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司法廳律師事務所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2021-03-04 02:45:21 字數 1727 閱讀 7059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與輔助人員簽訂聘用和解除勞動合同後,應當在30日內,將聘用名單等基本資訊資料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部門和律師協會備案。

對已聘用的輔助人員,律師事務所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5日內,將聘用人員名單等基本資料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部門和律師協會備案。

第三章輔助人員的工作職責

第十條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行政主管職位,行政主管負責協助律師事務所主任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管理日常事務:

(一)協助事務所主任對本所人事進行管理;

(二)協助事務所主任對本所收接案登記、印章使用、案件歸檔、投訴處理等進行管理;

(三)負責辦理事務所與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的有關事務;

(四)負責辦理事務所合夥人會議和主任交辦的其他事務。

律師事務所根據實際需要,可設立辦公室主任、打字員、前台等其他行政輔助職位,並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立會計、出納等財會人員職位,財務人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一)按規定填製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認真編制財務報表;

(二)認真做好財務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檢查,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律師助理,協助執業律師開展相關的法律事務:

(一)協助律師整理、起草相關文書材料;

(二)協助律師調查取證;

(三)在得到律師所指派和當事人授權情況下,可以協助律師接收、送達有關訴訟文書。

(四)辦理律師事務所或律師交辦的其他輔助性、事務性工作。

第四章輔助人員的管理

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對聘用輔助人員的從業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律師事務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輔助人員製作印有「律師」「合夥人」「合作人」「主任」「副主任」等名稱的名片、標誌;

(二)吸收輔助人員成為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合作人或者推選成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三)採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服務專用文書、收費票據等方式,為輔助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便利;

(四)指派輔助人員單獨從事法律業務;

(五)指示財務人員違反財務制度辦事,特別是違反律師收費管理規定,不向委託人開具合法票據。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輔助人員應當嚴格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範以及本所各項規章制度,認真開展各項工作。律師事務所輔助人員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不得印製自稱是「律師」名片、標誌;

(二)不得接辦案件;

(三)不得向委託人收取任何費用;

(四)律師助理在輔助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時,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以及《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等律師行業規範。

輔助人員違反以上行為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警告、開除、辭退等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有違反本辦法第

四、五、十三條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律師法》以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於尚未構成行政處罰的案件,由律師協會根據行業規範給予行業處分。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可由主管部門向律師事務所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逾期仍不改正的,將追究律師事務所及負責人責任。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輔助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三)項的,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律師法》第四十六條給予行政處罰。

對於因管理疏忽而造成輔助人員出現前款違法違規行為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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