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說明理由的行政行為效力研究

2022-03-31 21:49:54 字數 902 閱讀 1464

【摘要】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往往要具備法定的條件,遵循相應的程式。說明理由作為行政機關權力行使的一項程式性義務,是保障程式理性的手段之一,其通過展示相應原因與最終決策的因果聯絡以表明行政決定的權威性、正當性和可接受性。通過分析不同型別的行政行為說明理由的必要性,可以使行政相對人更好的維護自己權利,同時也約束著行政主體的行為,促進行政行為的合法、合理性,促進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發展。

【關鍵詞】行政行為效力;說明理由制度;程式正義

一、行政行為效力界定

行政行為的效力問題在理論和實際操作中都很重要,在行政法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對其概念界定有不同觀點,例如吳靖萍教授認為,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是指除明顯或嚴重違法而無效外,行政行為行為一經作出,在被有權機關撤銷之前,就可以認為是合法的;①應松年教授則認為,行政行為的效力,是行政行為在法律關係上所產生的效果及對當事人的影響。二、說明理由制度界定

說明理由作為行政機關權力行使的一項程式性義務,是保障程式理性的手段之一,在我國也已經得到了廣泛的確認。章劍生教授認為,行政行為說明理由是指行政主體在做出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的行政行為時,除有法律特別規定外,必須向行政相對人說明其做出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以及進行自由裁量時所考慮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行政法上說明理由是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一種正當程式的要求和規則,意指行機關在行政行為過程中,如果影響相對人權利,應當向其說明其決策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及其內在的邏輯論證關係,也即通過展示原因與最終決策的內在關係以表明行政措施的權威性、應當性和可接受性。

三、未說明理由在授益性與侵益性行政行為中的效力

在實際的行政執行中,關於未說明理由制度的行政行為效力往往讓行政相對人存在疑慮,不知其是否及何時成立,是否及何時有效。那麼在何種情形下未說明理由的行政行為是有效的,何種情況下又是無效或者是效力待定的呢?本文旨在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一些情況的簡要分析來**行政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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