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廣東省樁基工程質量檢測技術規定(試行)的通知
粵建科字[2000]137號
各地級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設局,順德市市政建設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樁基工程質量檢測技術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試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測總站反饋,以便今後進一步修改完善。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日
廣東省樁基質量檢測技術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樁基工程質量的檢測行為,明確有關檢測工作內容和方法,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國家、省現行技術規範、規程及規定,結合本省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鋼筋混凝土樁和鋼樁的檢測。支護樁、水泥土攪拌拉等復合地基豎向增強體的檢測,應分別按行業標準《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jgj79-91或廣東省標準《建築基坑支護工程技術規程》dbj/t15-20-97執行,當jgj120-99、jgj79-91或dbj/t15-20-97未作具體規定時,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樁基工程除按本規定進行檢測外,其原材料、混凝土試件及樁位偏差等還應按有關規範、標準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四條樁基工程質量檢測包括成樁質量檢測和承載力檢測兩部分,一般應先進行成樁質量檢測,後進行承載力檢測。鋼樁應採用高應變動力試驗和靜載試驗檢測。加固補強後的樁基,應採用適合的試驗方法,檢測加固補強效果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第五條承受水平荷載和抗拔荷載的樁基工程,應根據設計要求,分別進行水平靜載試驗和抗拔靜載試驗。
第六條本規定所指檢測數量,按單位工程計算。同一單位工程中既有一樁一柱、又有群樁的樁基工程,應分別按照一樁一柱和群拉確定檢測數量。同一單位工程中採用不同樁型的,應分別計算。
小區工程中,工程樁數量少於50根的單位工程,如無爭議,可按地質條件相近、樁型相同、同一施工單位施工的若干個單位工程基樁數量合併來計算檢測數量。
第六條受檢樁樁位應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確定,並報質量監督機構。受檢樁樁位應按如下原則確定:
l、基樁的承載力檢測,應首選成樁質量較差的基樁;
2、當採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檢測方法進行成樁質量檢測時,應依據前一種試驗方法的檢測結果選擇成樁質量較差的基樁;
3、選擇對施工質量有懷疑的樁;
4、選擇設計方面認為重要的樁;
5、選擇岩土特性複雜可能影響施工質量的樁;
6、選擇代表不同施工工藝條件和不同施工單位的樁;
7、同型別的樁宜均勻分布。
第三章檢測前的準備工作
第八條委託樁基質量檢測的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l、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名稱;
2、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3。樁基礎施工平面圖;
4、工程樁設計資料和施工記錄;
5、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凡用於樁基質量檢測的儀器裝置效能應符合有關檢測方法的要求,並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定,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條從成樁到開始試驗的間歇時間宜滿足規範規定要求,間歇時間未滿足規範規定要求但委託方要求提前進行試驗的,應在檢測報告中註明。
第十一條應按有關規範、規程和檢測單位要求,做好受檢樁的樁頭處理以及場地、道路、供電供水等準備工作。
第四章檢測方法
第十二條靜載試驗執行《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j7-89或《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94-94。用於指導設計和有爭議的樁基工程的靜載試驗應採用慢速維持荷載法,其它工程樁的檢驗可採用快速維持荷載法。
試驗目的:確定豎向抗壓、抗拔、水平承載力的許可權值作為設計依據,或抽樣評價工程樁的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高應變動力試驗執行《基樁高應變動力檢測規程》jgj106-97。
試驗目的:判定基樁的豎向承載力和評價樁身結構完整性,採用實測曲線擬合法分析樁側與極端土阻力分布。監測預製樁打入時的樁身應力與拉錘效率,選擇沉樁裝置與工藝引數,選擇預製樁合理的樁型和機長。
第十四條基樁反射波法檢測執行廣東省標準《基樁反射波法檢測規程》dbj15-27-2000。
試驗目的:普查樁身結構完整性,判定樁身結構完整性質量等級。為靜載試驗、高應變動力試驗、鑽孔抽芯試驗等確定樁位提供依據。
第十五條鑽孔抽芯檢測鑑於目前國家和本省尚未制定鑽孔抽芯檢測標準,其檢測按下列規定進行:
1、裝置安裝、操作參照國家地質礦產部行業標準《鑽孔灌注樁施工規程》dz/t0155附錄d(抽芯取樣);應採用高轉速的油壓鑽機、單動雙管鑽具、直徑101mm以上的鑽頭進行抽芯。
2、芯樣試件製作、試驗、混凝土強度換算值的計算參照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準《鑽芯法檢測混凝土強度技術規程》cecs03:88。如果試件內骨料的最大粒徑大於試件半徑,則該試體的強度值無效。
3、每孔按上、中、下三個部位各取1組有代表性的芯樣試件,每組芯樣3個試件,每組芯樣的強度代表值的確定參照《混凝土強度評定標準》gbj107-87。當缺陷位置能取樣試驗時,必須取樣進行混凝土抗壓試驗。持力層取材應靠近樁底部。
