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論 生存智慧型大全集 遵守誠信 讓你擺脫囚徒困境

2022-04-10 04:40:38 字數 2475 閱讀 3329

狼群戰術體現在職場的合作博弈中還有乙個十分重要的因素,這就是在合作中必須遵循誠信法則。誠信是獲勝的關鍵。做人需要誠信,誠信贏得尊嚴;經商同樣需要誠信,誠信贏得市場。

在你與對手進行博弈時,誠信便成為對方對你採取策略的重要依據。這是每個參加「囚徒博弈」的人的最佳選擇,而你恪守誠信,對方也勢必會用同樣的方式來回報你,從而達到共贏的局面。

恪守誠信,就要對自己講的話承擔責任和義務,言必有信,一諾千金。答應他人的事,一定要做到。同他人約定見面,一定要準時赴約。

要知道,許諾是非常慎重的行為,對不應辦或辦不到的事情,不能輕易許諾,一旦許諾,就要努力兌現。如果我們失信於人,就等於貶低了自己。從古到今,人們這麼重視誠信原則,其原因就是誠實和信用都是人與人發生關係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規範。

沒有誠信,也就不可能有道德,所以誠信是支撐社會道德的支點。

但是有乙個問題我們不得不認真面對,現實生活中為什麼會出現誠信危機?

這是因為誠信是相對的,當誠信的成本與其價值相對失衡時,就會誘使人們作出某種不誠信的行為。當然,在一定的道德規範、市場規則和社會監督下,有時即便誠信的成本高於其價值,某些違背誠信原則的動機,還是受到諸多社會因素的制約而不會變為實際行動。

缺乏誠信會失去未來的更大利益,但為了誠信而不計投資回報,則與現實情況大相徑庭。雖然不能排除有些人的誠信行為單純是為了塑造一種高尚的人格,但大多數人的誠信是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這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現象。

誠信是有價值的。單以交易來說,缺乏誠信會提高交易成本,妨礙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經濟學家威廉·姆森認為,由於利己主義動機,商人在交易時會表現出機會主義傾向,總是想通過投機取巧獲取私利,如故意不履行合約中規定的義務,曲解合約條款,以不對等資訊欺騙對方等等。

這樣一來,為了盡量使自己不吃虧,在交易時就得討價還價、調查對方的信用、想方設法確保合約的履行。於是,商業談判、徵信、訂立合約等活動的複雜程度越高,交易成本就越高。當交易成本過高時,就不值得交易了。

可見,只有交易雙方彼此誠信,才能降低交易費用和提高交易的效率。

設想博弈以a違約開始,到第二次交易時,b會不信任a,要麼放棄交易,要麼附加更多的條件,但這對雙方都不利。他們會認識到,從靜態來看的損人利己行為,在動態中將導致雙方利益受損。如果交易繼續進行下去,出於對合作終止可能給自己帶來損失之擔憂,到第三次交易時,a會嘗試著遵守遊戲規則。

「你投我以桃,我必報之以李」,故在第四次交易中,b就會信任對方。反之,如果a在第四次交易中對b第三次交易中發出的善意訊號置若罔聞,則他必然會「你做初一,我做十五」,b也會在第五次交易中將繼續違約,結果大家都討不到好,則博弈再度限於「囚徒困境」的僵局。

既然博弈要不斷地進行下去,則「囚徒困境」結局絕非均衡。市場會通過不斷自發進行的懲罰與激勵,促使交易雙方調整心態,爭取通過「雙贏」達成長期合作關係。每個正常的人和企業都會理性地作上述演繹推理。

於是我們可以發現,與其在第二次交易中遵守規則,還不如在第一次交易中遵守規則。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對於無限連續交易的博弈而言,每次交易的均衡表現為雙方都遵守規則、堅守誠信,因而其結局最優。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交易應劃分有限連續和無限連續。就有限連續交易而言,雖然交易是重複進行的,但因次數有限,則每一次交易的均衡仍然與一次性的交易博弈相同,是「囚徒困境」式的次優結局。道理很簡單。

既然次數有限,則必定存在著最後一次的交易博弈。而在最後一次博弈中,不管你一諾千金也好,坑蒙拐騙也好,既不會遭受懲罰和損失,也不會獲得獎勵和利益,因為此次博弈結束後彼此就不再往來。

我們可以設想一下,當乙個人知道明天就要死去,他今天的守法動機還會像以往那樣強嗎?如此看來,最後一次的交易博弈的情形幾乎等同於一次性的交易博弈。那麼倒數第二次交易博弈又如何呢?

因為最後一次交易博弈已經確定就是「囚徒困境」式的結局,倒數第二次交易博弈不受最後一次博弈的約束。當你遵守規則時,不會在下一次受到獎勵;當你違背規則時,也不存在著受罰。因此,倒數第二次的交易博弈同樣與一次性的交易博弈的性質無異,其均衡過程也必將出現「囚徒困境」。

那麼,究竟怎樣才能講究誠信、恪守諾言呢?首先,「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成為乙個善意的交易者,永遠不要先欺騙對方。

雖然欺騙或許會得到短期的利益,但為此而破壞甚至中止長期交易,是完全得不償失的。對於許多高檔商品的銷售者來說,欺騙乙個客戶,可能會使你失去很多潛在客戶。此外,在營銷學中有一種說法:

開發乙個新客戶的成本是保留乙個老客戶的5~6倍。這些都說明,不要因為短期的利益而去欺騙你長期的合作物件,除非你不打算再幹這一行。

其次,「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成為乙個堅持原則的交易者,對對方的故意欺騙行為作出及時的強烈反應(必要時甚至可以以牙還牙)。因為,此時的猶豫和軟弱只會使對方更加得寸進尺,使用這條原則可能會使對方盡快回到合作的道路上去。

當然,使用這條原則風險較大,因為也可能出現雙方都不願意看到的局面。因此,除了自身必須具備一定實力外,還要看外部的市場環境。如果在近似完全競爭的市場上採用上述策略,就很容易導致不理想的局面發生。

此外,一定要記住「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成為乙個寬容的交易者。所謂「冤冤相報何時了」,對於對方由於資訊溝通失誤或判斷錯誤等原因造成的非敵意失信行為,尤其在對方已作出和解的表示時,應給予及時的和解回應。不要因為一時的意氣用事,造成兩敗俱傷的結局,畢竟長期的合作,才能造就真正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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