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築幕牆安全管理辦法

2022-04-02 17:44:40 字數 4480 閱讀 5848

既有建築幕牆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草稿)

1 總則

1.1.1 為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提高既有幕牆安全維護效率,制定本管理辦法。

1.1.2 本辦法所稱既有幕牆系在本辦法頒發前已峻工驗收的幕牆。

1.1.3 既有幕牆安全維護,除應符合本辦法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安全維護責任

2.0.1 既有幕牆的安全維護按照「業主負責,**監督」的原則實施。

2.0.2 「 業主負責」按照各種所有權不同來確定。

a. 一幢建築為乙個法人單位所有,該法人單位對該幢建築既有幕牆安全維護負責。

b. 一幢建築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單位共有,按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每個法人單位對其所有部

分負安全維護責任。但應確定乙個法人單位對整幢建築既有幕牆負全面協調責任。

c. 一幢建築為一(數)個法人單位和數個自然人所共有(或數個自然人所共有),原則上按誰所有

誰負責的原則各自對所有部位負安全維護負責,但幕牆作為乙個整體,應確定乙個法人單位(自然人)對整幢建築既有幕牆負全面協調責任。

2.0.3安全維護責任主要包括:

a. 按有關規範(標準)的要求(或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載明的事項)定期進行檢查和維修;

b. 發現破損及時進行修理;

c. 按大修規定年限進行大修;

d. 對幕牆事故而造成的財產和人身損害進行賠償;

e. 其他安全維護責任。

2.0.4 建築幕牆三包期內由施工單位按合同約定進行安全維護,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2.0.5 定期檢查、維修可由安全維護責任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進行。

2.0.6 由於幕牆事故而致的財產和人身損害的賠償應由幕牆安全維護責任人負責。

a. 幕牆安全維護責任人和物業管理單位對財產賠償責任的劃分定應在合同中約定;

b. 考慮到自然人對幕牆事故的理賠的經濟能力,提倡參加幕牆社會保險或建立幕牆風險責任公司負責辦理。

2.0.7 各地**主管部門(可委託行業協會)應對所管轄地區的既有幕牆登記造冊進行管理。

a. 對本辦法頒發前的既有幕牆應進行普查造冊。

b. 建立幕牆竣工備案制度,在本辦法頒發後,已峻工幕牆應在辦理竣工手續後乙個月內向當地**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應將備案的竣工幕牆列入造冊進行管理。

c. 對在建幕牆工程,由施工單位(建設單位)負責其安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安全生產的規定負責監督。

2.0.8既有幕牆安全維護責任人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主管部門備案。 。

2.0.9**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抽查)既有幕牆的安全維護的執**況,對存在隱患的既有幕牆發出整改通知,督促幕牆安全維護責任人執行,幕牆安全維護責任人在整改完成後,由**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要求的繼續整改,直到整改達到要求。

3 竣工資料管理

3.0.1 幕牆竣工資料是進行幕牆安全維護最基礎的依據,必須首先進行完善,盡可能使其完整。

3.0.2 既有幕牆有竣工資料的幕牆工程應檢查其完整性:

a. 對《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下稱規範)jgj102-96(2003)頒發前設計、施工的工程應檢查其設計計算和節點構造是否符合該規範,對不符合強制性條文的應進行整改;對其他不符合的部分應充分論證其安全可靠性後採取措施。

b. 對《規範》發布後由取得甲、乙級設計資質單位設計或經施工圖審圖單位審圖,並辦理手續,由

一、二級施工企業施工的工程,應檢查竣工資料的完整性,如果竣工資料中的有重大遺漏的應給予補充完整。

c. 由丙級設計資質單位設計且未經施工圖審圖的,應對其設計進行重審,發現不符合強制性條文的應進行整改,對其他不符合部分應充分論證其安全可靠性後採取措施。

3.0.3 既有幕牆沒有設計而任意施工的工程,應對工程進行實測後,對照規範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強制性條文的應進行整改,結其他不符合規範的應充分論證其安全可靠性後採取措施。

3.0.4 嚴格執行幕牆竣工資料管理制度,今後幕牆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對幕牆竣工資料進行檢查,幕牆竣工資料不完整的不得辦理竣工手續,幕牆竣工資料必須有一套存建設檔案館。

4 安全使用、檢查和維護

4.0.1 幕牆應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既有幕牆的所有單位應向原施工單位索取《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使用維護。

4.0.2 幕牆管理單位應制定幕牆的檢查、維護、修理規章制度,報**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應督促各單位制定和執行幕牆檢查、維護、修理制度。

4.0.3 建築幕牆使用時應注意以下要求。

a. 建築幕牆為圍護構件,不能承擔建築物上(除玻璃幕牆自重以外)的豎向荷載。

b.建築幕牆周圍建築物改擴建時,應將風環境改變對玻璃幕牆的影響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措施。

c.建築幕牆應按設計的規定使用,並且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不得在建築幕牆上施加設計以外的任何荷載。點支承幕牆的支承裝置只用來支承幕牆玻璃和玻璃承受的風荷載或**作用,不應在支承裝置上附加其它裝置和重物。

