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校實施職業年金問題的思考

2022-04-03 10:57:40 字數 894 閱讀 7807

【摘要】高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目前最大的阻力莫過於廣大教職工擔心改革後自己的養老金收入會降低,因此對養老保險改革持懷疑態度。而職業年金制度,是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有力補充,它的實施不僅可以消除教職工的懷疑,並且可以切實地提高教職工的收入。本文主要介紹一下高校目前養老保險制度的弊端以及職業年金的相關概念,重點論述一下在高校實施職業年金的必要性。

【關鍵詞】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職業年金必要性

【中圖分類號】g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3)01-0245-01

從目前國情來看,我國高校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不需要個人繳費,除掉少數非在編教職工及老的勞動合同工以外。退休後則由國家和單位共同承擔,單位承擔大頭。而少部分的繳納了養老保險的教職工則由單位和養老保險**共同承擔退休金 ,養老保險**要承擔略多一點。

一、高校養老制度概述

1.現存高校養老制度的特點

(1)形式單一,沒有補充形式。因此造就了絕大多數的教職工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恐慌。

(2)養老金的籌集方式主要由國家和高校共同承擔,而高校承擔大頭,在編職工無需個人繳費,沒有任何積累的形成。

(3)養老金的受益模式是待遇確定型,根據退休前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此次,浙江普通上調高校等事業單位的退休收入,以生活補貼名目,按不同職務和職稱在原有基礎上給予相應的補貼。

2.高校養老保險制度現存的弊端

(1)不利於激勵高校教師的積極性

高校教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是形成多元化的收入體系,提高教職工收入,激勵廣大教職員工。高校教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應為其工作期間收入的延期分配部分,而高校教師現行的退休養老制度是以最後乙個月的工資總額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退休金,這與多元化的收入體系是不相符的,如仍以檔案工資為基數,待遇勢必會降低,影響了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2)不利於高校自身的改革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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