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關鍵崗位人員崗位輪換和強制休假實施細則

2022-03-30 10:26:14 字數 4967 閱讀 276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我行內部控制和管理體系,強化崗位監督和約束,防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根據《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大防範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有關制度規定,結合我行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關鍵崗位是指在業務運營過程中處於關鍵環節且涉及風險控制點,承擔較高風險責任,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進行重點管理和監督的易發風險崗位。關鍵崗位依據崗位職責、業務處理許可權、業務流程環節、發生風險概率和可能發生的損失等因素認定,分為管理類關鍵崗位及操作類關鍵崗位。

(一)管理類關鍵崗位

總行部門正、副總經理;分(支)行正、副行長及行長助理;二級支行行長;分(支)行財會部經理;分(支)行公司銀行部經理及個人銀行部經理。

(二)操作類關鍵崗位:

對公客戶經理崗、個人客戶經理崗、財務核算崗、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崗、印章管理崗、清算崗等。

詳見附件一《××銀行關鍵崗位一覽表》。

第二章崗位輪換

第三條崗位輪換是指根據風險控制工作需要,有計畫地安排關鍵崗位工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調換工作崗位的一種制度安排。

第四條崗位輪換實施

(一)總行部門正、副總經理;分(支)行正、副行長及行長助理等管理類關鍵崗位人員崗位輪換由總行人力資源部報行務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分(支)行委派會計主管、授信審批官、財會部經理等管理類關鍵崗位人員崗位輪換由總行人力資源部及總行條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三)分(支)行公司銀行部經理、個人銀行部經理、二級支行行長等管理類關鍵崗位、操作類關鍵崗位人員崗位輪換由各分(支)行自行組織實施。原則上在本機構、本部門進行,通過在本機構或本部門內輪換、更換管理或服務物件等方式,進行崗位輪換。對個別特殊崗位在本機構內輪換確有困難的,由所在機構提出申請,經總行人力資源部同意並進行統一調配後,可進行跨機構輪換。

(四)總行各部門關鍵崗位人員崗位輪換由部門自行組織實施。

第五條崗位輪換期限

(一)定期輪換。關鍵崗位人員在同一崗位連續工作時間達到輪換期限,須實施崗位輪換。根據崗位承擔的風險責任和業務複雜程度等因素,輪換期限分為共3個檔次:

4年1次、3年1次、2年1次。

1、管理類關鍵崗位人員

(1)在同一機構同一崗位連續任職滿4年的分行正、副行長及行長助理,必須進行輪崗;

(2)在同一機構同一崗位連續任職滿3年的支行正、副行長及行長助理;總行部門正、副總經理;分(支)行財會部經理、公司銀行部經理及個人銀行部經理,必須輪崗。

(3)2年1次:在同一機構同一崗位連續工作滿2年的委派會計主管、授信審批官,必須進行輪崗。

2、操作類關鍵崗位人員

(1)在同一機構同一崗位連續工作滿3年的:財務核算崗……(供參考,待完善)

(2)2年1次:在同一機構同一崗位連續工作滿2年的:空白重要憑證管理崗、密押崗、授權崗、外匯控制檔案經辦崗、事後監督中心經辦崗、清算崗、對帳崗、空白卡保管崗、作廢卡保管崗…… 必須輪崗(供參考,待完善)

(3)因客戶經理崗位特殊性,其崗位輪換受到一定制約,為此,客戶經理崗位輪換採取每3年更換1次管戶的方式進行。

(二)不定期輪換。

1、組織實施機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安排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崗位輪換。

2、因特殊原因,紀檢監察和內控合規部門提出須輪換崗位的,應立即輪換崗位。

因改革需要,部分內設機構和工作崗位名稱變動,若工作內容大部分未改變者,一直在這些內設機構或崗位工作的員工視同一直在同一內設機構或同一崗位工作,亦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進行崗位輪換或崗位分工調整。

第六條崗位輪換流程

(一)制定崗位輪換計畫

1、總行部門正、副總經理;分(支)行正、副行長及行長助理等管理類關鍵崗位人員的年度輪崗計畫由總行人力資源部擬定並報送行務會。計畫確定後抄送合規部、審計部備案。

2、分(支)行委派會計主管、授信審批官、財會部經理等管理類關鍵崗位人員的年度輪崗計畫由總行人力資源部及條線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抄送合規部、審計部備案。

3、分(支)行公司銀行部經理、個人銀行部經理、二級支行行長等管理類關鍵崗位人員及操作類關鍵崗位人員(客戶經理除外)的年度輪崗計畫,由各分(支)行自行制定,報送總行人力資源部、合規部、審計部及條線主管部門備案。

4、分(支)行客戶經理管戶輪換計畫由各分(支)行自行制定,報送總行人力資源部、合規部、審計部及條線主管部門備案。

5、總行部門操作類關鍵崗位人員的年度輪崗計畫,由部門自行制定,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在此基礎上,人力資源部制定總行關鍵崗位人員的年度輪崗計畫,抄送合規部、審計部備案。

計畫包括輪崗人員名單、輪崗崗位、輪換方式、輪換時間等內容,於每年1月底前報。

(二)崗位輪換通知

做好輪崗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崗位輪換通知以《××銀行員工崗位輪換通知書》(附件二)書面形式通知輪崗人員並由本人簽收,輪崗人員應按通知要求及時到新崗位任職、工作。

(三)落實交接手續

輪崗人員在離崗換新崗時,應在部門負責人在場的情況下辦理交接手續,並對所交物品等進行造冊登記,由交接雙方及部門負責人簽字。因工作需要,也可由分(支)行指定相關專業部門派出專人負責監交工作。

