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制度

2021-03-04 03:03:00 字數 1404 閱讀 4185

上海市某某(集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公司審計工作,確保董事會對總經理機構的有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審計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屬的議事機構,對董事會負責。主要負責公司內、外部審計的溝通、監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員組成

第三條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董事組成,也可吸收公司的中高階管理人員擔任委員。

第四條審計委員會設委員主任一名,所有委員由董事長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審計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章職責許可權

第六條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許可權:

(一)預審公司的審計政策,根據董事會授權監督公司的管理和運營;

(二)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三)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預審公司的年度內部審計計畫,聽取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四)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五)審核公司的財務資訊及其披露;

(六)審查公司內控制度,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必要時,就重大事項或非經常性事故進行專題調查,並向董事會提交有關調查報告;

(七)審核公司外部審計報告,在對外披露前,就審計報告涉及的重大問題提請董事會或董事長決策;

(八)檢查外部、內部審計報告所提意見的落實或整改情況;

(九)每年向董事會提交乙份審計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

(十)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七條審計委員會的審議是在董事會決策前的預審,預審後形成的提案或審核意見應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審計委員會應配合監事會的審計活動。

第四章議事規則

第八條審計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規定。

第九條審計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需要時經審計委員會委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前三天須通知全體委員,臨時會議除外。會議材料應與會議通知同時送達全體委員。

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委員主持。

第十條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因故缺席會議的委員可以提前以書面形式發表意見並委託其他委員行使表決權;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審計委員會認為必要時,亦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儲存。

第十三條審計委員會根據會議討論意見和表決結果形成的正式提案或審核意見,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一屆一次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本制度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任何修訂都應由審計委員會審議並提交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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