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合同,是否要給錢

2022-04-13 21:21:37 字數 1189 閱讀 8112

2023年09月08日 08:38 深圳新聞網

姜小姐數月前與某通訊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有這樣乙個條款:「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合同,但乙方(指姜小姐)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甲方(指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終止勞動合同。

」工作一段時間後,公司果然發現姜小姐不能勝任自己的本職工作。於是,決定給她一次提高技術水平的機會:安排她脫產3個月,去參加專門的技術培訓。

姜小姐參加完3個月的技術培訓,回到公司,仍然不能勝任工作。公司領導無奈,只得根據前述勞動合同條款,作出了30日後與姜小姐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

「既然公司不想要我了,我也只好領補償金走人了。」姜小姐的自言自語馬上受到了公司領導的糾正,「什麼補償金?跟你終止合同,公司沒準備給你補償金。

」「公司跟我訂的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現在提前解除,憑什麼不給我補償金?」「因為公司跟你是終止合同,終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是不一樣的,按國家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就可以不給經濟補償金。根據咱們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你現在是屬於終止合同,所以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姜小姐一時無言以對。

那麼,這家公司可否這樣終止合同,且不支付補償金?

《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38條進一步明確:

「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本案中,公司與姜小姐根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來終止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做法,從表面上看,符合上述規定。

但是,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中還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義務。」本案中的公司與姜小姐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的,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是:

「乙方(指姜小姐)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甲方(指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終止勞動合同。」這樣的決定把《勞動法》中第26條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法定條件,當作了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這是一種公司規避法律義務的行為,勞動合同中的這種約定無效。

所以,公司儘管可以按勞動法的規定,單方與姜小姐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向姜小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解除合同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甲方與乙方於年月日簽訂了編號原合同 協議有效期至年月日,現原合同 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解除時間 1 原自年月日解除。2 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 協議及與該合同 協議有關的補充協議和其他構成雙方權利義務的...

勞動解除合同

姓名身份證號乙方 你於年月日到甲方 工作,在甲方的工作年限為 年月至年月,在甲方工作期間最後乙個工作崗位為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訂立 續訂 了以下第項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條項的規定,決...

解除合同證明

篇一 最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確認和達成以下條款 雙方確認,乙方於201x年11月28日向甲方提出離職申請,該離職申請已在乙方向甲方提出之日生效且不可撤消。乙方撤消201x年12月9日向甲方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關於撤消 員工離職申請 審批表 的郵件。在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