第七條崗位輪換離崗審計、檢查

(一)審計、檢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1、管理類關鍵崗位人員

所在機構(部門)內控制度建設是否健全;各項經營指標反映是否真實合理;對前任及其本人任期內發生的重要問題或風險事項是否積極解決,整改措施是否落實到位;費用開支和固定資產管理等情況是否依法合規;經營管理中是否存在違規、越權行為;有無瀆職及其他過失行為等。

2、操作類關鍵崗位人員

是否嚴格執行業務操作流程、業務授權,有否越權、違規操作和失職行為;經管的業務是否正常,各類檔案資料是否齊全;崗位制約是否到位;有否隱瞞、漏報的風險隱患;有否其它履職不當行為等。

(二)審計、檢查的組織實施

根據不同情況,安排對輪崗人員進行離任審計或離崗檢查,並形成審計或檢查結論。

1、總行部門正、副總經理;分(支)行正、副行長及行長助理等管理類關鍵崗位人員由總行審計部負責離任審計。總行審計部門根據總行人力資源部通知,根據具體情況專門組織審計力量對輪崗人員實施離任審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計後,及時出具書面報告。向輪崗人員提出審計事實確認書,由輪崗人員簽字確認,通報審計結果。

根據審計結果,決定是否再進行專項檢查、審計。

2、分(支)行委派會計主管、授信審批官、財會部經理等管理類關鍵崗位人員崗位輪換,由分(支)行、總行條線主管部門負責對輪崗人員實施輪崗檢查,並出具《××銀行崗位輪換檢查報告》(附件三),歸檔留存。

3、分(支)行公司銀行部經理、個人銀行部經理、二級支行行長等管理類關鍵崗位,總行部門、分(支)行操作類關鍵崗位(客戶經理除外),人員崗位輪換,由分(支)行、總行各部門自行負責對輪崗人員實施輪崗檢查,並出具《××銀行崗位輪換檢查報告》,歸檔留存。

4、分(支)行客戶經理管戶輪換由總行條線主管部門負責人檢查,並出具《××銀行客戶經理管戶輪換檢查報告》(附件四),歸檔留存。

審計、檢查結束後,發現異常情況的,經進一步查實後,視情節輕重,根據《南昌市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規定,給予輪崗人員相應處理。

第八條實行崗位輪換的人員必須符合擬任崗位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九條實行崗位輪換的人員1年內不得回原機構的原崗位工作。

第十條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實行崗位輪換的人員,須經總行人力資源部批准,在執行強制休假和實施離崗審計後,輪換期限最長可延期1年。

第三章強制休假

第十一條強制休假是指根據風險控制工作需要,在不事先徵求本意見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況下,臨時強制要求關鍵崗位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休假並暫停行使職權,並派員接替工作,對其進行離崗審計的一種制度安排。

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關鍵崗位人員應實行強制休假。

(一)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實行崗位輪換。

(二)為強化管理、防範風險而進行的專項安排。

1、經手的資金、賬務、專案等出現異常的;

2、個人行為表現異常,工作質量較差的;

3、有風險隱患、案件線索舉報的;

4、可能存在風險隱患的其它情形。

(三)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決定。

(四)其它工作需要。

第十三條強制休假流程

(一)制定實施方案

1、總行部門正、副總經理;分(支)行正、副行長及行長助理等管理類關鍵崗位人員的強制休假方案,由總行人力資源部擬定,報分管行領導批准。批准後的方案抄送合規部、審計部備案。

2、分(支)行委派會計主管、授信審批官、財會部經理等管理類關鍵崗位人員的強制休假方案由人力資源部及總行條線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報分管行領導批准。批准後的方案抄送合規部、審計部備案。

3、分(支)行公司銀行部經理、個人銀行部經理、二級支行行長等管理類關鍵崗位、操作類關鍵崗位人員的強制休假方案按崗位層面,由分(支)行自行制定,報總行人力資源部及條線主管部門備案。

4、總行部門操作類關鍵崗位人員的強制休假方案,由部門自行制定,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在此基礎上,人力資源部制定總行關鍵崗位人員的強制休假方案,抄送合規部、審計部備案。

方案應包括休假時間、代職安排、工作交接、離崗審計方式等內容,於每年1月底前報送。

(二)強制休假通知

在實施強制休假前一天下班前,以《××銀行員工強制休假通知書》(附件五)書面形式通知強制休假人員,並落實代職人員。為確保實施效果,在強制休假決定正式公布前,有關機構和知情人要嚴格保密。

(三)即時辦理交接手續

組織實施機構按有關規定辦理強制休假人員與代職人員的交接手續並限期離崗,未經組織實施機構許可,強制休假人員在強制休假期間須暫停行使職權,不得返回工作崗位,也不得向行內機構和人員發出任何工作指令或處理有關工作。交接工作在指定專人的監督下實行。必要時監審部門可對強制休假人員的經辦業務和錢賬實行先封存後交接。

第十四條強制休假離崗審計、檢查

(一)審計、檢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1、管理類關鍵崗位人員

所在機構(部門)內控制度建設是否健全;各項經營指標反映是否真實合理;對前任及其本人任期內發生的重要問題或風險事項是否積極解決,整改措施是否落實到位;費用開支和固定資產管理等情況是否依法合規;經營管理中是否存在違規、越權行為;有無瀆職及其他過失行為等。

2、操作類關鍵崗位人員

是否嚴格執行業務操作流程、業務授權,有否越權、違規操作和失職行為;經管的業務是否正常,各類檔案資料是否齊全;崗位制約是否到位;有否隱瞞、漏報的風險隱患;有否其它履職不當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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