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律師計時收費計算規則 試行

2021-03-15 11:30:21 字數 3025 閱讀 4740

關於下發《廣東省律師計時收費計算規則(試行)》的通知

穗律協通[2005]40號

各律師事務所:

《廣東省律師計時收費計算規則(試行)》已於2023年11月5日經省律協七屆五次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23年4月14日經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司法廳核准,現予下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廣東省律師計時收費計算規則(試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廣東省律師計時收費計算規則(試行)

(2023年11月5日廣東省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範律師收費的標準,根據廣東司法廳、廣東省物價局2023年7月10日發布的《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粵價[2003]225號文,以下簡稱:《收費辦》),結合廣東省律師服務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在廣東省登記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或分所的全部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託後,律師所有提供法律服務相關的工作時間,都可以納入計時收費的範圍。

第三條計時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根據其提供法律服務耗費的工作時間,在規定的標準範圍內,按確定的每小時收費標準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

第四條律師服務計時收費應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及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五條訴訟仲裁、復議類業務,記入收費的工作時間包括:

1、律師向委託人了解案情,包括聽取委託人的案情介紹;聽取委託人對辦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對當事人的相關問題做出解答以及和當事人研究、交換對案件的看法,即所有必要的調查了解過程。

2、調查取證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取證;向當事人取證;向被害人取證;向證人、有關單位調查取證等內容。

3、查閱案件材料包括律師到檢察機關、法院查閱和複製案件有關材料;向其他有關機關查閱與案件有關資料等內容。

4、準備各種訴訟檔案和法律文書,包括起訴書、答辯狀、申訴書、取保候審申請書、**詞、辯護詞、合同等內容,該項工作時間應包括查閱資料、起草和修改檔案等。

5、會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罪犯、在押嫌疑人、正在服刑人員以及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6、出庭的時間,包括出席法庭、仲裁庭、聽證會、行政復議等工作時間。

7、參與案件的調解和談判。

8、辦理其他各類與案件有關的事務。

9、處理訴訟執行階段的相關事務。

10、其他可以記入計時收費的專案:(1)出具案情分析報告;(2)簽收、送達、傳送、郵寄訴訟、仲裁文書;(3)應當事人要求,匯報或出具訴訟進展情況的報告,如**報告等;(4)研究案情;等等。

第六條非訴訟、仲裁、復議類業務,記入收費的工作時間包括:

1、合同的談判、起草、審查、修改、擬訂、履行監管;

2、就某一事件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函;

3、協助企業(委託人)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4、律師見證;

5、解答法律諮詢;

6、法制宣傳、教育與培訓;

7、***類批准、登記註冊手續,包括專案檔案批准;代辦申請商標註冊;申請專利;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等內容;

8、商標及專利異議;申請商標和專利無效等相關事務;

9、委託人委託的事項進行調查取證;

10、參與尚未形成訴訟的糾紛調解;

11、提供法律、法規變化及其影響的資訊;

12、代為發表宣告或公告;

13、**律師業務;

14、其他法律事務。

第七條律師在受託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時,所花費在路途上的時間,可以所花費實際時間減半記入計時收費的工作時間,特殊情況可由律師和委託人協商。

第八條計時收費以承辦律師實際工作時間為準。承辦律師為兩人以上的,應分別按各自的計費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來進行計算,秘書、助手等相關人員的工作不能記入計時時間。

第九條計時收費標準,在200~3000元/小時的範圍內(可上下浮動20%),分為以下十個檔次:

200~300元/小時

300~400元/小時

400~500元/小時

500~600元/小時

600~800元/小時

800~1000元/小時

1000~1500元/小時

1500~2000元/小時

2000~2500元/小時

2500~3000元/小時

各律師事務所應根據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律師的執業年限、業務能力、社會信譽等具體情況選擇本事務所的計時收費標準,並報所在地的市律師協會備案。

第十條計算計時收費的時間一般以6分鐘作為收費的計時單位,一小時分為10個計時單位,位數不足6分鐘的不計算。

第十一條律師所屬的律師事務所負責確定某個律師採用計時收費時所屬的**區間和**水平,該標準在一年內不得變動,經律師協會備案並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律師在工作的過程中應有完整的工作記錄。

第十三條律師收費採用計時收費方式時,在結案後律師事務所必須向委託人出具工作清單。對於分期付款的案件,應在辦案過程中分階段出具工作清單。同時,委託人還有權要求**律師出具乙份完整的服務清單,以及相關的收費說明。

第十四條在律師採用計時收費時,對承辦律師有以下要求:

1、承辦律師必須在每天工作後詳細如實的填寫日工作時間記錄單。

2、律師辦結法律事務後,應填寫《律師工作時間清單》,並連同該法律事務的業務檔案,報律師事務所審核。律師事務所應認真審核,並對經辦律師的最終工作時間確定負責。

3、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律師服務費用清單》,委託人對該清單存在異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託人解釋或再次審核律師的實際工作時間。委託人有權查閱律師工作時間清單。

第十五條律師的計時收費情況,律師事務所應進行監督。如委託人與律師事務所對工作的時間存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委託人可以向所在地市律師協會提起調解申請,亦可向法院或仲裁機構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

第十六條本規則於2023年11月5日經廣東省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報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司法廳核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則由廣東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附表一:律師服務費用清單

年月日注:1、本表用於計算律師計時收費的金額。

2、具體金額的確定須經承辦律師所在事務所審核。

附表二:律師服務工作時間記錄單

年月日注:1、本表用於統計律師辦案的累計計費工作時間。

2、本表由承辦律師填寫,由律師事務所審查後供客戶查詢,並在需要時提供具體工作的相關原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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