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賃式公寓 公寓式辦公樓防火設計技術規定

2022-04-29 21:03:02 字數 2351 閱讀 2942

針對近年來租賃式公寓和公寓式辦公樓消防設計中遇到的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本著確保消防安全和經濟實用的原則,制訂本規定。

一、定義

1、租賃式公寓(亦稱酒店式公寓):採用統一經營管理,每個單元設有獨立衛生間的供人寄宿的居住建築。其中供學生寄宿使用的,稱之為學生公寓。

2、公寓式辦公樓:每個單元的最大建築面積不超過300 m2 ,且設有獨立衛生間的辦公建築。

二、一般規定

1、單元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分隔至樓板底部。

2、租賃式公寓、公寓式辦公樓底部設定的商業場所,應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樓板與公寓和辦公用房完全分隔,且其安全出口應分開設定。當建築符合下列要求時,公寓式辦公用房可與商業場所共用安全出口:

(1)公共部位和室內各部位均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商業場所的疏散出口採用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電子門鎖,火災報警後,電子門鎖能聯動開啟。

3、超高層公寓式辦公樓應設定避難層,其設計應按照《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本市《關於超高層建築工程消防設計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有關要求執行。

4、公寓式辦公樓和統一裝修的租賃式公寓的內裝修設計應按《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的辦公建築的要求執行。

5、租賃式公寓、公寓式辦公樓設定歌舞娛樂遊藝放映場所時,其消防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國家消防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

6、租賃式公寓、公寓式辦公樓的消防車道、消防登高面和消防登高場地的設定可參照上海市工程建設規範《住宅設計標準》第3.3條執行。

三、安全疏散

1、租賃式公寓、公寓式辦公樓的樓梯間的數量及其形式應按國家和本市消防技術規範中有關民用公共建築樓梯間的要求設計。但符合下列之一要求的租賃式公寓可按住宅要求設計:

(1)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650m2的;

(2)學生公寓。

2、需設防煙樓梯間的租賃式公寓和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650 m2 的公寓式辦公樓,如採用塔式布置,其防煙樓梯間的兩個前室和消防電梯前室可合用。

注:塔式布置是指以共用樓梯或樓梯與電梯組成的交通中心為核心,將多套單元組織成乙個單元式平面,且每套單元門至樓梯間門或前室門的距離不超過10m的布置。

3、設定消防前室的租賃式公寓、公寓式辦公樓,直接開向前室的單元門不應超過3套,且該單元門應為乙級防火門(單元門可朝單元內開啟)。18層以上的租賃式公寓和公寓式辦公樓,當樓梯間無可開啟外窗且無機械加壓送風時,單元門不應直接開向前室。

4、租賃式公寓各單元室內任何一點至單元門的疏散距離不應大於20m,門的淨寬不應小於0.9m。

5、公寓式辦公樓各單元室內任何一點至單元門的疏散距離不應大於15m,當室內設定噴淋保護時,疏散距離可增加3m。其疏散出口數量和寬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單元內的建築面積不大於60 m2 時,可設定乙個淨寬不小於0.9m的出口;

(2)單元內的建築面積不大於150 m2 時,可設定乙個淨寬不小於1.1m的出口;

(3)單元內的建築面積大於150 m2 時,應設定二個出口,門的淨寬不應小於

0.9m。

四、消防設施要求

1、下列租賃式公寓、公寓式辦公樓應設室內消火栓系統:

(1)超過6層的塔式、單元式學生公寓;

(2)體積超過5000m3的租賃式公寓、公寓式辦公樓。

2、下列租賃式公寓、公寓式辦公樓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超過9層且不設集中空氣調節系統的租賃式公寓(學生公寓除外)、公寓式辦公樓的公共走道、消防前室、庫房等公共部位(公共部位設定噴頭數少於5個時,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接入室內消火栓系統);

(2)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租賃式公寓、公寓式辦公樓的公共部位及室內各部位;

(3)設有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單元之間有風管連通的租賃式公寓、公寓式辦公樓的公共部位及室內各部位;

(4)建築高度超過50m,每層建築面積超過650m2的公寓式辦公樓的公共部位及室內各部位。

注:單元最大建築面積小於150m2的,噴水強度可按輕危險級設定。

3、下列租賃式公寓、公寓式辦公樓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超過18層且不設集中空氣調節系統的租賃式公寓(學生公寓除外)的公共部位;

(2)建築高度超過50m的公寓式辦公樓的公共部位及室內各部位;

(3)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租賃式公寓、公寓式辦公樓的公共部位及室內各部位;

(4)設有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單元之間有風管連通的租賃式公寓、公寓式辦公樓的公共部位及室內各部位;

(5)設有機械防排煙系統的租賃式公寓、公寓式辦公樓的公共部位。

4、租賃式公寓、公寓式辦公樓的防排煙設計應按上海市工程建設規範《民用建築防排煙技術規程》中辦公樓的有關要求執行。但不設集中空氣調節系統的租賃式公寓可按住宅的有關要求執行。

5、本規定所指的室內各部位不包括面積小於5.00m2的廁所、衛生間。

二○○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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