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年度財務報告的審議工作規程

2022-04-02 04:22:10 字數 1077 閱讀 7761

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年度財務報告的審議工作規程

為充分發揮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監督作用,維護審計的獨立性,現制定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年度財務報告的審議工作規程如下: 第一條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與會計師事務所協商確定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的時間安排。

第二條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督促會計師事務所在約定時限內提交審計報告,並以書面意見形式記錄督促的方式、次數和結果以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確認。

第三條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在年審註冊會計師進場前審閱公司編制的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第四條年審註冊會計師進場後,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加強與年審會計師的溝通,在年審註冊會計師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後再一次審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第五條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表決,形成決議後提交董事會審核。

第六條 。

第七條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續聘下一年度年審會計師事務所時,應對年審會計師完成本年度審計工作情況及其執業質量做出全面客觀的評價,達成肯定性意見後,提交董事會通過並召開股東大會決議;形成否定性意見的,應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第八條審計委員會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審會計師事務所時,應通過見面溝通的方式對前任和擬改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了解和恰當評價,形成意見後提交董事會決議,並召開股東大會審議。

1上述審計委員會的溝通情況、評估意見及建議需形成書面記錄並由相關當事人簽字,在股東大會決議披露後三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司註冊地證監局。

第九條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必須重點關注公司在年報審計期間發生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情形。公司原則上不得在年報審計期間改聘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改聘,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約見前任和擬改聘會計師事務所,對雙方的執業質量做出合理評價,並在對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斷的基礎上表示意見,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召開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並通知被改聘的會計師事務所參會,在股東大會上陳述自己的意見。上市公司應充分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及被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陳述意見。

第十條在年度報告編制和審議期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成員負有保密義務。在年度報告披露前,嚴防洩露內幕資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第十一條審計委員會在年度報告編制過程中應督促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人員履行保密義務,嚴防洩露內幕資訊、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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