2.進行室內裝修時,室內裝修分格應與幕牆桿件協調(不得在玻璃部分分格),並且與玻璃幕牆桿件間留變形縫,用密封材料填縫,不得緊靠幕牆桿件。

3.不得在玻璃幕牆表面上設霓虹燈、招牌及廣告。

4.窗簾盒不得固定在建築幕牆上,窗簾應距建築幕牆一定距離,窗簾材料應為純棉,不能使用化纖材料。

5.在距建築幕牆2m範圍內不得敷設埋入地下的上、下管道及其他金屬管線,以避免反擊。

6.在樓板外緣應設踏腳線,防止物件滾動撞擊建築幕牆。

7.不得隨意將明框玻璃幕牆改為隱框玻璃幕牆(隱框玻璃幕牆改為明框玻璃幕牆)或更換為石材面板。不得隨意改變幕牆分格。

8.不得隨意在建築幕牆上新增遮陽設施。不得穿越玻璃面板設定金屬管線(合理設定穿越玻璃幕牆的金屬管線要有防雷設施)。

9.不得將汙水或其它含有有害物質的水向建築幕牆表面排放。

d.清潔房間時,不得使用水沖洗,以免水流入防火隔斷,使防火棉失效。

e.在屋頂(及有防雷設施處)設定廣告牌時,應保護好幕牆防雷體系。

f.對玻璃肋玻璃幕牆玻璃肋之間,張拉索杆點式玻璃幕牆支承結構之間不得設定其他設施。

g.不允許用硬物刻劃或磨擦玻璃鍍膜面層及金屬桿件塗漆(鍍膜)表面,傷害其表面。

h. 建築幕牆工程驗收交工後,使用單位應及時制訂幕牆的保養、維修計畫與制度。

4.0.4建築幕牆的保養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1.應根據幕牆面積灰汙染程度,確定清洗幕牆的次數與週期,每年應至少清洗1次,清洗鍍膜玻璃膜麵時不允許使用清洗液,必須用柔軟、純棉布擦拭。

2.清洗幕牆外面的機械裝置(如清洗機或吊籃等)應操作靈活方便,以免擦傷幕牆牆面。

4.0.5建築幕牆的檢查與維修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1.當發現螺栓鬆動應擰緊或焊牢,當發現連線件鏽蝕應除鏽補漆;

2.當發現玻璃鬆動、開裂、破損、中空玻璃空氣層結露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3.隱框玻璃幕牆更換玻璃應用固化期滿的元件更換,不得直接在玻璃幕牆上更換;

4.當發現密封膠和密封條脫落或損壞,應及時修補與更換;

5.當發現幕牆構件及連線件損壞,或連線件與主體結構的錨固鬆動或脫落,應及時更換或採取措施加固修復;

6.定期檢查幕牆排水系統,當發現堵塞,應及時疏通;

7.當五金件有脫落、損壞或動能障礙時,應及時進行更換和修復;

8.當遇颱風、**、火災等自然災害時,災後應對玻璃幕牆進行全面檢查,並視損壞程度進行維修加固;

9.對張拉索杆的張拉力每年(大風或**後)應檢查一次,如低於設計值,應補充張拉到設計值。對索(杆)、鋼爪、連線件檢查其鏽蝕並及時處理或更換;

10.對張拉索杆結構依附的錨定結構(主體結構)每半年檢查一次,檢查其是否有異常(開裂、過度撓曲等);

11.對防火膈斷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防火棉受潮應及時更換;

12.在對建築防雷系統接地電阻年檢時,同時對幕牆防雷每年檢測一次,如發現桿件與主體結構不連通,應及時修理。對防雷金屬接閃器每年檢查一次,如發現鏽蝕、搭接不夠,應及時修理更換。

4.0.6 在對玻璃幕牆進行保養和維修中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1.不得在4級以上風力及大雨天氣進行幕牆外側的檢查、保養與維修工作;

2.對建築幕牆進行檢查、清洗、保養、維修時所採用的機具裝置(清洗機、吊籃)必須牢固、操作方便、安全可靠;

3.在建築幕牆的保養與維修工作中,凡屬高處作業者,必須遵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的有關規定。

5 安全維護檢查與處理

5.0.1 建築幕牆在正常使用時,每隔5年應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對玻璃、密封條、密封膠、結構矽酮密封膠等應在不利的位置進行檢查。

5.0.2對明框玻璃幕牆應檢查玻璃與槽口配合尺寸,如果玻璃與鑲嵌槽搭接尺寸小於規定尺寸4/5時應更換玻璃,如果玻璃邊緣與鑲嵌槽槽底剛性接觸時應予以調正。

5.0.3隱框玻璃幕牆重點檢查結構膠膠縫,檢查前應用清水清洗膠縫表面,待乾燥後目測、手摸有無粉化和彈性及與基材粘接有無剝離跡象。

如果有以上跡象應拆下一結構裝配元件,割取三組試樣進行拉伸試驗,在標準個條件下,試驗拉力為0.60n/mm2不應有內聚破壞,試樣破壞時粘接破壞面積不應超過20%,當3組試樣中有任一試樣在0.60n/mm2 時出現內聚破壞和破壞時粘接破壞面積大於20%兩種情況之一時,應再抽樣複查,再重複以上情況,對整幢幕牆應全面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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