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問題及對策研究

2022-05-03 16:48:03 字數 813 閱讀 5560

摘要:連帶責任在我國民商法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儘管連帶責任在民商法的許多領域中都具有相關的明文規定,然而我國卻依然沒有一部對其進行全面反應的法律條文,並且,理論方面對這種連帶責任所做的相關研究也非常少。

關鍵詞:民商法;連帶責任;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1

作為中國民商立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連帶責任是主要是為了補償救濟,將民商法律關係中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加大,從而使得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地保障。然而,連帶責任在民商法的適用中所具有的一系列問題使得連帶責任立法目的的實現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礙,本文將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相結合,研究分析連帶責任在民商法適用中存在的問題,並以此提出幾種對策。

一、民商法連帶責任及其存在的幾大問題

1.民商法的連帶責任。民商法的連帶責任是指當事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時,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他們的共同債務需要當事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擔,同時還將他們內部的債務關係引發出來的一種民事責任。

當有多個責任人時,他們中的每一人都肩負著對全部債務進行清償的責任,即各責任人之間存在著有連帶關係。

2.民商法的規則出現變化導致連帶責任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出現本末倒置的現象。民商法與實體法兩者存在相輔相成、互為前提的統一過程。

因此,在實施民商法時,應當將民事實體法所包涵的內在價值考慮在內,若非如此,單獨的運作民商法的程式,就肯定只會流於表面。並且,當實體法的規則與程式法的規則兩者之間產生糾葛時,應當保證程式法為實體法讓步。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將實體法關於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的規則加以改變,以適應程式法關於必要共同訴訟規則的需要,是一種本末倒置的現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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