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滬士電子股份****審計委員會年報工作制度 (2023年3月10日經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滬士電子股份****(以下簡稱「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提高規範運作水平,充分發揮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財務報告編制的監控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審計委員會委員在公司年報編制和披露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勤勉盡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的時間安排由審計委員會與負責公司年度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協商確定。
第四條審計委員會應督促會計師事務所在約定時限內提交審計報告,並以書面意見形式記錄督促的方式、次數、結果以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確認。
第五條審計委員會應在年度審計的會計師進場前審閱公司編制的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第六條審計委員會在註冊會計師進場後,加強與註冊會計師的溝通,在註冊會計師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後,再一次審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第七條審計委員會應對年審後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進行表決,形成決議後提交董事會審核。
第八條審計委員會在續聘下一年度年審會計師事務所時,應對年審會計師完成年度審計工作情況及其執業質量作出全面客觀的評價,達成肯定性意見後,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表決;形成否定意見性意見的,應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第九條審計委員會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審會計師事務所時,應通過見面溝通的方式,對前任和擬新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了解和恰當評價,形成意見後提交董事會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2 第十條
審計委員會在上述續聘及改聘過程中的溝通情況、評估意見及建議,需形成書面記錄由當事人簽字,由公司**事務部予以儲存。
第十一條公司原則上在年報審計期間不改聘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改聘,審計委
員會應約見前任和擬聘會計師事務所,合理評價雙方執業質量,對公司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斷,並出具意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
東大會審議,通知被解聘的會計師事務所參會並在股東大會上陳述意見。公
司應充分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及被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陳述的意見。
第十二條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內審部門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對與財務報告和
資訊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
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
(二) 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及其處理情況(如存在);
(三) 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實施的有關措施;
(四) 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情況(如存在);
(五) 本年度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
第十三條在年度報告編制和審議期間,審計委員會委員負有保密義務,嚴防洩露內幕
資訊,禁止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內審負責人負責組織協調審計委員會和年審注
冊會計師的溝通,為審計委員會在年報編制過程中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
制度如與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相牴觸時,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公
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及時對本工作制度進行修訂。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滬士電子股份****董事會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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