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管理辦法

2021-03-04 02:38:16 字數 1563 閱讀 5530

第五條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凡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的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在用於本市建築施工現場前,生產廠家須到市建築安全監督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得進入我市建築施工現場銷售。

第二章申請、審核、登記備案

第六條國內生產的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由生產企業申請登記備案,進口的可由國內總**申請登記備案。

第七條申請備案登記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四)部、省級頒發的安全准用證明;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進口產品應有生產國或地區權威機構的產品質量鑑定證書及相關的報關資料;

(五)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有關圖紙及產品的技術效能和使用說明書。

第八條登記備案程式 (一)申請單位向市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

(二)市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

(三)經審核合格的,銷售單位須與市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簽訂責任保證書,由市建委發放《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登記備案證》;不合格的,不予登記備案,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三章公告、銷售、採購和使用

第九條市建委定期通過發文、登報、上網發布等方式,對審核批准登記備案的產品和應當進行登記備案的產品目錄予以公告。

第十條銷售單位供貨時應向採購單位提供備案證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影印件及《安全防護用具供貨登記表》,以便存檔備案。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嚴禁購買未經登記備案的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管人員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進行聯合驗收,並按規定做好驗收記錄。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於施工現場。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定期對防護用具進行檢查和維護。周轉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在重新使用前,施工單位應會同監理單位對產品進行測試,並做好測試記錄。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不得用於施工現場。

生產廠家、銷售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登記備案的合格產品,並做好產品的售後服務,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使用未經備案的安全防護用具的,由市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已進入施工現場的防護用具予以清除出場;對已用於工程施工的,責令立即更換,並按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禁止生產廠家或銷售單位向施工現場銷售不合格的產品。對發現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並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對登記備案產品的廠家或銷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並取銷其登記備案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連續兩次發現不合格產品的;

(二)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

(三)售後服務質量低劣的;

(四)因產品不合格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條登記備案的有效期為二年,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生產單位應向市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提出登記備案申請。逾期未重新辦理登記備案的,原備案資格自動取消,由市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生產或經銷單位應每年向市建築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產品質量抽查情況,並提供合法有效的產品抽檢報告。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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