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根據國家《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的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規範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根據國家《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的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省轄區內的餐飲服務許可活動適用本細則。
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
第三條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餐飲服務監管部門,下同)負責本轄區內餐飲服務許可工作。
設區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市區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實施方案。
第四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整個許可工作過程,包括受理、審批、發證等環節統一使用廣東省餐飲服務許可監管資訊系統。
第五條餐飲服務許可實施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學校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連鎖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設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可兼職。
第六條 。
第七條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許可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准的證明(影印件,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提出申請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明(影印件);
(四)食品經營場所選址、布局流程和裝置設施布局圖紙符合合理要求的證明;
(五)現場驗收核查意見;
(六)食品安全管理員經過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證明;
(七)餐飲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及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情況說明;
(八)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培訓管理、原料採購查驗和索票索證、倉儲管理、餐飲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九)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學校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連鎖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還應提供關鍵環節食品加工操作規程、食品安全檢查計畫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已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申請變更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或者位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原《餐飲服務許可證》影印件;
(三)營業執照變更核准證明;
(四)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已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申請變更《餐飲服務許可證》許可類別、備註專案以及改變布局流程、主要衛生設施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原《餐飲服務許可證》影印件;
(三)更改事項說明;
(四)更改後的經營場所平面布局流程圖;
(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餐飲服務提供者遺失《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餐飲服務許可證》遺失的公開宣告書,並於遺失後60日內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十二條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不再符合餐飲服務許可條件情形的,應當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一)餐飲服務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因不在崗被書面責令改正兩次後,第三次仍不在崗的;
(二)擅自改變製作加工場所布局流程、主要裝置設施發生改變或無法正常使用,導致不再符合餐飲服務經營要求,經書面責令改正後,不在限定時間內完成改正的;
(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規要求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經書面責令改正後,不在限定時間內改正的。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依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樣式要求印製。
第十四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餐館(含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是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專案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1.特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2.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3.中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4.小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館。
如面積與就餐座位數分屬兩類的,餐館類別以其中規模較大者計。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並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形式的單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專案的單位。
(四)飲品店:是指以**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單位。
(五)食堂:是指設於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工地等地點(場所),供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解釋。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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