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轄下薪酬委員會之職權範圍

2022-07-05 09:42:04 字數 2998 閱讀 4321

(2023年3月版本)

薪酬委員會之職權範圍

董事會轄下

董事會轄下薪酬委員會

(本職權範圍應以英文為準,任何中文譯本不得更改或影響其解釋)

組成根據遠東環球集團****(「本公司本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董事會董事會」)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通過之決議案,薪酬委員會(「委員會委員會委員會」)獲成立為董事會轄下之薪酬委員會。

委員會委員會

1.1. 成員成員

1.1 委員會之成員(「成員成員成員」,每位均為「成員成員

成員」)應由董事會僅從本公司董事中委任,成員人數至少三(3)名,而大部份應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1.2 委員會之主席(「主席主席

主席」)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由董事會委任。

1.3 委員會之秘書(「秘書秘書

秘書」)須由董事會委任。

1.4 經董事會通過決議案,方可委任、罷免或增加委員會之成員及秘書。

2.2. 會議會議次數及次數及次數及程式程式程式

2.12.1 會議會議通通告

(a) 除非獲全體成員同意,召開委員會會議(「會議會議會議」)須發出最少十四(14)日之

通告。(b) 委員會成員或秘書(應委員會成員之要求)可於任何時候召集委員會會議。

召開會議通告必須於會議日期前至少十四(14)日內按該成員不時通知秘書之

電話號碼、傳真號碼或位址以親身口頭或以書面形式、或以電話、電傳、電

報、傳真或其他委員會成員不時釐定之方式向各委員會成員發出。口頭會議

通知應以書面方式確認。

(c) 會議通告必須說明開會時間、地點,並須附上議程及委員會成員就會議可能

須考慮之其他檔案。

2.22.2 法定人數法定人數

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兩(2)名成員,其中一名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2.2.33 會議次數會議次數

(a) 每一(1)年最少開會一次。

2.2.44 投票投票

委員會於任何會議提呈之決議案,須經由出席成員以大多數票通過。

2.2.55 其他其他

會議可由成員親身出席、透過電話或視像會議之形式進。成員可透過會議電話或容許全部與會人士聆聽對方聲音之類似通訊器材,參與會議。

3.3. 書面書面決決議案議案

決議案可由全體成員以書面形式通過。

4.4. 委任替任代表委任替任代表

成員不得委任任何替任代表。

5.5. 職責職責

委員會之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就本公司全體董事及高階管理層(定義見下文)之薪酬政策及架構,在對可

資比較公司所支付之薪金、董事及高階管理層所付出之時間及所承擔之責

任、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本集團本集團」)內其他職位之聘用條件及與表現

掛鉤薪酬之利弊等多個因素加以考慮後,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委員會須確保

執行董事之薪酬結構中,應有頗大部分報酬與公司及個人表現掛鉤;

(b) 就制定該等薪酬政策建立正式及透明程式,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c) 在對可資比較公司所支付之薪金、董事所付出之時間及所承擔之責任、本集

團內其他職位之聘用條件及與表現掛鉤薪酬之利弊等多個因素加以考慮後,

根據獲董事會轉授責任下為個別執行董事及高階管理層釐定具體薪酬福利,

包括實物利益、退休金權利及賠償金(包括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之賠償);

(d) 就批准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e) 考慮的因素包括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須付出的時間及董事職責、以及

本集團內其他職位的雇用條件;

(f) 檢討及批准向執行董事及高階管理層就其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而須支付之

賠償,以確保該等賠償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釐定,有關

賠償亦須公平合理,不致過多;

(g) 檢討及批准因董事行為失當而解雇或罷免有關董事所涉之賠償安排,以確保

該等安排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有關賠償亦須合理適當;

(h) 就本公司股東如何就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第13.68條規定須經股東批准之任何董事服務合約進行投票,向股東提出建議;

(i) 確保董事或其任何聯絡人概無參與釐定自己的薪酬;

(j) 與董事會主席及/或本公司首席執行官商議彼等對其他執行董事之薪酬建議;及

(k) 遵守董事會不時訂明或刊載於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細則細則

細則」)內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法規所訂立之任何規定、指引及規則。

注:「高階管理層」指本公司年報不時披露為高階管理層之人士,須由董事會釐定,包括本公司附屬公司之董事以及集團內其他科室、部門或營運單位之主管。

6. 許可權許可權

本公司須:

(a) 給予委員會充足資源履行其職責,包括在委員會認為必要之情況下諮詢獨立

專業意見,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b) 及時給予委員會充分資料,以便委員會作出知情決定;及

(c) 作出任何可使委員會妥善履行其權力及職能之事宜。

7.7. 匯報程式匯報程式

7.1 委員會應定期向董事會匯報。於委員會會議結束後之下次董事會會議上或委員會通

過任何書面決議案後,委員會主席應將有關發現及委員會之建議向董事會匯報。

7.2 會議記錄之初稿及定稿應送交全體董事批復及記錄,且均須於會議結束後合理期限

內送交。委員會秘書亦應不時將會議記錄以及委員會之所有書面決議案送交全體董事。

8.8. 股東周年大會股東周年大會

主席或另一名成員應出席本公司之股東周年大會,並須作好準備回應股東就委員會之行為及責任所提出之問題。

9. 9. 細則之持續適用細則之持續適用細則之持續適用

細則對董事會會議及其程式之規定,包括於作出必要修改後,在其適用及不牴觸本職權範圍之情況下,適用於委員會之會議及程式。

10. 10. 董事會之權力董事會之權力董事會之權力

在不違反細則、上市規則及任何其他適用法律法規之前提下,董事會可修訂本職權範圍內之所有規則及委員會通過之決議案,惟有關修訂並不影響任何在有關行動作出前委員會已採取行動或已通過決議案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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