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地面複測管理辦法

2022-06-15 08:00:06 字數 1620 閱讀 1428

1.0、 目的

為準確計算路基挖、填方工程量,制定土石方調配利用方案,為中間計量及交工結算提供依據,制定本辦法。

2.0、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京承高速公路工程三期(沙峪溝-市界段)各標段原地面測量工作。

3.0、工作程式

3.1、原地表複測

3.1.1、承包人進場後,在完成交樁及導線點複測,且成果得到監理工程師認可後,應及時進行原地表標高複測。

3.1.2、複測前3天,承包人應將複測方案報駐地監理工程師,駐地監理工程師批准後由駐地測量工程師會同承包人實施。

3.1.3、複測橫斷面布設里程應與施工圖橫斷面布設里程相對應,對地形變化劇烈或與施工圖比較變化較大的地段可適當增加。

每個橫段面至少設定3個測樁(中樁與兩個邊樁),地面線起伏較大的可適當增設測樁,測樁應能代表地面線實際情況,且測樁的連線應是中樁連線的法線。

3.1.4 、溝、河、池塘、魚塘的原地面線指抽乾其中水體後的自然基面,暫時按每10公尺測一橫斷面,需加密時由業主及監理合約計量工程師現場決定。

3.1.5、 測樁布設每完成2千公尺,承包人應約請駐地測量工程師、總監辦測量工程師一起對測樁選取的正確性進行檢查。

若發現承包人選取的測樁不能代表原地面實際情況,應指示承包人重新布設。

3.1.6、複測完成後承包人將測量成果與施工圖橫斷面圖進行比較,將出入較大的斷面標出並說明原因,技術負責人簽認後上報駐地辦。

3.1.7、駐地測量工程師按照30%的比例進行抽測,抽測由駐地測量工程師在承包人在場的情況下獨立進行。

將抽測成果與承包人測量成果比較,如果單樁誤差在+3cm,認可資料,如果相差較大且承包人不能提供使駐地測量工程師信服的原因,駐地測量工程師可做出①擴大抽測範圍;或②指示承包人查明原因或重新複測。駐地監理工程簽字認可後上報總監辦。

3.1.8、經駐地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原地面複測成果得到總監辦測量工程師認簽認後報業主備案。

3.2、清表壓實後地表測量

3.2.1、承包人根據監理工程師批覆的施工方案和相關技術規範對用地範圍內進行清除表土和壓實工作,達到相關要求後對地表高程進行再次測量。

3.2.2、清表壓實後地表測量由承包人組織,駐地辦、總監辦相關人員參加。

3.2.3、橫斷面布設里程應與原地表復橫測斷面布設里程相同,每個橫段面至少設定3個測樁(中樁與兩個邊樁),地面線起伏較大的可適當增設測樁,測樁位置應能代表地面線實際情況,且測樁的連線應是中樁連線的法線。

3.2.4、 測樁布設每完成2千公尺,承包人應約請駐地測量工程師、總監辦測量工程師一起對測樁選取的正確性進行檢查。

若發現承包人選取的測樁不能代表清表後地面線實際情況,應指示承包人重新布設。

3.2.5、測量完成後承包人將測量成果與原地表複測成果相比較,對清除表土厚度大於30cm的斷面進行標識並說明原因。技術負責人簽認後上報駐地辦。

3.2.6、駐地測量工程師按照30%的比例進行抽測,抽測由測量工程師在承包人在場的情況下獨立進行,重點是對清除表土厚度大於30cm的斷面進行標識並說明原因進行核實。

將抽測成果與承包人測量成果比較,如果單樁誤差在+3cm,認可資料,如果相差較大且承包人不能提供使測量工程師信服的原因,測量工程師可做出①擴大抽測範圍;或②指示承包人查明原因或重新複測。抽檢通過上報業主。

3.2.7、業主對上報的測量成果進行審核,可安排對任何一段進行抽測,抽測時業主主持,總監辦、駐地辦、承包人派人配合參加。

承包人原地面複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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