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聯盟標準管理辦法 試行

2021-04-05 09:13:43 字數 3147 閱讀 6289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廣東省聯盟標準管理,服務經濟發展質量,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推動創新成果標準化,提公升產業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標準化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聯盟標準,是指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但不能滿足產業發展需要的情況下,由標準聯盟組織制定並發布的,為了在標準聯盟範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由標準聯盟內企業共同執行的特殊型別的企業標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標準聯盟組織,是指由企業或其他組織發起成立,兩個以上(含兩個)同一產業領域及其上下游的企業或相關組織,以加強標準化合作與交流為目的,通過聯合制定其生產、經營活動中具有共性要求的技術標準、管理標準或工作標準,共同促進產業發展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標準聯盟組織內設秘書處,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秘書處應由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的企業或其他組織承擔。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2人,秘書長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推薦,副秘書長由聯盟成員單位推薦。

秘書處及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設立由企業標準聯盟成員協商確定。

第四條標準聯盟組織開展標準化工作,應堅持廣泛性原則,廣泛吸納行業內企業、科研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積極參與。

第五條鼓勵將實施效果良好的聯盟標準轉化為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或者國際標準。

第六條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轄區內聯盟標準。

第七條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成立標準聯盟組織,制定聯盟標準或開展標準化活動,以及聯盟標準備案等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聯盟標準的制定

第八條聯盟標準由標準聯盟組織成員共同制定,由標準聯盟組織秘書長批准,由標準聯盟秘書處發布並監督實施。

第九條制定聯盟標準的一般程式是:預研、提案、立項、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編號、發布、複審、廢止。

第十條標準聯盟組織成員均可提出聯盟標準立項提案,經標準聯盟組織秘書處提交聯盟全體成員按標準聯盟章程表決,秘書處對表決通過的標準專案予以立項,並組織成立起草工作組。聯盟標準起草完畢後,由秘書處組織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編號、發布、複審及廢止等工作。

第十一條聯盟標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情況:

(一)標準聯盟組織成員生產的同類產品,因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而制定的產品標準;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和促進技術進步,標準聯盟組織制定的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產品標準;

(三)標準聯盟組織成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中具有共性的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

(四)區域之間、上下游企業之間就統一的供需要求,經協商一致制定的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

第十二條制定聯盟標準的原則:

(一)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二)合理利用國家資源、能源,保護環境,保證安全、衛生,保護消費者利益;

(三)有利於技術進步,推廣科學技術成果;

(四)有利於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經營管理,增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有利於產品的通用互換,滿足產業發展需要,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六)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十三條聯盟標準的編寫,參照《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1系列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聯盟標準的審定,應由5人(含)以上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組成專家組進行:

(一)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準;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3年以上從事相關行業工作經歷;

(三)了解國內外該領域相關技術、標準發展狀況;

(四)來自相關行業研發、生產、檢驗、銷售等領域。

第十五條聯盟標準的審定內容包括:

(一)聯盟標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符合性;

(二)內容的先進性、科學性和適用性;

(三)標準編寫與《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1系列國家標準的符合性。

第十六條聯盟標準的審定須經專家組全體人員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並形成書面審查結論意見及會議紀要,由標準聯盟組織秘書處提交聯盟全體成員按標準聯盟章程表決通過後,作為批准發布聯盟標準的依據。

第十七條聯盟標準採用雙編號,包括聯盟標準編號和企業標準編號。企業標準編號規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聯盟標準編號由秘書處負責。

第十八條聯盟標準的編號規則如下:

lb/44 x x x x - x x x x

年代號順序號

區域代號

廣東省聯盟標準代號

其中,區域代號由大寫英文本母表示,22個英文本母a、b、c、d、e、f、g、h、j、k、l、m、n、p、q、r、s、t、u、v、w、x分別代表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韶關、湛江、肇慶、江門、茂名、惠州、梅州、汕尾、河源、陽江、清遠、東莞、中山、潮州、揭陽、雲浮、順德。(例:lb/44 a 8-2012表示我省廣州市2023年第8個受理備案的聯盟標準)

第十九條聯盟標準應定期複審,複審週期不超過3年。當有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後,應及時複審,並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聯盟標準的複審程式與本辦法規定的制定程式相同。

第三章聯盟標準的備案

第二十條聯盟標準備案是標準聯盟組織將批准發布的聯盟標準告知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並由其存檔備查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聯盟標準應在發布後30日內,到標準聯盟組織秘書處所在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聯盟標準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發起單位的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

(二)標準聯盟成立會議紀要;

(三)標準聯盟章程;

(四)聯盟標準備案申請;

(五)標準紙質和電子文字;

(六)標準編制說明;

(七)標準通過標準聯盟組織秘書處組織的審查和表決的有關檔案。

(八)標準採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提供採標的相關說明和材料。

(九)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三條負責受理標準備案部門對標準聯盟組織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所提交的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予以備案;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不予備案並書面告知標準聯盟組織秘書處。

第二十三條聯盟標準中的產品標準,除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外,還應按照企業標準登記備案有關管理辦法,由標準聯盟組織內企業各自報標準化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聯盟標準複審後,重新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程式。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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