塵肺病職業危害防治實施辦法

2021-03-04 02:38:16 字數 1513 閱讀 4947

為保障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技進步,實行科學管理,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勞動者技術素質和健康保障群策群力,錄取防範措施,消除和制止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與健康的一切不良條件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件》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公司安全組織機構及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塵肺病防治工作的領導、督促、檢查。

第二條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國家防止粉塵危害的有關規定,錄取工藝改革,濕開式作業,密閉塵源,合理抽風等防塵措施,推廣使用無塵或者低塵的技術、裝置,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禁止在沒有防塵設施的作業環境中進行敞開式乾式粉塵作業。

第三條安排防塵經費,專款專用,進行技術改造,改主裝置必須編入裝置臺帳,列入維修計畫,保持正常運轉。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續建有粉塵作業的工程專案,防塵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

第五條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又沒有進行治理,嚴重影響職工安全健康的職工有權拒絕操作。

第六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粉塵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標準執**況進行監察,負責職工健康監護,塵肺病診斷、**、療養的監督。

第七條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粉塵作業場所有關預防和治理粉塵危害的工程技術,組織管理措施及其效果改進進行監察。

第八條工會組織負責塵肺病防治工作的群眾性監督協助單位開展防塵工作,教育職工遵守防塵規章制度。

第九條按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作業場所空氣中的粉塵濃度和防塵工程技術及效果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和勞動、衛生和工會組織報告,並向職工公布。

第十條對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進行就業前體檢和就業後定期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從事電焊作業、工程施工的接塵職工每兩年體檢一次,已經確診為塵肺病或者經體檢發現為可疑塵肺病的接塵職工,每年負責一次。

第十一條患有下列職業禁忌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粉塵作業

(一) 活動性肺結核病。

(二) 慢性肺部疾病,嚴重慢性上呼吸道疾病和支氣管疾病。

(三) 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四) 較嚴重的心血管系統疾病。

(五)醫學上認為不宜從事粉塵作業的疾病。

第十二條塵肺病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塵肺病診斷鑑定組集體診斷。確診為塵肺病的,按照國家有關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提出勞動能力鑑定意見,記入《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調離粉塵作業崗位,並根據塵肺病期和病情給予**和療養。

第十三條認真執行本辦法,在塵肺病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扣發資金處罰。

(一) 未對粉塵作業職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的。

(二) 安排職業禁忌症人員從事粉塵作業的。

(三) 強令塵肺病患者繼續從事粉塵作業的

(四) 安排未成年人從事粉塵作業的。

(五) 擅自挪用防塵設施經費的。

(六) 任意拆毀防塵設施,致使粉塵危害加重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鐵二十一局集團第六工程****

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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