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迴圈經濟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2022-04-04 23:31:00 字數 3941 閱讀 490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迴圈經濟工作的發展,推動省級迴圈經濟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的建設,規範園區管理和監管程式,更好地發揮園區建設對改造、提公升和改善地區經濟環境保護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迴圈經濟工業園區包括經認定的迴圈經濟工業園區和迴圈經濟省市共建產業基地。

第三條園區規劃範圍內原有行政村、自然村有計畫的整建制劃歸園區管理委員會管理。

第四條鼓勵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投資者)在園區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鼓勵投資者在園區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專案。

第五條在園區不得興辦技術落後、裝置陳舊、未達到國家和本省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專案以及國家和本省禁止的其他專案。

第六條投資者在園區的資產收益等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保護。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省經信委節迴圈經濟領導小組負責迴圈經濟示範工作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和監督檢查迴圈經濟工業園區工作的開展。園區管理工作可由省迴圈辦統籌規劃,其他相關組織機構協助完成。

第八條省迴圈辦指導園區組建園區管委會,園區管委會應按照「封閉管理,一級財政,計畫單列」的原則,建立有利於服務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管理體制和執行機制。

第九條園區管委會應按照管理、服務、協調和促進發展相統一的原則,實施園區內的行政管理,履行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省迴圈辦有關命令、決定,制定和實施園區有關管理規定;

(二)依據省迴圈經濟發展規劃,編制園區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產業發展規劃和建設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園區各類投資專案的審批、核准和備案工作;

(四)負責園區的規劃、財政、建設、審計、勞動、人事、科技、安全、環保、統計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五)負責規劃、建設、管理園區的各類公共基礎設施和房產開發、市政及園林綠化等工作;

(六)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園區的科技創新、科技企業孵化;評審認定、申報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及產品;

(七)負責園區社會事業發展和社會事務管理工作;

(八)負責園區招商引資、人才引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九)負責園區企事業組織的管理、協調和服務;

(十)監督、檢查、協調有關部門設在園區的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一)省迴圈辦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園區管委會依照省迴圈辦授權,統一管理轄區內的各項社會事務,促進園區各項公益事業的發展。

第十一條園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在園區設立的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要簡化辦事手續,公開辦事程式,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二條園區管委會應積極引入投資、金融、電信、郵政、物流、裝置租賃等公共服務機構和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創造良好的投資與經營環境。

第十三條園區內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園區管委會投訴。園區管委會對屬於職權範圍內的投訴事項,應自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屬於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管轄的事項,應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園區管委會設立相關的職能機構,對園區的事務實行管理,為投資者提供服務。各市人民**有關部門應支援和配合園區管委會的工作,加強對園區管委會職能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三章促進與保障

第十五條園區企業應依照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和勞動保障的規定,建立健全工會等相關組織機構,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障職工的生產安全和衛生條件,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園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第十七條園區企業解散或破產,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並報園區管委會備案。

第十八條園區的生產、經營和生活所需水、電、燃氣、熱力,納入各所屬市計畫,優先保證**。

第十九條經認定為迴圈經濟工業園區一次性給予工作經費20萬元。

第二十條迴圈經濟工業園區及省市共建產業基地實施方案中的迴圈經濟重點專案、示範專案由省節能專項資金給予支援。

第二十一條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節能減排、環境保護以及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和公升級擴能等專案,優先列入全省重點專案計畫和上報**的計畫。

第二十二條園區建立健全智財權保護和服務體系;促進園區內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智財權的保護和利用。

第四章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工業園區實行年審制度,每兩年年審一次,對未照實施方案開展迴圈經濟工作及本辦法規定的將取消資格。年審組織單位可由迴圈辦委託相關機構進行。

第二十四條工業園區的年審採用編制報告,專家現場考核的方式。考核報告必須有相關迴圈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內容,考核小組依據指標情況判定園區的迴圈經濟工作開展情況。

第二十五條年審必須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採用不正當手段干擾考核的園區,經查實,取消其資格,並不可再次申請。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省經信委節迴圈經濟領導小組負責迴圈經濟示範工作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和監督檢查迴圈經濟工業園區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本辦法由省經信委迴圈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省迴圈辦的職責是:

(一)編制工業園區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推進工業園區中遇到的問題,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工業園區的扶持政策,加強對迴圈經濟工業園區工作的指導;

(三)組織工業園區申請並進行彙總;

(四)對工業園區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和評估。

第七條各市**相關部門應制定迴圈經濟工業園區工作的具體實施計畫,按照要求做好迴圈經濟工業園區的組織申報和推薦工作。

第八條工業園區牽頭單位應成立組織實施機構,指定專人與省迴圈辦建立聯絡員制度。

第三章範圍和內容

第九條省第

一、二批迴圈經濟試點園區優先認定為迴圈經濟工業園區。

第十條  「十一五」期間,園區內產業為現代農業、先進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等重點領域可率先認定為迴圈經濟工業園區。

第十一條選擇清潔生產、節能、節水、節材、節地、環保、資源**和綜合利用、垃圾分類**和處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新型建築材料開發和應用等重點內容的園區可優先認定為迴圈經濟工業園區。

第四章認定條件

第十二條迴圈經濟工業園區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園區必須是由不同企業組成的獨立工業小區。

(二)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汙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

(三)園區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深圳市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園區內企業汙染物排放達標,汙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總量控制指標。

(四)園區企業符合廣東省產業政策和迴圈經濟發展需求,屬於《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3年)》鼓勵範圍,並對優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模式和消費模式有較大推動作用。

(五)園區內部管理機構健全,有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機構,已成立發展迴圈經濟工作機構,有詳細的迴圈經濟實施方案。

(六)園區建設規劃經市**有關部門批准。

第五章申報與評定

第十三條工業園區由所在地級以上市**職能部門向省經信委書面推薦,原省迴圈經濟試點園區直接向省經信委申請。

第八條各市**按照工業區的篩選標準,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基礎上,推薦本市的迴圈經濟工業區。

第十四條申報材料

(一)廣東省迴圈經濟工業園區申報書(統一格式);

(二)園區迴圈經濟實施方案(必要時應包括重要專案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已批准的組織機構檔案或企業單位營業執照影印件(驗原件)、資信證明檔案和繳稅情況的檔案;

(四)有關節地、節水、節能、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等迴圈經濟評價支援性技術檔案和有關材料;

(五)由各市**各職能部門推薦的專案需附推薦說明書;

(六)工業園區管理辦法及成立管理機構檔案。

第十五條工業園區全年進行申報,一年分一至兩批在統一時間評定。

第七章後續管理

第十六條專案單位和省經信委應妥善保管工業園區有關檔案和驗收資料。

第十七條工業園區的資金扶持政策由省經信委另行制定辦法。

第十八條工業園區實行年審制度,每兩年年審一次,對未照實施方案開展迴圈經濟工作及本辦法規定的將取消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迴圈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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