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進一步促進軟體和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2022-05-20 03:32:20 字數 4497 閱讀 1715

大連市進一步促進軟體和

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軟體和服務外包產業的進一步發展,營造國內最佳的產業發展環境,形成企業和人才集聚、自主創新與國際合作並舉的良好局面,建立全球軟體和服務外包新領軍城市,在軟體和服務外包領域爭做「中國第

一、世界第一」,依據國家有關政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我市從事軟體和服務外包業務(含軟體開發、軟體技術服務、系統整合、業務流程外包、積體電路設計、動漫遊戲開發、工業設計和管理、網際網路增值業務等)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資訊科技人才職業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以及專業從事軟體和服務外包產業園區投資運營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園區企業)。

第三條軟體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企業、培訓機構以及園區企業的認定,由市資訊產業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統一認定標準,企業、培訓機構和園區企業註冊經營納稅地所在的區市縣**和先導區管委會按照統一標準予以認定,報市資訊產業局審核備案。

第四條市**設立軟體和服務外包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市專項資金)支援產業發展,與國家部委、省**相關扶持資金形成配套。專項資金的設立、申請、審批、使用和監督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資訊產業局另行制定。其他部門與此相關的資金優先支援上述企業、培訓機構和園區企業,各區市縣**和先導區管委會要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支援本區域軟體和服務外包產業發展。

第二章人才吸引與培養

第五條對軟體和服務外包高階人才給予獎勵,對企業繳納員工各類社會保險費給予政策扶持。

(一)軟體和服務外包高階人才是指在企業、培訓機構和園區企業中屬於業務骨幹、被連續聘用1年以上、年薪6萬元以上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具體認定標準由市資訊產業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全市產業發展狀況制定並作出適時調整。

(二)軟體和服務外包高階人才獎勵標準由各區市縣**和先導區管委會按照其本人在企業、培訓機構和園區企業的連續工作年限、年薪額度以及該企業、培訓機構和園區企業的當年業績審核確定。各區市縣**和先導區管委會指定下屬有關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三)軟體和服務外包高階人才獎勵資金由各區市縣**和先導區管委會根據本區域產業狀況安排專項資金,市財政根據各區市縣**和先導區管委會實際獎勵情況,通過市專項資金給予相應支援。

第六條對本規定實施後企業自國外和外地聘請首次來本市工作的高階技術和管理人員(年薪25萬元以上,在企業連續工作1年以上),給予一次性安家補貼3萬元。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通過市專項資金安排50%,企業註冊經營納稅地所在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安排50%。

第七條編制並落實好旅順南路軟體產業帶等軟體和服務外包產業發展集聚區的中小學校布局規劃,建設軟體人才子弟學校,保證軟體和服務外包從業人員子女及附近適齡兒童就近入學。

第八條各區市縣**和先導區管委會要依據本區域產業發展狀況,加快軟體工程師公寓建設,為軟體和服務外包從業人員提供周轉租用住房服務。旅順南路軟體產業帶等軟體和服務外包產業發展集聚區內的新建商品住宅專案,須將建築面積的10%限價售與軟體和服務外包從業人員,並在土地招拍掛中列入此條件。在本市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從業人員以及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年限較長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購。

第九條企業與大中專院校、培訓機構開展人才培訓、課程引進以及師資培訓和引進等合作,由市專項資金根據專案實際情況給予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50%的補貼。重點鼓勵中高階人才培訓,特別是高技能人才的培訓。

第十條對符合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每新錄用1名大學生(含大專以上學歷)員工從事服務外包工作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企業每人不超過4500元的定額培訓支援(定向用於上述人員的培訓)。

對被錄用人員提前解除合同,並在原合同規定的1年期內,與其他服務外包企業或原企業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不再給予

上述企業定額培訓支援。

第十一條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其培訓的從事軟體和服務外包業務的人才(大專以上學歷),通過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並與從事軟體和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培訓機構每人不超過500元的定額培訓支援。

第三章企業獎勵

第十二條參照軟體產品(包括軟體產品出口)享受的優惠政策,對未享受到相關優惠政策的企業,按照其營業收入的1%(軟體產品出口收入按3%)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和企業註冊經營納稅地所在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市縣兩級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承擔。各區市縣**和先導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區域產業狀況,參照本規定制定進一步的獎勵標準。

第十三條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和法人單位,由其註冊經營納稅地所在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參照其利潤總額形成的區級財力部分,給予100%獎勵。

