燈管,包括封閉式聚光燈(品目85.39);
(19)半導體器件(品目85.41、85.42);
(20)絕緣電線及電纜(包括佈線組在內),以及電氣用的石墨或其他碳精製品,不論是否裝有接頭;絕緣子、絕緣配件(品目85.44至85.48)。
12、第九十章的儀器裝置:
(1)經光學加工的玻璃鏡(品目90.01或90.02);
(2)轉數計、車費計、速度計、轉速表及其他車用儀表(品目90.29);
(3)帶反饋的車用自動控制裝置(品目90.32)。
13、第91章:車用鐘。
14、第94章:車輛座椅(品目94.01)。
(三)歸入稅目87.08項下零件必備條件:
1、它們必須可確定為專用於或主要用於上述車輛;
2、它們不屬於上述(一)、(二)兩款所涉及的貨品範圍。
四、進口常見汽車零部件歸類規定
(一)關於「部件的零件」的歸類
1、屬於84、85和90章轎車部件(如發動機、電動起動機、速度計)的零件應根據第十六類類注
一、類注二和第90章章注
一、章注二的規定歸類;
2、屬於稅目87.08所述部件的零件:除十七類類註二另有規定的外,一律按列目的所述部件一併歸類。
(二)各種材料制管子的歸類
各種材料制管子(除硫化橡膠制以外)如可確定專用於機動車輛,且進口狀態已具備特定長度、帶有接頭等特徵,應作為機動車輛專用零件歸入相應稅號。
(三)支架的歸類
如果支架用於某部件內部,應作為該部件的專用零件歸類,如發動機內部的支撐架應作為發動機專用零件歸類;其他支架應作為車輛專用零件歸入子目8708.9991,如支撐整個發動機的架子。
(四)各種線束扎帶、線束固定夾、卡箍等類似件的歸類:
各種線束扎帶、線束固定夾、卡箍等類似件應根據材料屬性歸入相應稅號。
(五)各種控制模組的歸類
帶有反饋裝置的,如發動機用電子控制單元(ecu),應歸入稅號90328900;反之則歸入稅號85371090,如安全氣囊的控制模組。
(六)感測器的歸類
一般應歸入所屬部件的專用零件稅號中,如與發動機用電子控制單元相連線的感測器應歸入稅號90329000。如確有通用性感測器,則應歸入稅號90330000。
(七)開關的歸類
由兩個以上開關組合在一起應歸入稅號8537.1090中,如轉向柱開關;反之應歸入稅號8536.5000中。
(八)塑料、賤金屬製的各類蓋子、塞子
屬於84、85章列名貨品的零件,則應按材質歸入***和83099000;屬於8708所列貨品的零件,則應與其所屬部件一併歸入稅目8708項下相應子目。
(九)頂蓋內飾墊塊
應視為墊片、墊圈的類似品按照其構成材料歸類。
(十)菸灰盒
不論菸灰缸的結構如何,統一按照其構成材料歸類,賤金屬製的歸入83023000,塑料制的歸入39263000。
(十一)襯套
應與其所屬部件一併歸入稅目8708項下相應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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