4、樁端持力層岩土分類參照《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50021-94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j7-89或廣東省標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dbf15-3-91。
5、沉渣厚度的判別標準按設計要求或參照《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02-83。
6、對樁底持力層的鑽探,每樁應不少於1孔且鑽探深度不小於設計要求值;當無設計要求值時;應執行《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j7-89的有關規定,一般應不小於3倍樁徑且不小於3m。
7、各種樁徑的樁其每樁鑽孔數分別規定為:小於1.2m的鑽1孔,1.2-1.6m的鑽2孔,大於l.6m的鑽3孔。
對於無法保證鑽至樁底的超長樁,在保證總鑽孔數的前提下,可減少每樁的鑽孔數,而相應增加檢測樁數。單孔開孔位置宜偏離樁中心10-15cm。
試驗目的:檢驗灌注樁樁身混凝土質量、樁身混凝土強度是否達到設計要求;樁底沉渣是否符合設計及施工驗收規範要求;極端持力層的強度和厚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施工記錄樁長是否屬實等。
第十六條超聲波透射法檢測參照執行《基樁低應變動力檢測規程》jgj/t93-95。
各種樁徑的樁其每樁的聲測管埋設數量分別規定為:樁徑小於1.2m的埋設雙管,1.2-2.om的埋設三管;大於2.om的埋設四管。
試驗目的:檢測樁身混凝土的均勻性,樁身缺陷及位置,判定樁身結構完整性。
第五章檢測數量
第十七條成樁質量檢測採用基樁應力波反射法、高應變動力試驗、鑽孔抽芯法、超聲波透射法。應根據地質條件、施工工藝、建築樁基類別,合理選擇一種或多種檢測方法,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成樁質量檢測數量規定如下:
l每根柱下承臺的灌注樁,抽檢樁數不得少於1根;
2一類建築樁基、地質條件複雜、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或有爭議的樁基工程,抽檢樁數不應少於總樁數的30%,且不得少於20根;
3工程地質條件相近、成樁工藝相同、同一單位施工的其它樁基工程;抽檢樁數不應少於總樁數的20%,且不得少於10根。
第十八條單樁豎向承載力檢測規定如下:
1、下列工程應進行靜載試驗:
(l)一級建築樁基;
(2)地質條件複雜、確定單樁承載力可靠性低、樁數多的二級建築樁基;
(3)有爭議的樁基工程;
(4)本地區新樁型或應用新施工工藝的樁基工程。
2、其它樁基工程,可採用靜載試驗或高應變動力試驗。
3、單樁豎向靜載試驗的檢測數量不應小於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於3根;工程總樁數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少於2根。
4、高應變動力試驗的檢測數量不小於總樁數的5%;且不少於5根。
第十九條經工程建設各方共同確認;因試驗裝置或場地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承載力檢測的樁基工程,必須採用鑽孔抽芯法和超聲波透射法兩種方法進行成樁質量檢測,檢測數量規定如下:
l、鑽孔抽芯法的檢測數量不少於總樁數的10%,且不少於5根。
2、超聲波透射法的檢測數量不少於總樁數的30%,且不少於10根。總抽檢樁數必須滿足第十七條規定。
第二十條承受水平荷載的樁基工程,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水平靜載試驗。單樁水平靜載試驗的檢測數量不少於總樁數的1%,且不小於3根。
第二十一條承受抗技荷載的樁基工程,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抗技靜載試驗。單樁抗拔靜載試驗的檢測數量不少於總樁數的1%,且不小於3根。
第六章驗證檢測與擴大檢測
第二十二條對高應變動力試驗提供的單樁承載力有懷疑或爭議時,應採用靜載試驗驗證,並應以靜載試驗的結果為準。
第二十三條對基樁反射波法檢測結果有懷疑或爭議時,可採用鑽孔抽芯法、高應變動力試驗或直接開挖進行駛證;對超聲波透射法檢測結果有懷疑或爭議時,可重新組織超聲波透射法檢測,或在同一基樁加鑽孔取芯驗證;對鑽孔抽芯檢測結果有懷疑或爭議時,可在同一基樁加鑽孔取芯驗證。
第二十四條當基樁承載力或成樁質量未達到設計要求時,不得僅對不合格樁進行處理即予以驗收,應分析原因並按未達到設計要求的樁數加倍擴大抽檢。根據全部檢測結果,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單化共同研究確定處理方案或進一步檢測的方法和數量,並把質量監督機構。擴大抽檢應採用原抽檢用的檢測方法或準.確度更高的檢測方法,當因未設聲測管而無法採用超聲波透射法擴大檢測時,應採用鑽孔抽芯法。
第二十五條對樁基檢測報告有異議時,可向上級質量監督檢測機構申請仲裁檢測。
第七章檢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樁基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所提供的檢測報告,內容應包括:
l、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和試驗日期等;
2、試驗目的;
3、檢測儀器裝置、測試方法和原理簡介;
4、工程地質概況,設計資料和施工記錄;樁位平面圖;
5、有關檢測資料、**、曲線;
6、試驗的異常情況說明;
7、檢測結果及結論;
8、檢測、編寫、審核、審定人員簽名,加蓋檢測報告專用章和計量認證章(cma章)。
第二十七條檢測報告格式可參照《關於試用(廣東省工程試樁、檢驗檢測報告範本)的通知》(粵建監站[1998]017號)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廣東省樁基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管理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中的檢測方法的有關規範標準如果有變更的,應執行新的有關規範標準。
第三十條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測總站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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