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鋯業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實施細則

2022-04-10 03:16:57 字數 2248 閱讀 8257

廣東東方鋯業科技股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廣東東方鋯業科技股份****(以下簡稱「公司」)決策和經營管理層等高階管理人員的選拔和錄用程式,優化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人員結構,從而進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根據《公司法》、《**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並制定本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條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選擇標準和程式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第二章委員會成員組成

第三條提名委員會成員由當屆董事會三名董事組成,且委員中至少有一名為獨立董事。

第四條提名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提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在委員內選舉產生,並報請董事會批准後任職。

第六條提名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期限與同屆董事會成員的任期一致。主任委員任屆期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委員會根據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提名委員會可以由公司人事部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聯絡和會議組織等工作。

第三章委員會職責許可權

第八條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許可權:

(一)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資產規模和股權結構對董事會的規模和構成向董事會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研究公司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式,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三)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

(四)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

(五)對必須提請董事會聘任的其他高階管理人員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

(六)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提名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控股股東在無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應當尊重提名委員會的建議;否則公司控股股東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經理人選。

第四章委員會決策程式

第十條提名委員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研究公司董事、經理人選的當選條件、選擇程式和任職期限,形成決議後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一條董事、經理人員的選任程式;

(一)提名委員會應積極與公司各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對新董事、經理人員的需要情況,並形成書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員會可在本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內部以及人才市場等廣泛蒐集董事、經理人選;

(三)蒐集初選人的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任職或兼職等到情況,形成書面材料;

(四)徵得被提名人對提名的同意,否則不能將其作為董事、經理人選;

(五)召集提名委員會會議,根據董事、經理的任職條件,對初選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六)在選舉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經理人員前一至兩個月,向董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

和新聘經理人選的建議和相關材料;

(七)根據董事會決議和反饋意見進行其他與任職有關的工作。

第五章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提名委員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提名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正常情況下會議召開前六天須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一名委員(應是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條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形成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四條提名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會議也可以採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五條公司人事部負責人可列席提名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委員會亦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提名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方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規定。

第十七條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儲存。

第十八條提名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方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十九條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負有保密義務,在資訊尚未公開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關資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細則有關內容如與國家日後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牴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同時公司應對本細則立即進行修訂,

並報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廣東東方鋯業科技股份****董事會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議事規則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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