第十四條本地員工規模在500人以上的企業,年員工數量增長超過20%(含20%),按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長人數以每人3000元標準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市財政通過市專項資金安排30%,企業註冊經營納稅地所在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安排70%。

第十五條年銷售額超過4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參照其當

年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市財政和企業註冊經營納稅地所在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分別按其留成的100%給予獎勵,市財政獎勵資金通過市專項資金安排。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在實施過程中遇交叉享受優惠政策時,扣除交叉優惠部分;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在實施過程中,同一企業同一年內可以從優但不重複享受。

第十六條企業、培訓機構和園區企業在境內外成功設立分支機構、收購其他企業和培訓機構的,以及傳統行業企業將資訊部門單獨剝離、成立獨立軟體和資訊服務企業的,按其投資和運營情況,由市專項資金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七條對企業具有突破性的自主創新成果(如獲得國家、省、市科技進步獎並形成銷售收入的專案或產品,獲得國家、省、市名牌或馳名商標的產品,中標國內外重大資訊化建設專案的產品),由市專項資金參照其銷售收入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第十八條企業申請專利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資助,按照《大連市專利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申請資助管理辦法》(大政發〔2007〕118號檔案印發)給予資助。

第十九條對研製並獲准頒布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企業,由市專項資金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條經認定的園區企業,由其註冊經營納稅地所在的區市縣**和先導區管委會安排專項資金給予補貼,補貼資

金用於降低房租成本等面向區內企業的公共服務。

第二十一條對軟體和服務外包有關公共服務平台的裝置購置和運營費用給予定額支援。裝置購置補助比例一般不超過實際裝置購置費用總額的50%,單個專案補助一般不超過100萬元;運營費用補助比例一般不超過實際運營費用總額的20%,單個專案補助一般不超過50萬元。

第四章鼓勵投融資

第二十二條企業或培訓機構向金融機構獲取的用於主營業務的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由市專項資金給予不超過貸款利息30%的補貼。

第二十三條企業或培訓機構進行境內外上市活動,按照《企業上市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大財企〔2008〕58號)給予補貼。

第二十四條擔保機構為企業或培訓機構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按照《大連市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大財企〔2005〕476號)規定的最高標準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企業或培訓機構取得風險投資,視其運營狀況,由市專項資金給予不超過風險投資總額10%的獎勵。

第五章信譽體系建設

第二十六條對參與**組織的正版軟體集體採購的中小企業和培訓機構,由市專項資金給予不超過50%的補貼。

第二十七條對通過軟體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整合(cmmi)和人力資源成熟度模型(pcmm)等評估,資訊保安管理(iso27001)、it服務管理(iso20000)等認證,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性(sas70)等審計的企業,由市專項資金給予不超過評估、認證、審計費用50%的補貼。

第二十八條積極推行《個人資訊保安保護規範》標準及其評價制度,由市專項資金全額補貼企業開展評價工作。企業如違犯規範並造成後果,將暫停其享受本規定項下所有政策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加強軟體和服務外包領域的智財權保護。企業、培訓機構和園區企業發生侵權的違法行為,取消其享受本規定項下所有政策的權利。

第三十條加強企業、培訓機構、園區企業用工規範和員工職業道德培養,對出現不正當用工行為的企業、培訓機構和園區企業以及不遵守勞動合同、違反職業道德的員工,取消其享受本規定項下所有政策的權利。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中各項扶持政策依照企業當年對地方財政的貢獻兌現資助。5年內對企業的綜合資助額度原則上以5年內該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增量部分的總額為限。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資訊產業局會同市財政局解釋。

大連市進一步促進軟體和服務外包產業

發展的若干規定補充說明

為全面落實《大連市進一步促進軟體和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現將相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軟體和ic設計企業以外的企業認定按「大連市軟體和服務外包企業認定辦法」執行。

第二條培訓機構認定按「大連市資訊科技人才培訓機構認定辦法」執行。

第三條軟體和服務外包高階人才獎勵辦法按「大連市軟體和服務外包高階人才獎勵辦法」執行。

第四條規定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要求的獎勵或補貼,按照當年市軟體和服務外包專項資金專案指南的要求向市資訊產業局申報,審核完畢後安排市專項資金撥付及通知相關區市縣(先導區)。其中第十四條要求中的人數是以交納社會保險人數為準,基數是500人以上(包括500人)。

第五條規定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要求的獎勵或補貼,按照當年市軟體和服務外包專項資金專案指南的要求向市資訊產業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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